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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系列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实施 —外国NGO在中国运营的法律路径

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便开始逐步在我国开展相关活动,并在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达到高峰。截至2016年底,中国官方的消息称,在中国工作的外国NGO已经超过7000家 [1]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简称:《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据统计,截止到2021年1月14日,依法登记注册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共有576个,进行备案的临时活动达3254个 [3] 。这个数字比起2016的官方数据大幅下降。另外,大部分成功注册的是经济领域的,例如各国的商会等,并不是传统外国NGO关注的领域。
在外国NGO法实施四年后,本文通过解析《管理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帮助外国非政府组织评估其在中国现有和未来工作的最佳法律路径。





《管理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法适用于外国NGO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活动。《管理法》将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注册的NGO统称为外国NGO,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的NGO在中国大陆运营,也受到《管理法》的管辖。

《管理法》未对NGO进行定义,而是规定外国NGO包括基金会、社会组织以及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本国享有免税地位的组织才属于《管理法》下的外国NGO。不具备免税资质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一般不能作为外国NGO在中国运营。

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不适用《管理法》。但上述境外机构和国内的其他机构合作则需要按照《管理法》的要求注册或备案。

代表处与临时活动 备案有 什么区别?

《管理法》规定了两种运作形式:(1)注册代表处("代表处")和(2) 临时活动备案。代表处是一个常设机构,可以独立运营NGO项目,而临时活动备案则是针对与中国当地NGO合作的单个或多个短期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实践中已经成功备案的活动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而计划在中国进行长期运营的外国NGO一般都选择在当地注册代表处。

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NGO必须是已经在其母国注册成立且实际运营超过两年的NGO。因此,外国组织或个人无法直接在中国直接新设立外国NGO代表处。

虽然临时活动备案没有明确规定两年以上的运营要求,但是实践中成功完成临时活动备案的外国NGO都已经在其本国成立并运营了两年以上。

如何设立代表处

满足要求的适格外国NGO必须通过双重审批登记。外国NGO首先要取得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才能向当地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境外办”)申请设立登记。[4]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可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平台”)上查找[5]

外国NGO注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分别包括:

1.登记表格

2.证明该外国NGO在本国合法存在的文件

3.拟成立代表处的相关信息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函

文件种类 文件清单
A.登记表格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1.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声明
2.外国NGO委托代表设立手续的授权书

B.外国NGO在本国

合法存续的文件

1.外国NGO在境外的注册证书
2.外国NGO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开展活动的证明
3.外国NGO组织章程

B.外国NGO在本国

合法存续的文件

1.代表处的名称
2.代表处的注册营业地址
3.代表处资金来源说明
D.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函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外国NG

O注册代表处的公函


1.如何填写登记表格?

登记表格上包含关于外国NGO及其代表处的信息。这些表格都可以在平台上直接填写并自动生成。

2.如何证明外国NGO在本国的合法存续?

外国NGO需提供其在本国的正式注册登记的文件,例如注册证、免税证明、组织章程、过往活动、网页等。这些文件均在境外生成,因此都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处的公证和中国领事馆的认证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3.如何命名代表处的名称?

通常代表处的名称为外国NGO的名称并辅以代表处注册地城市名称为后缀。若外国NGO名称中不包含其所属国,则在外表处的名称中需要再加入其所属国家。例如,如果一个名为 "野生动物基金会 "的加拿大NGO在北京注册,那么它的代表处就应叫作 "野生动物基金会(加拿大)北京代表处"。

4.如何确定代表处的注册地址?

外国NGO还应提交一份租期至少一年的场地租赁合同来申请作为代表处的注册地址。有些地方的公共服务局规定,营业地址必须在某些商业建筑内,而不得在民用住宅内。由于租赁时代表处尚未成立,外国NGO可自行签署租赁合同,或授权首席代表签署租赁合同,待代表处成立后再将租赁合同转至代表处名下。 

5.资金来源证明是什么?

由于代表处不得在国内募集资金,外国NGO在注册代表处时需要提交该代表处运营的资金将全部由外国NGO提供的说明。该说明可由外国NGO或其理事会出具。

6.如何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函?

这是PSU签发的批准外国NGO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公函。实践中,同意函不仅是申请中最重要的文件,也是最难取得的文件。《管理法》没有为外国NGO获取PSU批准提供一个标准的申请程序,但大多数PSU都会对这些申请以个案形式进行逐一审查。  

7.代表处设立需要多长时间?

《管理法》规定,外国NGO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设立代表处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境外办提出申请,境外办受理后六十天内做出决定。注意,这里的时间线是自境外办 "受理 "申请之日起算,而不是从申请 "提交 "之日开始。实践中,大多数国外NGO代表处的成功注册期限都在一年左右。

8.代表处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代表处可以开立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雇用当地或国际雇员,独立运作非政府组织项目。此外,代表处还需遵守有关捐赠、项目运作和年度审计的具体规定。

9.代表处可以在国内(中国)募捐吗?

不能。《管理法》明确规定代表处不得在国内募捐取得资金[6]。虽然代表处不能公开募捐,但是代表处可以接受国内个人或企业的直接捐赠。

10.代表处如何在注册地(省级)之外的地域活动?

外国NGO代表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拟在注册地域(行政区划)外的特定区域开展活动的,外国NGO应在该区域注册新的代表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7]

代表处的活动区域一般基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层级。若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则活动区域一般为本省行政区划内;若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级,则活动区域可以选择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省市(直辖市)或自治区。

实践中,由于国家级别的业务主管单位大多不愿意参与外国NGO的管理,因此导致许多外国NGO不得不选择省级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同时在不同的省级区划注册代表处。

11.代表处年审“审”什么?

