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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王燕:外贸企业利用铁路运输单证融资的实践及建议

2022年9月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82号,下称"《通知》"),鼓励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类似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据此进行贸易融资,对于通过陆路运输发展对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海运费攀升等负面影响的新契机。本文主要介绍与贸易融资相关的铁路运输单证,利用不同铁路运输单证进行贸易融资的几种商业模式以及相关的风险应对,以期为外贸企业利用政策红利促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与贸易融资相关的铁路运输单证



广义上的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运单、铁路提单、货物进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所需提供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书等),与贸易融资相关的运输单证仅指铁路运单和铁路提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1991)》的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货物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目前在亚欧大陆并存着两个跨境铁路运输国际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下称"《国际货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下称"《国际货协》"),两个公约使用不同格式的铁路运输单证。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货物从我国陆路口岸出口时,铁路承运人签发的是《国际货协》格式的运单,当货物途经《国际货约》成员国时,需要更换成《国际货约》格式的运单,我国企业从《国际货约》国家进口货物时,则进行相反的更换运单程序。为解决跨境货物运输在跨越不同运输公约国所导致的更换运单的困扰,《国际货约》第六条和《国际货协》第十三条规定,跨境铁路货物运送可采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格式办理,实行一单到底。根据《国际货协》第十四条,运单为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运单中记载的事项不正确或不准确,或者承运人丢失运单,均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及效力。《国际货约》对货物运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以上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界定,铁路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凭证,并不具备海运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在相关主体之间背书转让流通,运单持有人不能通过持有运单而控制运单关联货物,铁路承运人凭收货人身份放货,这就是在国际贸易领域里长期以来无法通过铁路运单进行贸易融资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都没有“铁路提单”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运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承运人按照指示人指示交货)和空白提单(收货人栏空白,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其中,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功能,可以通过背书或不背书转让流通,提单持有人具有交货请求权,承运人见正本提单交货,国际航运惯例和规则对提单的规定类似。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单证,银行通过持有这两类提单而控制货物,以此为担保向进出口贸易商提供短期融资。《通知》中“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新”,也就是参照海运的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创设铁路提单或者赋予铁路运单类似提单的功能。

实践先于立法,铁路提单是由银行、金融服务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和进口商等市场主体通过协商而诞生的贸易实践的产物。2017年12月22日,重庆开立全球首单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用于从德国进口汽车的贸易、融资和结算,标志着铁路提单实现“零的突破”。2018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开放平台协同发展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4号),在第三节“探索陆上贸易新规则”中首次官方提出了“铁路提单”的概念。2020年6月2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裁判了第一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件——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以司法案例的形式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约定创设的铁路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不能等同,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差别,银行接受铁路运单和铁路提单作为融资凭证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可能会设计不同的融资模式以控制风险。两个运输单证的主要区别如下(见附表):





二、铁路运单或铁路提单贸易融资模式



一是铁路运单出口融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浙商银行金华分行为通过“义新欧班列”出口的企业提供“资产池+铁路运单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方案,根据浙商银行网站介绍,资产池是“将企业流动资产与短期融资业务融于一体,消除了不同种类、不同币种、不同余期的资产之间的差异和错配问题。企业可将持有的可变现金融性资产随时入池质押,自动分类生成池融资额度,在额度内办理各类银行融资业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是“指在赊销(O/A)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出运货物后,将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本行,本行按照发票面值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资产池+铁路运单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就是将资产池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两种融资方式结合,利用铁路运单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证明依据,以出口商业发票下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为担保向出口企业提供融资。

二是铁路提单进口融资模式。进口商与国外卖方签订以跟单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并将铁路提单约定为信用证议付单据之一。进口商、金融服务企业(担保方)与货运代理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货运代理人向境外卖方签发铁路提单,并约定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铁路提单作为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单证及提货凭证。进口商向国内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金融服务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进口商将铁路提单(权利)以及铁路提单下的货物(动产)双重质押给金融服务企业作为反担保。开证行收到信用证单据、对外付款后,将铁路提单背书转让给金融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在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再将铁路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进口商或其他权利人持正本铁路提单向货运代理人提取货物。前文提到的铁路提单第一案所涉及的就是这种模式。另外,中国银行陕西分行联合西安自贸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中欧班列铁路提单融资”业务,“该项金融服务专为通过中欧班列长安号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而开发,由西安自贸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设计并签发国际铁路联运提单,中国银行提供铁路提单项下融资服务,中银保险陕西分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以铁路提单为载体,通过各方对铁路提单作为唯一物权凭证的共同认定及货权流转”,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是铁路运单质押与其他法定担保方式结合融资模式。根据《通知》精神,未来可能会直接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以其进行权利质押融资,同时与其他法定担保方式结合缓释银行风险。《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就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多式联运发展需要,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开展铁路运单质押信用证业务、“铁路运单+动产”质押贷款、“铁路运单+仓单”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逐步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单融资功能。




