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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保险行业“高保低赔”潜规则——昆明分所律师状告保险公司一审获支持

2012年4月,袁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12年9月,袁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认定,袁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定投保车辆全损。然而在袁先生理赔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袁先生为投保车辆购买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5,000元,既然发生全损,袁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当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虽然认定袁先生车辆构成全损,但拒绝按照投保金额进行赔偿,而是依据保险公司所谓的“惯例”折算方法,袁先生能够获得赔偿的金额仅为44,330元。2012年12月,袁先生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大成昆明分所熊艳红、朱宸以律师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熊艳红、朱宸以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为袁先生办理保险以及理赔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袁先生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袁先生保险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保险单记载的袁先生投保车辆“购置价”显然与投保车辆的实际购置价明显不一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实际上在投保时已经对投保车辆的价值进行过折旧计算,那么在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当再次对投保车辆价值进行折算。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的做法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袁先生遇到的问题实际上属于典型的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现象,在保险界称为“行业惯例”。

2013年3月18日,该案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熊艳红、朱宸以律师针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论证,并以本案为基础,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平等的条款约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2013年4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对袁先生的车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65,000元全额赔偿。

保险行业“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行业陈规长期以来使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害,投保人作为普通公民对于保险条款中“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等用语和约定往往无法明确知晓其准确含义。《保险法》以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等规范的修订和出台也一直致力于打破保险行业陈规。本案的胜诉为类似的保险索赔纠纷案开辟了先河,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