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杨宇宙等:网信办出台“自媒体”管理13条,推动形成良好网络媒体传播生态

“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在极大提高了信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和乱象,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是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环境的必然要求。

中央网信办于7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包含13条规定,分别从严防假冒仿冒行为、强化资质认证展示、规范信息来源标注、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完善谣言标签功能、规范账号运营行为、明确营利权限开通条件、限制违规行为获利、完善粉丝数量管理措施、加大对“自媒体”所属MCN机构管理力度、严格违规行为处置、强化典型案例处置曝光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当下“自媒体”存在的乱象具有较强针对性,且规定内容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规定的实施对当下“自媒体”现状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加强“自媒体”管理的必要性

“自媒体”行业的发展极大降低了信息媒体传播的从业门槛,使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这就导致了信息的来源极其复杂,一些信息发布者为了谋求利益,以追求流量和关注度为导向,对事实进行扭曲和夸大,甚至制造和传播谣言,错误或者恶意信息的传播会引发公众的误解。在一些情况下,“自媒体”传播渠道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恶意激发社会矛盾、制造社会恐慌的不实信息或煽动性言论,进而引发社会冲突,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同时,“自媒体”平台为了让用户更长时间使用,通过算法推荐机制,仅根据用户的喜好推送信息,使用户看到自己喜欢或者赞同的信息而未必是真实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虚假信息传播乱象。

来源于“自媒体”渠道的信息占公众日常获取信息的比重越来越大,其虚假信息泛滥、谣言快速传播等问题对公共秩序、社会稳定甚至于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也逐渐增大。随着各种问题和乱象的加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社会民众亦呼吁国家加强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监管,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


二、“自媒体”乱象整治在路上

“自媒体”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乱象以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逐渐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采取治理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3月份,中央网信办组织召开了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并确定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网站平台健全账号注册、运营和关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专业资质认证、信息内容审核等常态化管理。探索运用经济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遏制“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通过“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开展,各级网信部门积极履责,微博、腾讯、抖音、快手等重点平台积极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已经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果,包括:严厉打击了部分“自媒体”在“胡某宇事件”等热点事件中借机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违规行为;集中处置了大量假冒仿冒党政机关的账号;集中处置了大量刻意蹭炒经济社会民生领域热点议题借机违规吸粉引流的账号。据“网信中国”发布信息,截至5月22日,重点平台累计清理违规信息141.09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92.76万余个,其中永久关闭账号6.66万余个,对外发布公告110余期。有力震慑了“自媒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央网信办13条“自媒体”管理新规解读

本次中央网信办出台的13条规定对于当下存在的各类“自媒体”乱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给出了具有较强实操性的管理方案。以下针对逐条规定进行解读。

0 1

严防假冒仿冒行为。网站平台应当强化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动态核验环节账号信息审核,有效防止“自媒体”假冒仿冒行为。对账号信息中含有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行政区划名称或标识的,必须人工审核,发现假冒仿冒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

部分“自媒体”冒充权威主体博取流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发布的信息来源于权威渠道,会增加虚假信息被信以为真的可能性,不仅对公众造成误导,亦损害了被其仿冒的真实主体的信赖利益,如果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更会造成恶劣影响。

加强对账号注册信息的审核是防止假冒仿冒行为的关键措施。本条规定要求对账号信息中含有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行政区划名称或标识的,必须人工审核,发现假冒仿冒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此规定对网站平台对账号的管理提出要求,规定严格落实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

0 2

强化资质认证展示。对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进行严格核验,并在账号主页展示其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认证材料名称,加注所属领域标签。对未认证资质或资质认证已过期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

解读:

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通常要求从业者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对于涉及这些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账号,需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以确保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这能保护公众不受误导,防止因为不准确或不专业的信息产生负面影响。这条规定同样强调了“自媒体”平台对于账号管理的责任,要求他们在账号主页上显示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认证材料的名称,以便公众进行辨识。对于未认证资质或资质认证已过期的“自媒体”账号,要求平台应暂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发布服务,从而避免不可靠的信息发布误导公众。

