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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孙庆南等: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加速,准备好迎接碳领域的GDPR吗?

根据相关报道,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BAM”)立法加速,有望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CBAM的推出将与数据保护领域的GDPR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保护欧盟企业不受“碳泄露”影响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的倒逼各国政府加快“绿色新政”和“碳中和”的步伐。中国于2020年首次取代美国成为欧盟最大贸易伙伴,这也意味着CBAM的落地对中国政府和企业将带来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一、什么是CBAM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U ETS)作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碳市场,已按计划于2021年进入了第四阶段,其年配额总量进一步缩减。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并防止欧盟境内企业因碳配额价格上涨和免费配额的减少而选择将生产转移到碳成本较低的境外国家,或被迫将市场份额让给碳成本更低的竞争对手(即,“碳泄漏”),CBAM应运而生。

在2020年下半年开展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公众咨询中,欧盟提出了四种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可能举措征求公众意见,包括:

1. 在欧盟边境对部分具有碳泄漏风险的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如特定的碳密集型产品);

2. 将现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扩展到进口产品,即进入欧盟的进口商品将纳入现有欧盟碳交易系统,根据含碳量购买碳交易配额、承担相同的碳履约成本;

3. 在现有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之外,设定一个专门针对进口产品的特定碳配额交易制度,该交易制度的碳价格应比照现有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价格,并与其保持一致;

4. 在消费层面上对一些存在碳泄漏风险的产品征收碳税(如消费税或增值税),适用于欧盟生产的产品和进口的产品。

经过一系列反馈后,欧洲议会于2021年3月通过了设立CBAM的决议。尽管该决议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可以说是CBAM 迈入立法程序的关键一步。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拉开了CBAM正式立法的帷幕。虽然议案目前暂未正式生效和实施,但是其立法趋势和相关内容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该议案采用了上述第三种调节机制,即从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特别是从碳排放限制较为宽松的国家(地区))进口特定产品时以向欧盟购买配额证书的方式支付自身碳排放费用(通常被称为“碳关税”)。碳关税的价格等于欧盟成员国生产商通过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支付的碳价,其义务主体为欧盟进口商。如果非欧盟生产商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在产品的原产国(第三国出口国)支付了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可比的碳排放费用(或碳价的),欧盟进口商就可以全额扣除相应的成本。欧盟认为该等CBAM机制将通过鼓励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实现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帮助降低碳泄漏风险。

在进口相关产品时,进口商需要向欧盟CBAM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注册为授权申报人。议案初步计划涉及的产品包括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五个行业。若欧盟进口商未依法注册为授权申报人即进口相关产品,或经注册的进口商未提交CBAM电子凭证,可能面临高达100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罚金。





二、CBAM的立法进程进入快车道



该议案初步计划CBAM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经过三年的过渡期,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向所涉行业的欧盟进口商征收碳关税。在此过渡期内,欧盟不对相关进口产品征税,仅要求欧盟进口商按季度报告进口产品的总量和碳含量、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等信息。但最新信息显示:

(1)碳关税征收的过渡期可能会缩短

2021年11月末,由欧洲议会发布的议案修正意见稿将过渡期由三年缩短为两年,意味着欧盟碳关税的起征日期可能被提前为2025年1月1日。这标志着欧盟对CBAM立法以及实施的决心和信心日益坚定。

(2)法国作为新任欧盟轮值主席国将更积极推动CBAM

国际社会对CBAM的探讨已有十余年之久,作为这一理念的积极倡导者,法国于2022年接替斯洛文尼亚,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政府在年初即表示,会在轮值主席国期间,积极推动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通过。

(3)CBAM适用的行业范围可能会增加

虽然议案初步计划征收对象仅涵盖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五个高碳行业,但我们注意到其他欧盟议员和议案相关的立法者如Mohammed Chahim表示,该议案的适用行业范围太窄,其认为考虑到行业及相关产品的碳含量和贸易强度,欧盟应当将氢、有机化学、(高分子)聚合物纳入CBAM。因此,未来CBAM正式立法生效,可能适用的行业范围会比目前议案规定的行业范围要更宽。

