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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鹏等:大成全球ESG法律与政策资讯(第五期)——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


一、大成ESG研究

1.杨志鹏:2023英商会ESG论坛作主题报告《ESG合规要点与挑战-房地产行业》



二、全球ESG漂绿诉讼资讯[1]


1. 法院驳回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对壳牌公司董事的气候诉讼

2023年5月12日,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下称“克莱恩斯”)对壳牌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在此次诉讼中,克莱恩斯提出,壳牌公司董事未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风险。该案是有史以来第一起通过衍生诉讼确定公司董事在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方面承担个人责任的气候诉讼,极具开创性。

作为壳牌公司的少数股东,克莱恩斯根据《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衍生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克莱恩斯称,壳牌公司的董事违反了《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包括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和勤勉义务),未能设立合理的排放目标或制度基础,以实现壳牌公司的气候风险管理战略。

该诉讼程序需要法院的支持,如果诉讼申请缺乏证据或法院认为股东并非出于善意行事,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壳牌公司的董事已为实现净零排放制定了相关计划,并认为最终应由董事决定如何最大程度地推动公司的发展。法院同时考虑到克莱恩斯提出索赔的动机,并指出,克莱恩斯仅持有壳牌公司27股的股份,是少数股东,其真正的动机并不在于如何促进壳牌公司发展,并实现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故最终驳回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对壳牌公司董事的气候诉讼。

2. 英国广告标准局打击能源行业的漂绿广告

2023年6月7日,英国广告标准局(ASA)对壳牌公司、雷普索尔公司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于2022年和2023年初发布的三则广告表示质疑,认为这三则广告均涉嫌漂绿。

上述广告的目的是宣传公司的环保实践。壳牌公司的广告强调有众多英国家庭使用其可再生能源;雷普索尔在线广告展示该公司生物燃料开发的现状;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电视广告宣传该公司为实现净零碳排放所做的努力。

英国广告标准局发现这些说法具有误导性,因为这些广告遗漏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公司正在大量、持续地生产化石燃料并逐渐扩大生产规模”,并错误宣传了公司业务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英国广告标准局最近对阿提哈德航空公司、汉莎航空以及汇丰银行和乐购的广告亦提出了类似的质疑。

3. 达美航空公司面临漂绿集体诉讼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对达美航空公司提起了集体诉讼,认为达美航空公司碳抵消的做法构成漂绿行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指责该航空公司通过其碳中和的主张误导公众,实际并未削减碳排放量,而是利用碳抵消额度抵消其碳排放,从而构成漂绿风险。

达美航空公司声称自2020年3月以来一直保持碳中和。原告Mayanna Berrin认为,达美航空公司确实强调其碳中和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购买碳抵消额度实现的,但原告对利用碳抵消证实“碳中和”主张的行为表示质疑。原告声称,以下原因都会使碳抵消数据的准确度受到影响:易受疾病、自然灾害和人为干预的非永久性项目;非即时性、投机性减排的项目;对非基于市场投资的项目提供碳抵消。

除获得其他补救措施外,原告希望法院做出判决,防止达美航空公司继续提出其他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主张。如果原告的主张得到支持,那么在各行业中针对碳抵消方法的诉讼将可能随之增加。



三、全球ESG法律及政策资讯


1. 欧盟金融监管机构发布关于金融部门漂绿的进展报告[2]

2023年6月1日,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证券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退休金监管局)发布了关于金融部门漂绿的进展报告。在这些报告中,欧盟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范围内市场参与者的漂绿行为达成一致共识。 

报告概述了金融业的漂绿现象,以及这些漂绿现象其对银行、投资公司和支付服务提供商产生的影响。从对漂绿现象的定量分析结果来看,包括欧盟银行在内的所有部门面临的潜在漂绿案例总数明显增加;公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日益增加,从而要求公司对其环境政策、气候影响和环境问题披露承担更多责任;漂绿现象最容易出现在企业对未来ESG表现的承诺中,其次是实体的ESG战略、目标以及ESG标签和证书;漂绿现象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声誉损害和诉讼风险。

欧盟金融监管机构发现,现行或计划实施的部分监管政策可能有助于解决漂绿问题,包括禁止不公平沟通和营销的规则、欧盟可持续金融框架的相关内容(如欧盟分类法和ESG披露)以及欧洲银行监管局指南中的一系列规定。

2. 欧盟委员会出台一系列措施发展可持续金融[3]

2023年6月1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一系列新措施,以建立和完善欧盟可持续金融框架。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欧盟可持续金融框架继续为公司和金融部门提供保障,同时鼓励私人资助转型项目和技术。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正在完善《欧盟分类法》,并为ESG评级提供商制定新规则,这将提高可持续投资市场的透明度。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可持续金融框架的适用性,为进行可持续发展转型投资的公司提供保障,并确保可持续金融框架更易于使用,从而促进实现欧洲绿色新政目标。

上述一系列新措施主要包括起草《分类条例》所附的《环境授权法案》、对《气候授权法案》和《分类条例》所附的《披露授权法案》进行针对性的修订、对ESG评级机构的监管提出各项建议等内容。

3. 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4]

欧盟立法机构欧洲议会以587票赞成、9票反对以及20票弃权通过《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新电池法”),旨在规范多类动力电池在欧盟的销售和使用,对其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情况提出要求,包括强制企业对动力电池各环节的碳足迹进行披露、要求相关方按比例回收废旧电池中的各类金属材料等。该电池法规由欧盟理事会批准后进行公告,并于其后20天正式生效。