0 3

规范信息来源标注。“自媒体”在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时在显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系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解读:

“自媒体”的发展是当下假新闻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来源是公众识别新闻真伪的重要参考因素。本条规定旨在遏制假新闻泛滥的现象,对于发布的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自媒体”账号应该准确地标注信息来源,对于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也需要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对于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需要明确标注系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标注信息来源可以帮助公众理解信息的出处,判断信息的可靠性,同时这也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原始内容创建者的权益,防止盗版和抄袭。

04

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自媒体”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

解读:

这条规定强调了“自媒体”信息发布者的主体责任。要求“自媒体”以真实的身份发布信息,不能匿名等方式掩盖其身份。此外,强调“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事实,不能无中生有、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也不能通过拼凑、剪辑、合成等手段伪造信息。本条规定旨在通过要求信息实名发布、发布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方式,使信息发布者考虑发布虚假信息的后果,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0 5

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解读:

这条规定要求“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或剧情演绎的内容时,平台应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对于存在争议的信息,也鼓励平台标记争议标签并对其流量进行限制。该规定的落实可以使公众直接通过标签识别含有虚构情节或剧情演绎的信息,避免公众被误导。

但该条规定要求的对象是网站平台,而信息是否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往往只有信息发布者清楚,网站平台难以准确知悉。即使平台按照该规定对信息发布者提出要求,如果发布者并不按照要求标记标签,网站平带应该如何识别,以及发布者如何承担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0 6

完善谣言标签功能。涉公共政策、社会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谣言,网站平台应当及时标记谣言标签,在特定谣言搜索呈现页面置顶辟谣信息,运用算法推荐方式提高辟谣信息触达率,提升辟谣效果。

解读:

本条规定要求网站平台及时发现谣言、标记谣言和辟谣,并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站平台的谣言治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虽然本条规定对网络平台的技术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来说该要求并不超出其能力范围,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辟谣责任是治理“自媒体”谣言乱象的优选方案。

0 7

规范账号运营行为。网站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一人一号、一企两号”账号注册数量规定,严禁个人或企业操纵“自媒体”账号矩阵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要求“自媒体”依法依规开展账号运营活动,不得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消费灾难事故,不得以防止失联、提前关注、故留悬念等方式,诱导用户关注其他账号,鼓励引导“自媒体”生产高质量信息内容。网站平台应当加强“自媒体”账号信息核验,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

解读:

网络时代的发展过程中诞生了一些特有的现象,包括“网络水军”“五毛党”“刷人气”“刷流量等”,使得舆论可以被故意炒作、引导和控制。该条规定旨在打击这类现象,要求网络平台严格核验账号信息,执行“一人一号、一企两号”,遏制故意炒作、引导舆论的行为。

0 8

明确营利权限开通条件。“自媒体”申请开通营利权限的,需3个月内无违规记录。账号主体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营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分成、内容分成、电商带货、直播打赏、文章或短视频赞赏、知识付费、品牌合作等。

解读:

此规定为“自媒体”开通营利权限设定了明确的条件,主要是“自媒体”在过去三个月内无违规记录才能申请开通营利权限。同时,如果“自媒体”账号主体发生变更,那么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平台应当暂停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这是为了确保只有合法合规的“自媒体”才能从其内容中获取利润,打击唯利是图的非法盈利行为。

0 9

限制违规行为获利。网站平台对违规“自媒体”采取禁言措施的,应当同步暂停其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对打造低俗人设、违背公序良俗网红形象,多账号联动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等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取消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网站平台应当定期向网信部门报备限制违规“自媒体”营利权限的有关情况。

解读:

这条规定使违规行为承担更为严重的经济代价,以实现抑制违规行为的目的。对于违规的“自媒体”,如果平台采取禁言措施,那么也同步暂停其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这种做法有助于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对于那些构建低俗人设、违背公序良俗网红形象,或者利用多个账号联动炒作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自媒体”,同样使其不能通过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而获利。同时,要求平台定期向网络信息部门报备限制违规“自媒体”营利权限的相关情况,以确保落实和可追溯性。

