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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徐丽仙等:中外合资企业外资退出流程操作实践 - 以北京为例

受近年来国内劳动力成本增加、本土企业竞争力增强等因素影响,以及疫情期间国家采取“动态清零”政策导致企业成本攀升,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退出中国市场。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资统计公报》,尽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仍在上升,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处于下降趋势。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外转中”项目(即外方将其所持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之外的)中国投资者,转让完成后该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纯内资公司),在办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类型的业务在工商、税务、对外支付汇等方面存在一些需要额外注意的问题,因此,我们结合项目经验整理本文以期供类似项目参考。


0 1
标的公司内部流程


(1)
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外方如果拟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原股东之外的第三方,需向原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载明预期交易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并尽快取得原股东就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以免耽误项目进度。尤其是原股东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其答复流程可能较慢,且需要外方提供评估报告供其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则外方需要提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发出转让通知的同时附上定价依据之评估报告。


(2)
取得有效内部决议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根据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过渡期的存在,有些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尚未进行内部章程和合资合同的修订,其最高权力机构仍然是董事会。因此,需要注意审查标的公司的章程和合资合同,判断本次股权转让所需内部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还是股东会作出。


(3)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交易配套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新的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任免书等

需注意的是,此类“外转中”项目涉及到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币种亦需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


0 2
工商变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因此,“外转中”业务现在只需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无需另行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需注意的是,除常规资料清单外,标的公司还需就变更币种的情况出具声明作为提交变更的申请材料之一,该声明应包括原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当天的汇率及折算后的注册资本等。

疫情原因,北京地区办理工商变更的企业必须提前在网上预约(预约路径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服务-政务服务事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网上申报),然后按照预约时间去现场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并未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因此会出现网上预约失败的情况,该情形下应当持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申请书到窗口进行特殊预约。

此外,目前各地市监局均推出网上实名认证程序,新加入的股东及其(如新股东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及新聘任董事、监事、经理等在提交工商变更前应当办理完毕相应的实名认证程序,实名认证程序办理完毕后市监局方予以办理工商变更。


0 3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因此,如果交易对价高于5万美元,受让方在对外支付汇之前需办理税务备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税率为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外方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需按10%的税率就其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中国受让方具有法定扣缴义务,扣缴时间为付款前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均已上线电子税务局系统,扣缴义务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代纳税义务人申报。以受让方为中国公司、转让方为外国公司为例,具体操作方式是由受让方登录其电子税务局账户,(1)为拟退出的外国投资者申请组织临时税务登记,取得外方的临时纳税人识别号,(2)办理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3)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添加税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此前已有该税种则无需重复办理,(4)填写《扣缴企业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如下图),申报为外方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5)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所列的税款金额,(6)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下图),(7)打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事项提示单》(如下图)。《扣缴企业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写申报金额和税款时如果以人民币计价需注意,外方取得所转让股权的成本应以外币出资额乘以申报当天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确定人民币金额。《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所列付汇币种可以填人民币也可以填外币,对外支付时银行以股权转让合同所列的币种为准。



04
资金汇出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6.9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 二、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审核材料包括(1)业务登记凭证(FDI境内机构转股外转中,如下图),(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3)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银行应当对相关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因此除上述3项材料外,银行往往还会要求企业提交标的公司的评估报告(如增值超过原始成本的4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的资金证明等。标的公司在银行办理变更外资企业基本信息后,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打印即可,但需注意的是银行会对该股权转让进行审核,特别是如果标的公司的股东信息发生过变更,银行会要求补充提供过往变更的资料进行补登记,由于需要分行审核,补登记的时间较长(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两周左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标的公司或受让方的银行账户存在被外汇管理局管控的情形,或者存在休眠户,或者标的公司在银行留存的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过往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外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等异常情况,需在对外支付汇之前整改完毕,否则可能对汇款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建议项目启动之初相关方即启动自查程序,如存在上述情况提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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