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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周亮等:人民币国际化及跨境融资系列文章之五十一 - 境外贷款新规落地,境外银行应注意什么

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为“27号文”),27号文已经于3月1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27号文重点规范的主体为境内银行,规范的对象是境外贷款业务。但是在融资性风险参与和国际银团贷款等业务中,境外银行可能也会受到27号文约束,主要表现为:(1)需要严格限制境外贷款的用途;(2)需要履行贷款前后的审查监督义务。本文将从境外银行的角度,对于27号文出台的影响进行解读。

27号文第一条明确了监管对象是所有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境内银行,也包括开放性政策性银行和自贸区银行。贷款种类包括境内行向境外企业直接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也包括“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投向境外企业的间接放款(一年期以上)。

在“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发放境外贷款的情况下,27号文明确要求,原则上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应参照第七条规定办理。换言之,27号文并非仅仅只约束境内银行,在特殊的境外贷款形式下,境外银行可能也会受到27号文的影响。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相关情形可能包括融资性风险参与和国际银团贷款等,以下请见具体分析。


0 1
融资性风险参与

境外贷款背景下的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是指境内银行作为风险参与行,融资性地参与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项下全部或部分境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对于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以境内银行作为参与行,境外银行作为出让行的形式,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提供资金,再由境外银行向境外借款人融出资金,符合27号文第一条中“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的境外贷款的定义,因此我们初步理解可能属于27号文的管辖范围。


02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否受27号文约束应按照牵头行是境外银行还是境内银行进行区分。

对于由境外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境内银行参与,由于境内银行提供了部分融资额度,并借由境外银行统一贷款给境外企业,我们理解该种情形应属于“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受到27号文管辖。

对于由境内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假设境外银行作为参与行,在境内银行直接贷款给境外企业的情况下,如果境外银行作为“融出资金”的通道,则境外银行可能也需要遵守27号文第七条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的规定。 



三、境外银行的合规要求




根据27号文第七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境外银行也应参照本条规定。这一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要求:限制境外贷款用途、要求银行履行审查监督义务。


01
境外贷款用途“三不得”

27号文规定境外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以下三方面,分别是: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外贷款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与内保外贷资金用途的监管要求相比,27号文的规定有以下不同:

首先,“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这一限制这是27号文的全新规定。笔者理解,如果允许境内银行境外贷款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债务,则境内担保人(境内银行或其他非银行企业)即可将内保外贷项下的境外银行贷款置换为境内银行的境外贷款,导致债务人的履约风险转移至境内银行。同时,该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内保外贷的境内担保人通过境外贷款规避内保外贷履约的审核程序。

其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二条的“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27号文则禁止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又删除了对境外贷款基于真实贸易的资金回流(如用于支持采购境内设备、原材料等)的限制。笔者认为,这体现了外汇监管部门要求境外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真实贸易需求、防止企业借用境外贷款,通过境内外汇率差进行套利交易的监管精神。


02
境外银行的审查和监督义务

银行贷款前的审查义务主要是以下两点:第一,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募集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第二,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 

银行贷款后的监督义务是指银行应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为追踪企业的资金去向,建议要求境外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专门账户,通过专门账户直接向交易对手支付。另外银行可以全面审查用款背景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最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适当将用款背景调查延伸至交易对手,以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



四、结语




综上分析,27号文虽然主要规范的是境内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但在融资性风险参与和国际银团贷款等业务中,境外银行也会受到27号文的约束。不过,27号文新规仍存在不少实操问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例如适用于境外银行的情形有哪些,具体的贷款用途审核措施有哪些等等。因此,我们期待监管部门后续能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或政策解读,以便为银行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利于跨境贷款业务的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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