外国NGO应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与同级公安机关境外办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开展情况、财务报表、人员调整等,以及下一年度的项目活动计划与财务预算[8]。 

如何进行临时活动备案?

与代表处的双重审批类似,临时活动备案应首先由中国合作方(向其主管单位)获得审批,再由外国NGO在当地境外办进行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2.外国NGO在本国合法存续的文件;

3.外国NGO与中国合作方的书面合作协议;

4.临时活动资金来源证明;

5.中国合作方获得的审批文件。

1.外国NGO与中国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作协议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境外办亦未提供任何相关合作协议的模板。实践中,境外办主要关注协议中对以下部分的具体规定:

(1)活动的具体内容;

(2)活动开展的时间与期限;

(3)活动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2.外国NGO可否同时举办多个临时活动?

可以。实践中,部分地区境外办允许外国NGO在举办多个临时活动时无需重复提供相同的备案材料,例如外国NGO在本国合法存续的证明、临时活动资金来源证明等。

当临时活动涉及不同区域时,若中国合作方为国家级的政府机关或组织,外国NGO可选择一个同级境外办进行备案,但若中国合作方为省级或以下,则需在不同区域的境外办分别进行备案。

3.超过一年的NGO项目能否进行临时活动备案?

可以,但是对于超过一年期限后的临时活动必须进行再次备案。

违反《管理法》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违反《管理法》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行政责任——罚款或对国内负责人的行政性拘留;

2.暂停或取缔——暂停活动、关闭代表处、或列入不受欢迎外国NGO清单;

3.刑事责任。

《管理法》的管理模式为事先审批、预防违规,因此外国NGO在审批范围内的活动一般不会构成违规。实践中,境外办对外国NGO的监督和管控相对紧密,一旦出现违规或可能违规行为时,境外办一般都会主动联系外国NGO在国内的主要联系人或代表,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合规建议

1.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函

业务主管单位名录是按照NGO主要从事的活动领域进行划分的,外国NGO应选择与其在中国活动类型最匹配的业务主管单位。但由于获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程序并不规范,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并未开展监管外国NGO的活动,实践中,外国NGO的活动领域并不需要与出具同意函的业务主管单位所在的领域完全一致,所以获得同意函比从哪里获得更为重要。

极少数的业务主管单位(如民政部[9]、扶贫办[10]等)已经对外公布了申请同意函的流程,但多数业务主管单位并没有确定的程序可循。实践中,外国NGO应和潜在适合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事先沟通(当面沟通为宜)以知悉取得同意函的具体要求与程序。

2.寻找合适的注册或备案地

外国NGO应该在主要活动地的境外办进行注册或备案。实践中,不同省份对外国NGO在当地注册备案的欢迎程度存在着差异。若在主要活动地进行注册或备案比较困难,外国NGO可以通过在其他比较宽松的省份并选择较为广泛的活动区域进行注册备案,以合法开展活动。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为注册外国NGO最多的地区。这可能是因为在成功注册的外国NGO中,几乎有一半与经贸相关的领域。虽然在重庆注册和备案的NGO不多,但成功注册或备案的外国NGO主要集中在扶贫和教育相关领域,可以看出重庆更欢迎类似领域的NGO。

3.与当地境外办的非正式咨询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非正式的咨询阶段,但在实践中,外国NGO在开始登记或备案时,与当地境外办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这种咨询有助于外国NGO了解当地的要求和偏好。大多数境外办的官员也非常欢迎这种非正式的咨询,并将其视为对外国NGO初步评估的机会。 

此外,在一些对外国NGO很友好的城市,当地的境外办甚至会帮助外国NGO与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联系,以获取同意函。

4.外国NGO在中国的其他运营方式

(1)“挂靠模式”

无论业务主管单位还是境外办,都更愿意接收大型或国际知名的外国NGO,既避免了管理上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又可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更多的推动公益事业。因此,中小型外国NGO注册代表处或备案临时活动都会相对困难。但是中小型外国NGO可以考虑“挂靠”的形式,通过与其他已经成功注册的外国NGO合作,共同运营其在中国的公益活动。

(2)“商业性公司”

如果外国NGO在中国的运营模式具备实现收入的能力,并非主要靠捐款进行运营,那么外国NGO可以考虑在中国注册成立营利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商业运营。例如为农村提供价格优惠(但非免费)的机具与高新科技、为西部偏远地区引进外语老师并收取推荐费、为外国非营利学校或研究机构招收中国学生或中文老师、推广或组织国外体育赛事并收取服务或门票等。这些活动虽然均具有公益的目的,但都涉及在国内的运营收入,因此更适合注册商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结论

《管理法》的实施给外国NGO在中国的运营带来了格局上的改变,统观法律条文与实践操作才能准确评估《管理法》的实际影响,帮助越来越多的外国NGO依法合规的进入中国开展更多的公益活动。

[1]https://www.brookings.edu/blog/up-front/2016/12/15/the-state-of-ngos-in-china-today/#:~:text=According%20to%20official%20Chinese%20sources,effect%20on%20September%201%2C%202016.
[2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s://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
[3]https://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
[4]《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5]《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6]《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7]《管理法》第十八条。
[8]《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
[9]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1205.htm.

[10]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等事宜的操作办法(试行),参见:http://www.cpad.gov.cn/art/2017/8/22/art_50_67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