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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霞:境外上市新规要点概述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新规》”)及包括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报告内容指引、备案沟通指引、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在内的5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以上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自实施之日起统一适用备案制,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加强监管协同,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包容性。

同时,国务院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废止《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即“94境外上市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97红筹指引”)。

现对境外上市新规的核心要点概述如下:






一、备案企业主体范围


《境外上市新规》将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例如H股)、间接境外上市(例如红筹上市)均纳入新规适用范围,规定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备案程序。

明确规定境内企业间接上市的认定标准:

  • 财务数据指标: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何一个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

  • 经营管理标准: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同时,间接上市的认定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考量,比如说,在境外市场按照非本国(或地区)发行人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依规定披露的风险因素主要和境内相关的,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发行人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综合论证与识别(1号指引)。



二、境外上市备案条件


企业境外上市执行负面清单和安全审查制度:

(一)负面清单

境外上市新规列举了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负面清单:

  • 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1号指引进一步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企业范围不仅包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范围,还包括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企业;

  • 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境外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 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号指引进一步明确应关注上述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

    在境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备案申请指引中,包含了对企业取得企业资产、权益的情况,业务情况(包括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情况)方面的内容,可见对企业相关业务、资产及核心技术等方面依然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相应核查;

  • 境内企业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号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可能触发备案中止。

(二)行业监管与安全审查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应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行为,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



三、备案基本流程


新规对境外上市备案流程进行了规定,基本流程如下:

  • 有关安全审查、行业监管方面的申报与核准程序;

  • 备案前可就行业监管政策、股权架构等事项提前与证监会沟通(非必须);

  • 境外提交上市申请;

  •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直接上市由发行人提交,间接上市由发行人指定境内运营实体提交),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及承诺、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需);

  • 补正材料(如需);

  • 中国证监会办结备案。



四、VIE架构企业的监管


境外上市新规不禁止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对于满足要求的VIE架构企业予以备案,支持上市企业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开展备案前的核查时,关注:

  • 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

  • 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

  • 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VIE架构企业备案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 协议控制架构搭建的原因及具体安排;

  • VIE结构可能引发的控制权、相关主体违约税务等风险;

  • 风险应对措施安排。



五、过渡期安排


2023年3月31日前,中国证监会接受备案沟通;2023年3月31日起,中国证监会正式接受备案材料。

已受理的H股上市(含增发)申请,2023年3月31日前,中国证监会按规定正常推进行政许可工作;2023年3月31日起,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人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

对于间接境外上市的企业,如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且无需重新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并且可以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事项,再按要求备案。

对于间接境外上市的企业,如在2023年3月31日当日已在境外提交上市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应合理安排提交备案申请的时点,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六、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要求


2023年3月31日前已签订业务协议,正在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自2023年3月31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023年3月31日后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自首次签订业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公司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更新。

每年1月31日前,境外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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