(4)美国或与欧盟联手推动CBAM

议案规定,产品在原产国已经支付过碳价的(即,碳税或碳市场配额形式支付的货币金额,一般称为显性碳价),应在欧盟碳关税中相应扣减。由于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碳市场和碳税,其出口产品不存在国内支付的碳价,因此美国一直对欧盟的碳关税持抵制态度。

欧洲议会在后续的议案修改意见稿放宽了对碳关税扣减的条件,规定除上述碳价外,各国国内有相同效力的碳减排措施亦可用于抵扣。这一修改从一定程度缓解了美国的抵制情绪。此外,美国和欧盟亦达成协议,将联手制定碳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




三、中国政府和企业将如何应对



2020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CBAM对我国出口行业的冲击不言而喻。

根据高盛的估算,当碳关税正式起征之时,中国对欧盟每年总出口量可被征收高达350亿美元的碳关税,约占我国每年对欧盟出口总额的7.7%。企业虽然可以通过开辟新的国际市场来暂时规避欧盟碳关税,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对碳中和、碳减排以及气候贸易政策等的关注与大力推进,低碳减排才是我国企业和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贸易的根本之路。基于此,我们建议,

(1)自上而下完善我国碳市场,形成国内被欧盟所承认的可比碳价

我国碳市场刚刚起步,相比欧盟较为成熟的碳市场,我国全国碳市场目前只允许电力行业企业参与碳交易,控排企业的数量只有2,225家。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覆盖的行业范围已达到二十多个,包括但不限于发热、发电行业、能源密集型行业(如炼油、炼钢以及铁、铝、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纸浆、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商业航空业等。虽然我国地方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稍多一些,包括钢铁、纸、橡胶和化学纤维的生产等,但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是否在适用CBAM过程中认可我国地方碳市场的交易和碳价,且碳排放费用是否可以冲抵,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探讨。

因此,仅从目前的行业覆盖角度来看,我国碳市场还未形成可与欧盟对接的可比碳价。我国政府应加快自上而下构建完善的碳市场,形成国内成熟稳定的碳价体系,以求在出口产品被征收碳关税时,产品在我国支付的碳价可以用于抵扣欧盟碳关税。

此外,我国与欧盟就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和认证体系和标准目前尚不统一,我国应加强对欧盟碳市场体系和标准的研究,寻找两国体系和标准的链接点,为未来我国碳价被认可增加可行性的同时,也在国际碳市场中赢得更多话语权。

(2)企业从源头节能减排

我国企业亦应加强减排技术的创新和运用,从源头上实现低碳甚至零碳目标,并根据业务特点,出台适合企业发展的减碳减排方案。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应投入成本大力发展绿色科技,通过提高能源利用率和技术升级来实现碳减排。

(3)企业应当重视碳足迹追踪,进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管理

CBAM着眼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减排,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并追踪产品全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组装、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回收等)的碳足迹及相应的碳排放量并以此为线索逐步实现减碳目标。例如,在上游使用更为环保节能的原材料,在中游使用绿色科技,技术升级,降低生产环节的碳减排,在下游的产品分销和零售环节,鼓励员工参与碳减排、培养员工的低碳意识,要求员工节约用水、用电、用纸,推行无纸化办公等。

在追踪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的同时,建议企业尽快研究并熟悉欧盟对碳足迹的认证标准和流程,兼顾中国和欧盟的碳足迹标准和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产生的碳成本被欧盟认可的可能性。

(4)企业应加强碳资产意识和管理效益

加强碳资产的管理,不仅仅是为企业降低碳排放,从长远角度,如果碳资产管理的好,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财富和管理及社会效益。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对碳资产、ESG(环境友好、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学习和培训,培养相关意识,将碳资产管理和ESG理念贯彻在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日常运营中。




结 语



CBAM的正式生效还有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最终表决通过,但随着气候环境保护成为当今世界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双碳”政策的推行已不可避免。CBAM对我国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国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应对,相互配合,力求将碳关税对中国企业在对欧贸易中的影响降到最低,甚至通过低碳发展,使碳关税成为中欧贸易加快发展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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