针对EV,LMT和可充电工业电池(2KWh以上),欧盟要求强制披露碳足迹,并附上声明和标签。同时,新电池法要求所有运营商对电池使用的原材料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包括此类原材料在供应链中开采、加工和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风险和环境风险,但财年净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豁免。为识别和规避上述实际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经营者需对相关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公告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证和监督、信息披露等。

新电池法的核心在于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欧盟从可持续性、安全、标签和信息的角度,对电池行业中的制造商责任、回收处理、尽职调查和绿色公共采购作出一系列规定。早在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就推出初版电池管理法规,将“数字电池护照”这一概念引入市场。根据该法规,未来的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工业电池,必须具备碳足迹声明和标签以及数字电池护照,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4. 国际指数协会发布资产管理行业ESG报告[5]

国际指数协会(Index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IIA)发布资产管理行业ESG报告,旨在总结ESG发展的情况,并展望未来ESG投资的应用和创新。

在整体发展方面,IIA认为,尽管去年全球经济对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但资产管理行业的ESG需求仍在持续上涨。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全球ESG基金的总规模为2.74万亿美元,仅次于2021年第四季度3万亿美元的高点。其中欧洲市场ESG基金第一季度增长最多,达到323亿美元。81%的资产管理公司表示,ESG已经成为过去12个月投资策略中的优先事项。受访者预计,未来十年间ESG因素在整体资产管理组合中的比重将达到62.6%。

在ESG工具和指标的应用方面,超过85%的受访者已经有效地将其应用在工作中,其中环境因素的占比高于社会和治理,这反映出资产管理者对环境因素的熟悉程度更高;而在ESG创新方面,受访者认为ESG指数供应商和监管机构会成为推动ESG后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5.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ESG评级监管[6]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发布针对ESG评级监管的文件,旨在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帮助投资者根据ESG原则配置资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调查发现,投资者已经开始将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机遇和风险纳入投资决策,例如43%的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会使用ESG数据,47%的投资者会每周使用ESG评级。然而,根据国际证券委员会的表述,ESG评级的数据、方法仍缺乏透明度,这对ESG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全球众多地区的监管机构都在为ESG评级制定政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为,ESG评级受供应商主观意向的影响,并受制于供应商自身的指标、数据和评估方法。将ESG评级服务纳入监管,可以促进ESG评级的专业性和高质量,提高ESG评级方法和数据的透明度,并帮助金融市场参与者选择适合的评级服务。

6. 国际可持续性标准委员会(IS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与气候相关的披露》[7]

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性标准委员会(IS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与气候相关的披露》(“IFRS S2”)。IFRS S1和IFRS S2旨在提高公司的ESG披露,使公司能够向投资者传达其短期、中期和长期内面临的可持续性相关风险与机遇,核心内容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参考。

ISSB的标准旨在与财务报表并用,确保公司在其报告中纳入可持续性相关的信息。ISSB的标准可以与任何会计要求结合使用,并基于140多个国家或地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SSB标准将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为公司ESG披露建立具有普适性的全球基准。



四、中国ESG新规



(一)国家法规

1. 六部门:消除工作场所童工 加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制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下称“《参考文本》”)。

《参考文本》旨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为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参考,包括总则、招录管理、宣传培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六章。其中,《参考文本》提出,非文艺、体育单位需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工,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劳动等具体事项。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

2.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编制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并建立体系动态更新机制,提出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相关标准的研制方向,注重与现有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

《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统筹规划、协调配套,稳步推进、急用先行,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开放共享、国际接轨等基本原则,树立到2025年,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的建设目标,并在建设方案部分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制定重点领域和组织实施方案等。

3.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6月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建立电子管理台账;运行由国家固废系统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转移跟踪;推行电子证照,规范末端管理;加快构建以国家固废系统为主体、地方自建系统为补充的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等内容。

4.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案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对督察移送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检察机关可依法开展公益诉讼。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诉包头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印发《检查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案例》。

最高检指出,全国检查机关要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支持补位作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求全国检查机关办案时全面摸排起底、调查核实,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用法治力量保障督察整改落到实处。

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该《通知》强调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组织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同时,强化监管部门责任,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加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监控力度,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加强认证监管工作。


(二)地方法规

1. 吉林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到2025年,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

该《意见》主要包括: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完善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加快构建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落实生态保护工作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2. 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协同推动绿色金融 助力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明了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发展目标,即通过京津冀三地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的通力协作,到“十四五”末,京津冀银行保险机构基本建成与“双碳”目标相匹配的治理机制、组织结构、内控制度、业务体系,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同时,《通知》指出,协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任务包括健全体制机制,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推动新区建设,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牛鼻子”;优化项目筛选,加大重点领域绿色投融资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推进降碳增效,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鼓励改革探索,激发绿色金融活力;强化风险识别,有效防控经营风险;加强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氛围。

●注释

[1]https://www.dentons.com/en/insights/newsletters/2023/june/27/uk-esg-disputes-bulletin/esg-disputes-bulletin-june-2023

[2]https://www.eba.europa.eu/esas-present-common-understanding-greenwashing-and-warn-related-risks

[3]https://finance.ec.europa.eu/publications/sustainable-finance-package-2023_en

[4]中国能源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9732618607784442&wfr=spider&for=pc

[5]https://www.todayesg.com/iia-asset-management-esg-report/

https://www.indexindustry.org/iias-third-annual-esg-survey-of-global-asset-managers-reveals-that-widening-factors-expanding-asset-classes-and-emerging-tech-are-driving-a-maturing-esg-landscape/

[6]https://www.todayesg.com/singapore-mas-esg-rating-regulation/

https://www.mas.gov.sg/publications/consultations/2023/consultation-paper-on-proposed-code-of-conduct-for-esg-rating-and-data-product-providers

[7]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3/06/issb-issues-ifrs-s1-ifrs-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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