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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高美丽等:《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点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2021年以来,北京市连续5次集中出台一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被称之为“创新+活力=北京营商环境5.0版改革”。
在“创新+活力=北京营商环境5.0版改革”中,北京市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创新,切实解决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的痛点难点问题,全面建成与首都功能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地。近日,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印发《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也是北京首次出台的专门针对破产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本次出台的《方案》积极鼓励人民法院建立破产程序启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广应用破产申请格式材料。通过对申请条件的进一步明确,以及格式文件的应用等,在市场主体破产申请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完善,将大力促进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的畅通。
《方案》提倡优化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推进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北京高院在2018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中规定了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的条件、程序等,《方案》要求对此进行修订完善,切实压减简单破产案件的程序用时。同时,建议建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对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通过制度的优化完善,提升复杂案件的办理效率。通过完善不同类型破产案件的审理机制,并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对症下药,对提升破产案件的整体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关注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间的权利界限,注重发挥债务人和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在重整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重整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以及在债务人企业自行管理下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权划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稳定与优化;另一方面,《方案》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对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间的职权分工予以关注,保障债权人在企业重整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实现债权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
在作为重整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执行方面,本《方案》的出台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将有助于整个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即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解除对原股东所持重整企业股权的查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重整企业股权融资创造了条件。
在破产企业财产保全解除方面,《方案》的出台也将给管理人履职方面带来极大的便利。通过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和破产案件府院联动的信息平台,管理人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直接或通过信息平台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减少了预先向查封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等花费的时间。同时,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也可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协调,破产管理人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处置被查封财产,进一步提高了解封、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效率。
《方案》提出应当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与考核,提倡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册进行及时调整及公示,以提高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以及履职时的严格自我要求。同时,制定管理人评价考核办法,管理人履职效果及能力将以评价考核分数结果的方式体现,评价考核结果将成为影响中介机构在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的重要因素。《方案》同时鼓励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量级的案件更精准地适配相应的管理人团队,切实保证不浪费资源的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例破产案件的高质量完成。
金融机构的退出往往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在实务中,除2020年2月包商银行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破产的案例外,金融机构采取破产退出路径的并不多见。《方案》提出探索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程序和路径。要求加快探索建立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依法自主退出机制,明确退出过程中责任及协调推进制度。完善地方金融机构多层次退出路径,明确各项退出方式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同时,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并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大数据监测预警。还应当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指导和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地方金融机构退出前风险处置触发条件、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由此,将可能推动金融机构破产的进一步实施。
《方案》加强鼓励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相关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配合管理人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
金融债权人的意见对于重整计划能否通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与金融债权人充分沟通配合,了解债权人的诉求,基于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最大化保障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债权人的深度参与有助于获得金融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同时,金融债权人有着丰富的资金渠道和资源,其可以作为重整投资人或者为投资人招募提供便利,实现更好的重整效果。
对于上市公司涉及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事项,2022年1月4日,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于非公众公司,由于没有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和信息披露平台,公众往往对其经营情况不甚了解。《方案》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推动风险及时化解。
建立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准确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必由之路。《方案》中提出通过公开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实现重整信息共享,同时通过制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积极促进重整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本《方案》的出台,将对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起到积极作用,是实现重整企业“凤凰涅槃”的有力推手。
《方案》完善了资产处置方式、特定资产处置与企业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方案》提出有效利用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专业交易平台,扩宽资产处置渠道。另外,《方案》针对房地产、国有划拨土地、机动车的处置,作出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定,有利于大力推动实务中上述资产的处置路径及效率。

同时,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化解企业债务与经营危机的上市公司日益增加,对于破产重整中上市公司继续营业相关的融资需求,除了共益债务借款外,《方案》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多样化交易方式满足融资需求。《方案》同时提倡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价值识别机制,落实上市公司常态化退市制度,对真正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有利于防止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逃废债与“保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