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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梅等: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解读

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国人投身于经济建设的浪潮,自此风云激荡四十余年,遂成民营经济今日之盛况。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发展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巨大,此为不争之事实。然时至今日,民营经济之发展,仍面临着质量低、环境差和法治保障不健全等诸多现实难题。为纾其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本文立足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背景,着重从专业的法律视角进行分析,希冀对民营经济之发展有所裨益。




一、民营经济的实体法保障


所谓实体法保障,是指《意见》通过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民营企业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或者明确指出法律保护具体情形的方式,以达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营企业进行了保护。


(一)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意见》明确指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既是衡量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更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土壤。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地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严重破坏了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制度。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肩负着营造公平竞争的使命,民营企业可以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有效识别、应对相关违法行为。

1.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9-45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 行政垄断的类型:

(1)行政性强制交易。主要表现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经营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主要表现为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设置不公平的技术壁垒或者行政许可等关卡,实行歧视性的招投标、妨碍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主要表现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 应对策略

(1)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12条规定:“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3)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既可以是针对行政垄断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也可以是对于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服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


(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意见》明确指出“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发挥其创造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本条围绕知识产权侵权做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强调运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交叉立体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

1.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220条

2. 侵犯知识产权类型

(1)专利权侵权,即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2)商标侵权,即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著作权侵权,即侵犯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权等权利。

(4)其他工商信息等,比如侵犯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 应对策略

(1)企业应当积极追索侵权产品源头,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和蔓延。

(2)企业应当及时固定保存侵权证据,如固定侵权产品的数量、经营规模、经营信息等,以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如谈判协商、行政处理(即向当地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仲裁、诉讼和刑事控告等。



二、民营经济的程序法保障


所谓程序法保障,是指《意见》为确保民营企业实体权利的实现而在程序方面所进行的规定。正当的程序保障是实现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前提,《意见》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民营经济给予程序法的保护。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本条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思维对企业准入实行一系列不恰当的人为干预,在程序设置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要求,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本条针对性地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事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准入前置程序,从而达到为权力瘦身、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1.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第一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成本的意见》第三条: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2. 应对策略

破除市场壁垒要求做到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这既是基于平等正义等法治理念作出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当前,在涉及到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的相关立法活动中,鲜有民营企业的身影,即民营企业参与程度不足。这导致了民营企业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直接影响到了破除市场壁垒的效果。基于此,立法机关应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参与。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应当及时的建言献策,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执行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本条从行政和刑事两个角度出发,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做了周全的制度设计。

1.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行政角度:

《意见》要求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严禁地方政府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量而不当地对民营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本条着重重申了合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在涉产权强制性措施中的重要性,强调要最大限度减轻因行政执法而对民营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刑事角度:

企业的财产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尤其是在涉及到破坏经济秩序类和侵犯财产类罪的时候,涉案财产的处置往往疏于对民营企业财产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有鉴于此,《意见》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做到精准量刑、公平量刑,切实从源头上阻断侵害企业产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审判结束后,要建立完善民营企业或企业家申诉救济的渠道,即建立纠错机制,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可以通过申诉或再审等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民营企业的合规保障


所谓企业合规保障,本质上是通过对公司潜在或已经暴露的风险进行防控治理,从而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见》着重强调在在国家法律规范框架下,以预防相关的合规风险为主要出发点,建立日常性常态化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从而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意见》指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

近几年来,因企业未能有效履行合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如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某集团依法作出了高达182.28亿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民营企业采取家族式治理模式,导致其未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企业短期投机行为严重。民营企业应当认识到,企业合规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没有健全的合规体系,民营企业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1. 关联规定

《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 树立合规意识,加强法治教育

民营企业应从企业内部着手,树立企业的合规理念,从根本上认识、理解合规的重要性,引导管理层、员工积极树立诚信、合法的合规理念。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应加强法治文化宣传,使依法经营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 推动廉洁合规,阻断腐败源头

廉洁合规,是指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符合反腐败、反舞弊等方面的内外部要求,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合规目标。民营企业应当在有效识别、评估廉洁合规风险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的廉洁合规措施,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开展廉洁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合理的廉洁合规组织架构等。


(二)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意见》指出“支持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本条立足于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的现实难题,即很多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不健全,无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从而导致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风险重重。基于此,本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内部合规提出了治理要求。

1.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规范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规范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防范风险完成控制目标的活动。民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完成企业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明晰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公司应根据自身条件、经营特点和外部环境,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策略,健全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对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3. 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与企业经营权的有机结合的制度,旨在保障企业依法享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经营收益权。企业对由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支配,自主经营。实践中,由于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不健全,极易引发各类风险。为此,民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合规工作。

(1)严格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事项,以防止企业法人经营场所的混同。

(2)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收支、业务往来等事项进行严格的财务规范,并依法定期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3)依法设置财务账簿,保管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防止法人与股东财产混同。



四、结语


风雨兼程四十余年,民营经济方成今日之规模。民营经济创造的GDP占比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到如今的60%,这绝非简单的时代的馈赠,而是党的坚强领导和无数国人栉风沐雨的产物。民营经济之兴衰关乎中国经济之成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意见》对民营经济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作了全方位的梳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作了多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注释:

[1]《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2]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02/c5c05724baf164183a5c1c7ab0da7eb34/content.shtml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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