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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王立宏等:中小银行合并系列之(四) - 不良资产处置架构及关注要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经济结构转型不断深入,加之疫情及个别风险事件暴露的影响,我国中小银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面临的金融机构改革、业务转型与风险化解压力不断增大。党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并将其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项法规政策,着力推动中小银行以合并重组等方式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市场中已陆续出现辽沈银行、山西银行、四川银行、徐州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合并的案例,通过合并重组,中小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
本系列文章将以大成具体参与执行的项目出发,按照如下专题陆续介绍中小银行合并重组的相关内容:
根据本团队执行的江苏某农商行新设合并项目、辽宁某城商行设立及吸收合并辽宁省内城商行项目、某银行下属30余家金融机构的清产核资及后续合并、剥离项目等经验,中小银行合并过程中往往涉及对合并后银行各项指标的预测及分析,以判断合并后的银行是否具备良好的经营条件,是否达到了最初合并之目的。从给合并后银行“减负”的角度出发,尤其是针对以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为目标的合并,在该等合并过程中往往涉及对被合并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本文将重点介绍合并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的注意事项。
在合并实施前期的清产核资基本完成后,就清产核资后确认的不良资产拟处置范围,如采用批量处置的模式,应当确定待处置的不良资产类型是否符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根据不良资产价值、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意愿等因素,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架构,主要类型包括基金架构、信托架构、债转股架构或资管架构等。
确定处置架构后,银行需向监管部门提交实施计划,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或完善,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出表”的标准;并根据不同的架构类型草拟或修订相关合伙协议(合伙型基金及债转股持股平台)、信托合同及配套文件并完成有关平台的设立登记及资金募集等。
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公开交易程序,处置双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然后银行核实及确认转让资金的入账情况并对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从监管审核的角度出发,合并后的银行应全面满足各项指标的要求,因此银行往往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放在合并完成之前。结合此前系列文章第(三)篇的介绍,在合并过程中将会涉及对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的处置及规范,而其处置及规范的基础就是合并前银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结果。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于不良资产处置完成后,被合并银行的资产状况将相应得到改善,每股净资产也存在提升的可能,这就可能导致原有股东换股比例或收购价格的变化,也会增加股东工作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整个合并的方向及进程。因此,选择处置的时点、规模等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在合并启动前就进行相应的预测和分析,通盘做好应对预案。
对于参与合并的银行而言,大型AMC在交易定价及条件上的洽谈空间往往相对较小,可能无法充分满足合并后银行监管指标全面达标之目的,因此除了常规选择由AMC承接不良资产外,对于部分银行的合并项目尤其是政府主导下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项目而言,还有可能选择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SPV进行承接。
如选择SPV进行承接,由于其不属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参与批量不良资产处置的条件及资质,因此在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可酌情考虑进行逐笔不良资产的处置。
此外,如待处置资产涉及个人贷款的,应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条件。结合现有规定,仅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有资格进行个人贷款的批量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尤其是批量处置的合规性涵盖面比较广,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真实、合理;受让方是否符合银保监部门的规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而且具体的要求也非常细致,包括:履行通知债务人程序、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交易形式(尤其针对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向银保监部门的报告程序、履行评估或估值程序等。
处置的核心在于银行风险及负担的真实转移,如不良资产处置的架构当中包含银行回购、保底清收等特殊安排或处置资金最终来源于银行,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表”,甚至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银行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而在实践中,该等要求往往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首先,在合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合并银行原有资产五级分类的“下迁”风险,而不应局限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质量。具体而言,对于合并后银行的财务及监管指标的预测及处置方案应充分考虑基准日到合并完成之时所有可预见的情况。
其次,对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涉及的合并项目而言,前述“下迁”风险的考量,一方面要充分照顾银行所在地对风险化解成本的接受度及敏感度,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合并后银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底线。
第三,对于高风险地区,可考虑在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人民法院等机构的协同下,在合并过程中集中力量开展清收工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腾挪必要的空间,缓解风险化解的成本和压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良资产处置前的“下迁”情况、不良资产处置的价格、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处置的涉税情况、处置时点的选择等要素之间是息息相关的,在处置方案的确定过程中应通盘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