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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珠联等:香港最新虚拟资产交易提供者发牌制度正式生效

经过多轮的讨论及咨询,最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正式生效,反映了政府、监管机构、业界和相关人士就促进香港加密货币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共同努力。在新制度下,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牌。





新的发牌制度由以下两项条例及指引组成:

1. 依据《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以下简称“打击洗钱条例”)是香港首条针对虚拟资产的法例,为证监会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及

2. 附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出的《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以下简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提供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的实施细节。

新发牌制度旨在填补加密货币交易监管漏洞。在新制度实施之前,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只有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才会受证监会规管,而非证券型代币的加密资产交易不受证监会监管。反之,在新发牌制度下,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度将与现有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共同监管虚拟资产的交易运作。因此,从事证券型代币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有制度监管,而从事非证券型代币交易的则受新制度监管。尽管两个制度通过以证券型与非证券型代币作为划分,证监会鼓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制度下申请双重牌照,以推动业务的持续运作和避免违反任一制度下的牌照要求的风险。



涵盖范围


只有持牌提供者才容许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目前,只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是受到《打击洗钱条例》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是指(1)具约束力的虚拟资产买卖能够或在合理预期内能够进行、磋商或达成;及(2)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管有。因此,新发牌制度涵盖进行或支持虚拟资产交易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不包括仅提供投标和竞投服务但不实际进行或支持虚拟资产交易的点对点平台。

虚拟资产被界定为符合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1. 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2.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或投资;或

  • 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对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或管治,或任何适用于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安排的条款的改变;及

3.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以上定义十分广泛,涵盖了市场大部分形式的加密货币。但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定义并不包括(1)中央银行发行的以数码形式表达的货币;(2)证券或期货合约;(3)储值支付工具;(4)有限用途数码代币;及(5)被证监会视为非虚拟资产的任何其他形式。另外,由于非同质化代币(NFTs)以不可互换和不可分割的形式代表对艺术品和收藏品的权利,因此NFTs不构成“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很可能不受上述定义覆盖。



主要监管要求


1. 让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除专业投资者外,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采取下文概述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可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

  • 建立业务关系的规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1)在提供交易服务前,就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了解进行全面的知识及合适性评估;及(2)制定风险承担限额,以确保在考虑到客户的财政及个人状况下,客户对虚拟资产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合理的。

  • 管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设立负责行使下列职能的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

  • 设立、实施及执行(1)有关虚拟资产纳入平台以供买卖,或暂停和撤销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准则,及(2)有关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

  • 定期检讨上述准则和规则,确保维持适用,以及检讨有关纳入平台以供买卖的虚拟资产,确保继续符合有关代币纳入的准则;及

  • 就是否纳入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及暂停和撤销虚拟资产的买卖,作出最终决定。

  • 披露责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披露足够资料,以便客户评估其投资状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披露资料时,应以适当、谨慎和勤勉尽责态度行事,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所披露的资料并非虚假、偏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

  • 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基于中介人必须熟悉其所提供产品的根本原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所载 (非尽列)的一般考虑因素,在(1)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及(2)监察已被纳入的虚拟资产的状况时,须合理谨慎的进行尽职调查。在进行产品的尽职调查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需考虑虚拟资产在香港的监管状况,而非虚拟资产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

  • 特定的代币纳入准则:除上述的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外,如虚拟资产可供零售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平台须符合额外的最低准则。这些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已获纳入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的合资格大型虚拟资产,而有关获接纳的指数需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提供。另外,每个独立指数提供者应(1)于发布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财务基准原则的传统证券市场指数方面具有经验;及(2)独立于另一个指数提供者、虚拟资产发行人及平台营运者。

2. 保险/赔偿规定:交易平台必须就保管客户虚拟资产风险设有经证监会批准的保险/赔偿安排。赔偿安排可以银行担保,及活期存款或将在六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资金方式进行。虚拟资产也可构成赔偿安排的资产类别。证监会明确表示在百分之九十八的客户资产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一般不存在黑客攻击和其他网络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以线下方式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的保障门槛不能少于百分之五十。

3. 自营交易:为避免利益冲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得就其本身账户或其拥有权益的任何账户参与虚拟资产的自营交易,但以下情况除外:(1)有联系者不经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的自营交易;及(2)与第三方就进行客户认购/认沽指示订立的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

4. 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目前,《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保留了禁止发售、买卖或处理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的规定。然而,证监会考虑到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对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性,在适当时候将另行审视。

5. 使用稳定币进行交易:稳定币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较大,且在香港不受监管(但预计于二零二三/二四年实施有关安排)。因此,稳定币不应被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6. 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额外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转账规则,而有关规则提供了进行制裁筛查和交易监察及其他风险紓减措施时所需的基本资料。

  • 在转账规则下,虚拟资产平台(1)在以汇款机构身份行事时,应取得、记录及向收款机构提交有关汇款人及收款人的所需资料;及(2)在以收款机构身份行事时,应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

