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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春等:双视角下的明股实债之司法裁判观察

前 言


近些年,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兴起了“明股实债”(也称“名股实债”)的创新型融资方式,因既可以帮助市场主体逃避特定的监管达成交易,又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而“走红”。然而,股债融合的市场无疑给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本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明股实债的出现,打破了二者之间原本清晰的法律界限,能否在金融创新中仍按照单一维度的股债二元论模式认知和论证,如何在组织法与合同法、金融法与监管法发生交织的情况下准确认定股债融合的性质和效力,可否在强监管大背景下提炼出相对确定和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是解决明股实债实务问题的关键。遗憾的是,尽管最高法院发布《五五改革纲要》强调,2019-2023年法院要强化审判指导,为打好金融领域风险防范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但目前司法裁判实践尚未对明股实债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而建立于少部分甚至极个别具体案例的剖析,难以还原目前明股实债纠纷的司法困境及审判路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尝试总结类案的裁判路径,从而提出裁判思路体系化构建的方向,以促进投融资各方的权利保护,促进明股实债融资的合理规制,促进明股实债金融司法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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