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范兴成: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规则解读与评析


2023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十余个规范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启动并进入议事日程。证监会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举措,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的会议精神,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将成功的经验推行至主板,实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总目标。本次注册制改革是循序渐进的,配套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各项法规文件)注重细节,特别从注册制实践中总结了有关的经验、教训,就有关配套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推出证监会规章、交易所规则及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系列法律文件(征求意见稿)。

这些征求意见稿围绕党和国家制定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总目标,在各个方面体现出来。现解读评析如下:


0 1

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各个市场板块统一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本次全面推行注册制是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的,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终极版,是股票发行制度的彻底变革。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系由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同步推进、全面实施,在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征求意见稿后不久,上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均发布了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参看附件一。

0 2

对各个资本市场板块进行清晰定位,主板-“大蓝筹”、科创板-“硬科技”、创业板-“三创四新”、北交所-“创新性中小企业”,各板块具体定位和行业要求参看附件二。对于拟上市之一般企业,本次发出的规则结合监管实践优化盈利上市标准,主板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限制等要求。各市场板块清晰定位旨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蓝图,有利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上市疏导,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符合市场化原则。

0 3

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之资本需求,结合资本市场板块定位,设置多元化、差异化包容的上市条件是为资本市场板块功能定位的细化。这些细化的规则借鉴了境外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也深度结合并总结了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践,具有可操作性。这些细化的规则将笼统的定位用各种财务数据指标来权衡和遴选,凸显出本次注册制改革规则的技术流特征,贯彻了资本市场法治化发展的原则。资本市场上市板块的定位是个宏观的概念,如果没有细化的多元化、差异化上市条件,很难对拟申请上市企业进行遴选和审核,容易造成监管、审核资源浪费,再现资本市场板块上堰塞湖现象,不利于资本市场有序、规范的发展。本次改革确立了各板块基本一致的发行条件,同时适应各板块行业定位,确立多元化的上市指标,具体内容参看附件三。

0 4

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角色与功能更清晰。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实践基础上,本次全面实施注册制,明确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交易所通过问询等方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促进发行人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时明确意见,中国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注册制各板块上市审核程序参看附件四。

0 5

明确发行人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大监管追责力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发行人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荐人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服务机构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负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全面实施注册制是股票发行制度的重大历史性变革,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灵魂。注册制改革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主要体现在注册制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风险揭示和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等核心环节。注册制股票发行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作用,要求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秉承执业独立性,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注册发行制度逐步取代核准制。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由对企业的全面审核转变为对发行人特别是拟IPO企业的抽查监督,因此现场检查及现场督导成为对拟IPO企业监督的常态,同时,监管部门会加大事后监督的力度。在此改革模式下,监管部门和发行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责任有了明显的变化,即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定位是做好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突出监管责任;发行人则对信息披露质量负责,突出主体责任。证券服务机构需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承担专业审核责任。

0 6

股票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是中国经济深度改革的试验田。关于市场与计划,是中国经济发展绕不开的话题,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和以计划为基础配置资源的不同观点的学者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各个领域,市场基础配置资源地位有反复。近几年,在我国外部环境的复杂与不确定性以及国内也面临很多风险和挑战的的时代背景下,朝野上下集中注意力应对现实问题,政府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稳住经济大盘”,三年疫情的危机,更是加剧了对采取应急性的应对措施的重视。其实那些问题都是过往的历史长期积累造成的,根本性的解决问题还得尊重市场规律,而尊重市场规律,绕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与定位,这就涉及到经济体制问题。经济体制的核心和实质在于选择由市场-价格机制支配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由行政命令和国家计划支配的资源配置方式;简单说,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资本要素市场化的必然选择。资本市场必须要求法治化、市场化,法治化是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石,而市场化是交易各方在信息充分下自由选择的结果,是资本市场繁荣的基石。市场化与法治化是互相成就的,否则就是彼此伤害。我国选择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深度改革的试验田,在最需要法治与市场的资本要素配给上,采取完全市场化的配给机制,动用立法资源与政府管控资源,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的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进一步规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中国证监会定期不定期对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按标准选取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的项目,同步关注交易所审核理念、标准的执行情况;明确交易所存在审核过程中未按审核标准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发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制度作用,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自律监管,规定交易所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较长时间不接受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关的文件等纪律处分。这些严厉的流程监管体系及责任体系,都必须要法治化,确保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转,将股票发行的审核透明化、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原则,突出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这一注册制改革的本质,同步加强监管,推进一揽子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此举,是对资本市场法治化、市场化的深度信赖,既是实践的选择,也是我国对市场配置资源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塑与深化。


附件一:全面实施注册制规则(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主要内容




附件二:各市场板块定位与行业要求




附件三:各板块设置的多元化、差异化包容的上市条件





附件四:各交易所上市审核程序


(1)沪深交易所各板块上市审核程序

(2)北交所上市审核程序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 往期推荐 —

1. 范兴成:重塑监管架构、厘清监管逻辑,促进国际监管合作、统筹全球资本资源——《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备案征求意见稿》策析

2. 范兴成等:境外上市变革对H股IPO执行实践中若干问题评析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备案征求意见稿》评析与建议(二)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