7. 纪律处分准则: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SP(3)条,如果受规管人犯失当行为,证监会可处以最高1000万港元罚款,或受规管人因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三倍之罚款,以款项较高者为准。证监会的《纪律处分罚款指引》进一步指示其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受规管人士出现不当行为时,所行使纪律处分权的方式。在考虑是否采取纪律处分,以及在采取时的适当处罚,证监会将考虑所有情况,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纪律及其管理方式,以及在监督或管理业务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同意、纵容、疏忽或缺失。



过渡安排


于2023年6月1日之前,在香港运作“具意义且实质业务存在”的现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将有资格加入过渡安排。他们将获得一年的过渡期(即至2024年5月31日),以申请牌照或有序地结束其虚拟资产交易业务。证监会于决定营运者是否拥有“具意义且实质业务存在”时,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成立地点、实际办公空间、中央管理和关键人员的位置,以及平台在香港的活跃用户基础和交易量。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应在该制度生效后的9个月内(即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提出申请。根据推定安排,在提出牌照申请后,他们将被当作从2024年6月1日起获得发牌,直至他们的申请被批准、撤回或拒绝。如证监会正式拒绝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将被要求在指定时间内结束与香港相关的业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


为审慎起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应考虑申请双重牌照,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现行发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新增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制度寻求双重批准。根据此简化的申请程序,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只需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单独的综合申请,即可申请双重牌照。除了上文所述与《打击洗钱条例》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所订的各项标准及规定有关的义务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必须向证监会证明,他们亦能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现行发牌制度所考虑的发牌准则,包括(i)适当人选的断定,(ii)能力要求,(iii)负责人员要求,以及(iv)财政资源和稳健性。 

1. 适当人选规定:证监会将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的持牌人、董事、主要股东、最终所有者或控制人是否适合开展受规管活动和/或与持牌实体建立关联。将被考虑的因素包括(i)申请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ii)申请人或其高级管理层的学历或其他资格或经验;(iii)申请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相关活动;和(iv)申请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和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包括他们是否被发现从事不诚实行为、欺诈或犯罪活动,以及(v)申请人的财务资源和健全性。

2. 能力要求: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能力要求时,申请人必须向证监会证明,申请人具备“合适”的必要技术技能和专业知识,并且知悉相关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监管知识,在开展任何相关活动时都是“合适的”。

  • 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的能力水平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水平、公司治理、员工能力、内部控制、营运、风险管理和合规等。

  • 证监会在考虑个人牌照申请人的能力水平时,须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具备(i)必要的学术、专业或行业资格;(ii)关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市场的知识;(iii)足够的相关行业和管理经验(如适用);(iv)充分了解市场监管框架,包括管理虚拟资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和(v)熟悉金融从业者所期望的职业道德操守。

3. 负责人员的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拥有两名证监会核准的负责人员,并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担任平台的执行董事。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已确认,个人可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获得批准。因此,双重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无需保留重复的负责人员。

4. 财政资源和稳健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在任何时候维持:(i)最低实收股本500万港元,以及(ii)最低流动资金300万港元。此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需在任何时候维持于香港资产,而该等资产:(i)必须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益所有,以及(ii)必须拥有足够流动性(例如现金、存款、国库券和存款单,但形式不能为虚拟资产),及相当于(以滚动式计算)至少12个月的平台实际营运费用。

最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必须聘请外部评估专家来评估他们的业务,特别是平台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他们符合必要的标准。申请人须向证监会提交该等外部评估报告:(i)当提交牌照申请时(“第一阶段报告“),以及(ii)原则上批准后(”第二阶段报告“),涵盖以下范围:

  • 第一阶段报告:外部评估专家将被要求审查营运者的拟议结构、治理、营运、系统和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并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和规管要求。

  • 第二阶段报告:外部评估专家将被要求审查并评估计划的政策、程序、系统和控制措施的实际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证监会只会在对调查结果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做出最后批准。

鉴于公众咨询期间所收到的广泛问题,例如该等外聘评估专家的资格和适合性,以及外部评估报告的适用范围,证监会将以通函、常见问题解答和发牌指引手册的方式发布进一步的指导意见,以回应与《打击洗钱条例》下新制度的相关常见问题。



结  论


最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制度普遍受市场欢迎,也是香港监管制度中的重要里程碑,代表着政府为虚拟资产交易行业提供一个可行的监管框架的决心。证监会将在规管这些资产交易平台的行为及发牌方面走在市场前沿,以不同法律监管措施提升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完整性。另外,将虚拟资产交易扩展到零售投资者,将可鼓励零售投资者进入快速发展的加密货币市场,并增强零售投资者的信心。零售投资者对虚拟资产交易的积极参与可能会释放新一波资本投资和市场机会,从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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