10

完善粉丝数量管理措施。“自媒体”因违规行为增加的粉丝数量,网站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并予以清除。禁言期间“自媒体”不得新增粉丝,历史发文不得在网站平台推荐、榜单等重点环节呈现。对频繁蹭炒社会热点事件博取关注的“自媒体”,永久禁止新增粉丝,情节严重的,清空全量粉丝。网站平台不得提供粉丝数量转移服务。

解读:

该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自媒体”限制其粉丝增加、清空粉丝等方式,限制违规“自媒体”的影响力,使其不能通过违规行为而获利。

11

加大对“自媒体”所属MCN机构管理力度。网站平台应当健全MCN机构管理制度,对MCN机构及其签约账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自媒体”账号主页,以显著方式展示该账号所属MCN机构名称。对于利用签约账号联动炒作、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MCN机构,网站平台应当采取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解读:

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机构是指一种聚合和管理多个“自媒体”账号的机构,它们通常会与“自媒体”达成合作,提供包括内容生产、渠道运营、广告营销、商业变现等服务。本条规定要求网站平台加强对MCN机构的管理,以防止MCN机构利用其控制的“自媒体”账号进行违规行为。

12

严格违规行为处置。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自媒体”违规行为。对制作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或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对转发谣言的“自媒体”,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对未通过资质认证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发布的“自媒体”,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

解读:

本条强调了平台对“自媒体”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要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并对制作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转发谣言,未通过资质认证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发布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置方式。

13

强化典型案例处置曝光。网站平台应当加强违规“自媒体”处置和曝光力度,开设警示教育专栏,定期发布违规“自媒体”典型案例,警示“自媒体”做好自我管理。

解读:

这一规定要求平台加强对违规“自媒体”的处置和曝光,旨在通过公开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这样不仅有助于对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也能对其他“自媒体”形成震慑,降低违规行为的发生率。此外,也能让网民更好地了解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增强公众对网络环境的维护意识。

综合以上网信办对加强“自媒体”管理最新规定的逐条解读,可以看到该项规定对当下“自媒体”乱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且各条规定均具有较强的实操性。预期该规定的落实执行将会使一些不良现状发生改变,具体可能包括:

(1)网站平台对“自媒体”承担更多管理责任。具体包括对账号主体信息和资质的审核、对信息加注标签、对谣言的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对MCN机构的管理、对处置案例的曝光等。

(2)“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来源更透明。通过强化账号信息审核、规范信息来源标注、强化资质认证、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账号名称、加强对MCN机构管理等一系列要求,使“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来源容易被追溯。

(3)“自媒体”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得到改观。由于信息来源易追溯,使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更为审慎;同时通过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置,使“自媒体”难以通过违规行为获利,打消“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的动机。

(4)“自媒体”传播环境更加健康。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的落地,取缔假冒仿冒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特定人员的“自媒体”,打击违规营利行为,减少虚假信息传播,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使“自媒体”信息传播环境更加健康。


四、对“自媒体”监管的展望

任何新事物的发展往往都有其两面性,“自媒体”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提高信息传播效率、降低信息传播门槛,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源头,因此也产生了虚假信息泛滥、信息真假难辨的现象。制度和监管的发展必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随着“自媒体”乱象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监管措施的出台势在必行。

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使公众通过网络接受的信息尽可能真实、准确,避免受到不实信息的欺骗和误导,防范被不法分子愚弄和利用。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而言,打造清朗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应当注意到,我国一直主张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旨在打击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绝不意味着压制自由言论或者创新。相反,健康的“自媒体”环境可以促进社会的开放和进步。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必然有能力对“自媒体”行业和网络舆论环境开展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实现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促进“自媒体”行业创新、发展和繁荣,使我们的网络舆论环境风清气正且充满活力与生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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