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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毛雄等:对安全生产新规则的刑事解读 - 从危险作业罪到新《安全生产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无独有偶,《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半年不到,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称“《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可谓是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提高重视的一个缩影。
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从刑法条文系统性考量,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犯罪的基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加重犯,危险作业罪其实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置化处罚。对于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可以直接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关解释。也即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时隔几日,浙江省杭州市和山东省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就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注意到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间仓库非常可疑。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临时仓库中存放有杭州萧山某公司所有的176瓶危化品气体,但该公司未取得带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临时仓库也不具有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且建在厂区员工宿舍楼边上。3月9日,该案件被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至萧山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最终,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3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危化品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对前湾港外周边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开展集中夜查。期间,八个铅封完好的集装箱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几个集装箱放置位置隐蔽、存放区域独立,执法人员联系有关部门现场核查了集装箱号和箱内货物,发现两个集装箱内存放了160桶二氯甲烷合计43.2吨,另外六个集装箱内存放了480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合计120吨,两类共计163.2吨。
经核查,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该场地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163.2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随后,应急管理部门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公安部门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尽管目前未见以上案件公布的判决书,但可以理解的是,案件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原因应主要在于如下两点:首先,危化品储存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的生产作业活动之一,而以上两案负责人在其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有关生产作业活动,应属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次,第一个案例相关报道中提及,储存危化品的仓库建在厂区员工宿舍楼旁边,那么如果发生爆炸或其他安全事故,必然会直接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具有可能“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现实危险。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共涉及对四十二项条文进行修订,占现行《安全生产法》条款的三分之一。就修订内容来看,除了将近年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安全生产领域立法的方式予以了明确外,还针对经济业态发展引发的安全生产领域的新问题、新风险等作出了规定。
无论是内容还是条款数,新《安全生产法》都是一次重大的调整更新。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法律,它直接关系着企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如何履行安全生产合规义务,能够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而本次修订所带来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众多变化,则意味着企业及相关个人均需要根据新法梳理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合规义务及管理职责、回顾以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新识别安全生产合规风险及漏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而有效落实新法的义务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合规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企业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肩负一定的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自然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负责任。
下属企业中,安全管理团队配备不到位所导致的事故,相应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本次修订多次提及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核心要义。
本次修改,国家有关部门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到1亿元。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希望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宜,也是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相关产业的不断革新变化,新的经济形势和生产要求也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要求与新目标。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正是对这一理念的部署落实,也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隐患、完善有关责任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未来,在国家进一步整治安全生产问题的过程中,《刑法》必然是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利器与重要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关注《安全生产法》新增制度、措施的同时,也需对其背后潜在的刑事风险予以关注,以做到安全生产作业、合规生产作业、合法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