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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等:企业注销后税局穿透追责要求实控人补缴税款——案例及法律分析

企业注销后不再享有责任能力,也不再是适格的纳税主体,很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企业主)因此认为不论过去经营风险多大,只要能将企业注销便可以消除税务风险。

然而,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对已注销企业立案稽查的案例。案例显示,目前税务机关不仅加大检查力度对已注销的企业追缴税款,甚至会穿透至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补缴公司未注销时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




一、典型案例


(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

202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Z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处理决定书。

2016年,Z公司进行拍卖业务过程中产生了28,191,500元佣金收入,经过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少申报该笔佣金的行为被认定偷税。

处罚决定发出时,该公司已注销,经过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决定向企业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追缴税款,并处以3倍罚金,共计18,595,054.77元。

(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622号

2022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Q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的实际控制人发出处理决定书。

2018年,Q公司在经营期间取得租赁费1797100元,在申报2018年四季度增值税时,少申报收入173814.15元。经过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将Q公司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

Q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先后完成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1]。依照证据认定其偷税事实后,税务机关仍对实际控制人追缴了Q公司所欠全部税款。

(三)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汴税三稽通〔2022〕12号等

J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3月16日决议解散,并于3月23日将其持有的T公司过户至其股东名下,3月26日J公司完成注销。整个过程,J公司及其股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J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决定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共5人,追缴税款共计134,453,675.77元。



二、“穿透追责”的含义及税局的双重角色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认为企业一旦注销就不会再被追责,其内在逻辑在于“企业注销后便不再享有责任能力,也不再是适格的纳税主体,一个不复存在的企业不会面临税务稽查和追责”。

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对已注销的企业启动稽查程序,还可以采用“穿透追责”的方式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承担企业税务违法导致的责任。

(一)
穿透追责的含义

“穿透追责”是指在税法上否认当前形式上的纳税主体,从而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股东的一种征税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向已注销的企业启动稽查程序,若在稽查后发现企业确实存在税收违法事宜,税务机关则可能向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追责。

(二)
税务机关在追责中的双重角色

企业的欠税行为使得税务机关成为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注销时有要求企业全额缴纳、补缴税款的权利,若企业注销时,通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企业违规注销,股东或第三人也需要依据承诺承担税款补缴的义务。在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也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此外,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权利及义务依法对已注销的企业及企业原股东、实控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三、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穿透追责”已注销的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发生时,税务机关有可能穿透已注销的企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追责:

1.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纳税,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利益的;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股东、董事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税务机关造成损失的;

3.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4.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企业违规注销并不存在“安全期”,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将注销公司、规避纳税责任的行为认定为税务违法行为,从而无限期追缴税款,因此,即使企业已注销较长时间,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旧有可能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总结


注销企业并非消除企业税务风险的合法方式,无法充当企业避税的“保护伞”。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承担的风险在涉及税务问题时并不“有限”,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依旧可以穿透已注销的企业,向原股东、原实控人征税。随着税收征管形势的愈发严格与规范,即使公司双注销也不会使得税收风险消失,只会让涉税风险从公司转接给股东、实控人。

在税务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及企业主应当全面评估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分析并解决企业问题,搭建企业税务合规体系,切勿抱有侥幸心态。

对于已有涉税问题,可以通过税务问题尽职调查、企业税务合规治理、自查整改补缴税款的方式完成。对于企业未来发展,则需要从合规与优化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企业税务合规体系,降低未来税务事故出现的概率,另一方面搭建税务优惠架构,合法降低未来企业经营的税务成本。

法律规定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1]商事主体注销一般要先进行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再完成工商注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后才算完成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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