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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丁金玲等:浅析内地与澳门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制度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该安排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先后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大湾区纲要》)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促进三地深化合作,支持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将进一步深化和协助内地与澳门司法交流与合作,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大湾区仲裁开辟新的格局。


一、《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的主要内容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共十二条,对保全的类型、适用的仲裁程序、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规定。



(一)可申请保全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内地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三种保全类型,《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包括了该三种保全类型。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澳门的保全包括“普通保全”和“特定保全”。前者是为防止“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确保受威胁之权利得以实现”的措施;后者包括占有之临时返还、法人决议之中止执行、临时扶养、裁定给予临时弥补、假扣押、新工程之禁制、制作清单等七种情形。《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将澳门的保全概述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本安排意在涵盖澳门法律规定的所有保全类型。



(二)可适用保全的仲裁程序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将适用的仲裁程序限定于内地与澳门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且应分别适用《仲裁法》和澳门仲裁法规,排除了临时仲裁程序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关于仲裁裁决互认的安排下,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内地得到承认/认可和执行。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也有限度地引入了临时仲裁制度,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但《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依然排除了临时仲裁程序,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提供仲裁保全协助时,仲裁裁决尚未作出,一旦保全错误,涉及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应当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二是《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排除了临时仲裁,本安排与其保持一致;三是《仲裁法》没有规定临时仲裁程序,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可申请保全的阶段

根据《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有关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仲裁裁决作出前”大概包含三个阶段,即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前以及仲裁中。

若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澳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采取开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否则该保全措施失效。



(四)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

在内地,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澳门,申请人应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请保全。



(五)申请保全的材料

在内地,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保全申请书;

2. 仲裁协议;

3.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

5. 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在澳门,向法院申请保全的,须附同下列资料:

1. 仲裁协议;

2.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以及住所;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3. 请求的详细资料,尤其包括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申请标的的情况、财产的详细资料、须保全的金额、申请行为保全的详细内容和期限以及附同相关证据,证明权利受威胁以及解释恐防受侵害的理由;

4.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

5. 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

6. 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并非使用澳门的其中一种正式语文[1],则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译本。



(六)关于保全申请的审查以及救济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第七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因保全具有紧迫性,需尽快审查,如审查太慢可能使保全失去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就保全申请,第一审时应于两个月期间内作出裁判;如无保全措施所针对之人,应于十五日期间内作出裁判。向澳门法院申请保全的,根据澳门法律规定,法院可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第八条规定,对被请求方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处理。在内地,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在澳门,当事人若认为法院不应批准保全措施的,可按一般程序对法院采取措施的批示提起上诉;当事人若认为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比如超标的查封等,可以提出申辩,由法官作出裁判,当事人对该裁判也可以上诉。


二、《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与《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异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为《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提供了有益经验,两份安排存在较多相同之处,同时也存在细微的不同,具体异同如下表所示。




三、《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对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法治环境下争议解决的意义


通过《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实施情况可以预见,《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将大力增强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促进内地与澳门两地仲裁纠纷的高效化解。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发布的新闻,截至2021年9月14日,港仲已受理第50起《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下的仲裁保全申请,其中47起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2021年9月14日,已有23家不同的内地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保全,上述裁定所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09亿元人民币(约合17亿美元)。根据现有资料,内地法院作出裁决的中位数时间为8天。《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下的仲裁保全申请人来自中国内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日本、萨摩亚、塞舌尔、新加坡、瑞士和中国台湾。被申请人有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法国、中国香港、中国内地、荷兰、圣基茨和尼维斯以及新加坡的个人或公司。[2]

截至2022年2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共检索到17篇关于适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文书,受理法院所在地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福建、山东、浙江。其中,除南京海事法院在珠诚船务有限公司、并丰澳门离岸商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案号:(2021)苏72财保216号)及该案的复议程序(案号:(2021)苏72财保216号之一)中,以申请人在香港提起的为临时仲裁,在临时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保全申请外,其余15个案件均准许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理解与适用》中披露的数据,《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施行以来,内地人民法院已受理57起就香港仲裁程序提供协助保全的申请,保全财产价值达127亿元。《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协助仲裁保全的案件逐渐增多,大幅深化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降低了制度成本。

内地与澳门于2007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互认安排》),规定了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并规定法院在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该安排未覆盖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保全措施。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内地与澳门经济交流日益增多,跨境民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签署之前,内地和澳门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无法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在另一地申请保全,部分债务人通过在另一地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胜诉仲裁裁决项下的权益。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将两地的相互协助向前延伸至仲裁前和仲裁中,与《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互认安排》一起,实现了内地与澳门仲裁全流程协助,进一步加强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交流与协作。

不同于其他湾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法治环境下进行,为促进三地各方面的互联互通、高效便捷、共同发展,必须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消除规则之间的差异,实现规则和制度的联通。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家新形势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战略举措的《大湾区纲要》强调,在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的实施,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和澳门都形成了关于仲裁保全及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相互安排,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消除了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规则差异,有利于三地仲裁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澳门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葡文。

[2]参见《HKIAC受理第50起<两地仲裁保全安排>下仲裁保全申请》,2021年9月14日,https://www.hkiac.org/zh-hans/news/50-applications-under-interim-measures-arr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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