三、利用铁路运输单证进行贸易融资的建议



一是对比不同试点地区政策、金融服务模式差异,选择与自身适配度高的融资模式。根据《通知》,目前只在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五个地区进行试点,只有在这五个地区自贸区的企业或者以这五个地区为进出口地时,才可能被《通知》政策惠及。不同试点地区政府可能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金融机构也可能会创设不同的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外贸企业可积极关注试点区域政策动向,对比不同试点区域、不同金融机构所创设的金融产品的融资成本、融资时间、融资审查严格程度、增信担保要求、融资风险等,选择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货物进出口情况匹配度高的融资服务模式。

二是注意国内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功能与国际公约冲突的协调。如前所述,欧亚大陆两个主要的铁路运输公约《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均将铁路运单定性为运输合同的凭证,并不具备像海运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功能,铁路运单不是提货的唯一依据,承运人凭收货人身份交货。而铁路提单并非法律概念,是相关商事主体合意创设并赋予其物权凭证功能的单证。因此,无论是铁路运单还是铁路提单,在新的国际规则形成之前,仅通过我国国内相关商事主体之间约定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实际执行时必然会存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对运输单证功能认知上的差异,境外交易伙伴或银行对此的接受程度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贸易企业提前做好与国外客户、国外银行的沟通,使其能够接受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物权凭证、提货凭证、信用证议付单据等,保证铁路运输单证的功能在进出口国之间、相关商事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并顺畅流转。

三是防范铁路运单和铁路提单并存使用的风险。使用铁路提单作为结算、提货凭证时,意味着同一批货物运输存在两个运输单证,两个单证在两个不同的体系流转,提货凭证并不唯一。铁路承运人根据国际规则、惯例定向向托运人出具铁路运单,在承运人、托运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货运代理人)之间流转,是收货人向铁路承运人提货的凭证,但不是提货必须的凭证,铁路承运人核验收货人身份可以放货。铁路提单是相关主体约定创设的单证,由货运代理人作为缔约承运人签发,在货运代理人、出口商、银行、金融服务企业、进口商、进口商的下游买家之间流转,是进口商或铁路提单持有人向货运代理人提货的唯一凭证。鉴于铁路运单具备国际公约的强制力法律渊源,铁路提单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存在,如果两个单证上记载的相关内容(收货人除外)不一致,铁路提单的有效性会遭到挑战。对此,外贸企业在填制铁路运单或提单时,应当与货运代理人充分沟通,两个单证在货物基本情况、合同信息、始发站、到达站、通过的国境站等信息的描述应保持一致。同时,在与金融服务企业、货运代理人等签署相关协议时,应尽量明确当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当铁路提单被司法部门认定无效时的处理机制,以减少后续争议风险。

四是进口企业应及时完成对金融服务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所承担的义务,避免对下游买方违约。任何经过合法背书受让铁路提单的提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进口商可以以交付铁路提单的方式完成在途货物的转卖,而不必等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亲自提货后再交付或出售。通常铁路运单会列货运代理人为收货人,由货运代理人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放货,铁路运单收货人、铁路提单持有人和进口商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主体,这就滋生了提货环节的争议空间。前文提到的铁路提单第一案,就是进口商通过背书转让铁路提单给其下游买方完成货物交付,下游买方凭铁路提单向货运代理人提货时,货运代理人不放货的理由之一就是其与进口商之间存在相关费用争议而留置货物。此种情形下,进口商向下游买方转让了有权利瑕疵的货权凭证,视为没有完成合同交付义务,存在被下游买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为避免后续争议,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金融服务企业签署创设铁路提单相关协议时,应明确货运代理人见铁路提单正本无条件放货的义务,或者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能是进口商。进口商也应及时履行对金融服务企业和货运代理人的义务,结清相关费用。

五是积极应对金融机构更为严格的风险和融资审查。《通知》鼓励银行将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收单证的前提是“风险可控”,在现有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框架之外进行新事物的创设,银行对融资企业的合规审查和交易风险的调查评估必然会更加严格。根据《通知》精神,银行主要会从三个方面控制风险,意向融资的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应对:

  • 第一,确保有效控货。《通知》第五条要求,银行应注重分析铁路运输单证控制关联货物的实现方式,关注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相关合同条款能否确保银行有效控货。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协商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功能的有效性存在法律争议,银行必然会在铁路运输单证之外,结合其他法定的、有效的担保方式提供融资以达到缓释风险的目的。如前文提到的“铁路运单+仓单”质押等方式,一旦运输单证权利凭证的合法性被否定,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这些法定的担保方式确保有效控货。因此,拟融资企业应当提前对可提供的其他担保方式有所准备和考虑。

  • 第二,加强风险控制。根据《通知》第六条要求,建议有融资意向的外贸企业应从如下方面配合银行融资前的调查和审查:其一,如实披露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以便银行做总体风险和授信额度的评估;其二,可能会被要求以企业其他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提供部分保证金;其三,与金融服务企业、担保公司等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合作,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担保,进口企业以铁路运输单证或其他方式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其四,为银行提供拟融资货物的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其五,按照银行要求完善货物运输相关保险。

  • 第三,强化保险保障。《通知》第三条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探索扩大服务范围,有效满足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需求,为在途铁路运输货物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等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据此,是否投保相关保险将会是银行融资审核的要件之一,不仅要求有融资意向的外贸企业为融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防范货物运输在途毁损灭失风险,还要求签发运输单证的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有相应的责任险,加强货损责任保障。

本文首发于《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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