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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成都分所主任刘守民两会提案之:应规范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

作者:单玉晓  来源:财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建议,呼吁司法实践亟待加强对寻衅滋事罪的规范适用,刑事司法应保有一定的包容态度,避免极端倾向。

       刘守民向财新记者表示,寻衅滋事罪在以往不是常用罪名,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备受关注,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有些网络文章甚至宣称所谓2019年寻衅滋事罪的最新标准,居然把幸灾乐祸也列入进去,着实令人不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刘守民分析,除了《刑法》条文本身规定的模糊性,更多的是源于办案机关为缓解社会多变性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现实冲突,采用了一些弥合现实与法条的规范外的方式,而其中最常用的便是类推。即办案人员先得出案件性质结论,再运用扩张或者类推的方式来解释结论。“这不仅严重侵蚀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还使公民无法准确把握《刑法》的指引功能,无法使自身行为与《刑法》规范相吻合。”

       刘守民介绍,他向全国人代会提交了一份建议案,为准确适用寻衅滋事罪建言献策。他呼吁网络言论入罪须慎重,建议严格以行为人具备法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为前提认定寻衅滋事罪,还建议在认定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时应准确把握公共场所的概念。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3年9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利用网络进行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刘守民分析,前述条款对如何认定“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没有作出说明,显得语焉不详。据刘守民观察,寻衅滋事罪被部分地方的办案机关用于惩罚网络言论已渐成常态。因此,他建议对网络言论的入罪条件进行严格界定和把握。

       刘守民说,从前述司法解释对于罪状的描述来看,网上的寻衅滋事行为仅限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以及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但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对网络言论的入罪往往超过这些事由。在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授权的前提下,擅自扩大《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显然存在着很大的现实风险。

       其次,应严格区分两个“公共场所”。前述司法解释将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扩大到网络言论,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网络言论引起的网络秩序混乱能否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共场所的范围是否及于网络。

       在刘守民看来,一方面,尽管某些思想或言论可能是错误、尖刻的,甚至在网络上引发大量争论乃至谩骂,只要不构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不会立刻激发显而易见的严重危害,没有引发现实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刑法》就应保持谦抑,给予足够的包容。因此,他认为,即便起哄闹事的“公共场所”可以包括网络虚拟空间,但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则应仅限于实际公共空间。另一方面,从法理上来看,“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准立法行为,在适用时必须慎重把握,尤其要尊重宪法精神和立法原意。如有必要,“两高”可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请求,或提出修改《刑法》这一条款的议案。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刘守民分析,这一规定表明,寻衅滋事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的无因性。因此,在某些案件中,若行为人出于个人目的或特定原因而在公共场所聚集,或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甚至以较为极端的方法吸引公众注意,即使这种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可能因此构成了其他犯罪,比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似也不应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论处。

       《刑法》在规定寻衅滋事罪时列举了四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办案实践中,第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为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刘守民认为,相较于另外三种类型,起哄闹事在类型上相对空泛,在性质上相对模糊,在近些年的案件中,不少寻衅滋事罪的情形都属于起哄闹事型。他认为,起哄闹事行为应具有侵犯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双重危害才能按照寻衅滋事定罪,其在认定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时,应当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公共场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