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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据理力争接力辩护一审判处十年案终获改判缓刑

        日前,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林芬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林芬有期徒刑十年的错误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自此,大成昆明分所宋云苍律师、周宏律师一、二审据理力争、接力辩护的王林芬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最终扭转一审错误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王林芬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赞誉。

        2013年11月22日,当事人王林芬组织他人在石龙口自家养鸡场制造火炮电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及的烟火药药量为30.22千克。案发后王林芬家属委托大成昆明分所宋云苍律师为其辩护,宋云苍律师通过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基于王林芬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等情况,确定了本案辩护的关键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而制造制造烟火药的情况,也即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和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通过查阅全国其他各省份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在一审中提出,本案王林芬的行为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而制造爆炸物,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全国其他法院及一审法院近期的判决案例,按照同案同判的量刑原则,应当判处王林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及量刑意见。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顾全国其他地方司法判决和该院近期就两个非常相似的案子都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的客观情况,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了判处王林芬十年有期徒刑的错误判决。

        一审判决后,王林芬及其家属不服,通过与一审辩护律师的充分沟通及分析,同意继续委托昆明分所周宏律师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宏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的情况与宋云苍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共同研究上诉辩护的思路和策略。最终确定继续按照一审的辩护思路据理力争,并与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充分准备辩护词,将全国其他法院的类似判决以及江川法院、玉溪中院近期对相似案件的判决书等整理提交二审法院,并将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对该案一审判决的情况反应及要求对王林芬从轻判处的意见提交法庭。

        由于两位律师在一、二审辩护中密切配合、据理力争、接力辩护,二审法院最终接受了大成昆明分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进行改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