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一周 · 研析



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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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熊攀:关于职工持股“人走股留”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人走股留”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下职工持股的情形中,指的是持股职工从公司离职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为公司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回购而不能为离职职工继续持有。“人走股留”保障了职工持股的纯粹性,能够很好地发挥职工持股对于职工的激励作用,激发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因而经常地出现在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中。笔者以“人走股留”为关键词对中国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发现了不少案例。本文结合案例中所体现的法院观点对“人走股留”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2. 龚俊锋:私募基金项目中常见的风险雷区及私募基金合规管理建议

近年来,私募基金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投资者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索赔,要求管理人返还或赔偿投资本金、预期收益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认购费等费用。实务案例中,投资者一般以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等义务,或者认为管理人在基金项目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阶段存在过错,要求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近期,大成律师团队承办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件,该案件疑难复杂,仲裁庭在审理前后陆续更换多名仲裁员。同时,受理本案的仲裁院已经有同类型案件裁决支持投资者全部请求,本案案件代理效果深受前案生效裁决思路限制。经大成律师代理后,案件结果最终为仅裁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偿付投资者请求支付本金损失的50%部分,驳回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律师费等其他损失的请求。现结合大成律师团队近期承办的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经验,披露私募基金项目中常见的风险雷区,并且为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提供相关建议。

3. 陈胜:《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金融机构股权代持行为的影响

2023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金融机构股权确认及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节明确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股权代持行为无效,并阐明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这一观点的提出,实质上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某投资公司和福州某实业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中否认保险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审判精神,并将其延伸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审判层面否认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将可以有力的威慑不法行为人通过股权违规代持等方式谋取金融机构控制权,并利用违规关联交易开展利益输送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4. 杨志鹏等:大成全球ESG法律与政策资讯

5月16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文本被正式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这标志着CBAM正式走完所有立法程序,成为欧盟法律。


根据CBAM,如果商品是根据欧盟碳定价规则生产的,欧盟进口商将购买与本应支付的碳价格相对应的碳证书。反之,一旦非欧盟生产商能够证明他们已经为第三国进口商品生产中使用的碳支付了价格,则欧盟进口商可以全额扣除相应的成本。因此,CBAM将通过鼓励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将其生产过程绿色化来帮助降低碳泄漏的风险。


CBAM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26年正式实施。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只需履行报告义务,即每年需提交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不需要为此缴纳费用。2026年1月1日起,企业不但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还要支付对应的碳排放费用。CBAM将从2026年至2034年逐步强化,推进速度将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中免费配额逐步取消的速度保持一致。

5. 杨贵生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法律属性判断与招投标实务——以山东省某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例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开展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文化保护修复,对闲置、利用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本篇文章以山东某市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案例,通过分析这一具体案例中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模式,对土地整治项目的法律属性以及该项目实施模式中的招投标程序问题进行了初步法律分析。

6. 陈峰等:欧盟碳排放标准制度下中国车企的机遇和挑战

欧盟市场已经成为中国车企海外市场中最受欢迎的区域,这离不开现行欧盟碳排放制度为中国车企提供的众多政策利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碳积分队内机制获取收益、为车企提供过渡期克减政策使得企业获得更多市场机会、以及对创新技术的支持等。与此同时,中国车企也应当重视欧盟排放标准制度为其提出的各类挑战,关注、研究、推进法规变化,严格遵守法规相关要求,并注意商业层面的风险与合规要求。


近年来,全球变暖加剧、气候变化威胁日益严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一直致力于应对世界气候危机。作为主要的碳排放源之一,汽车行业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一个重点关注领域,为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自2021年开始,欧洲市场已超过亚洲市场,成为我国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出口市场。欧盟对汽车碳排放的限制标准自然也对中国车企也产生了影响。对中国车企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车企需要通过技术创新、环保研发和市场开拓,适应欧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取得更好的发展。同时,欧盟对可持续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动,也为中国车企提供了更多商机和发展空间。

7. 蔡开明等:《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发布,企业如何顺利完成个人信息出境

2023年5月30日,在《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正式施行前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的规定规范、有序地向其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了详细的指引。鉴于《备案指南》明确备案结果存在不通过的可能性,同时结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的经验,企业有较大概率需要补充完善备案材料,因此在选择个人信息出境路径时进行充分评估、在拟进行标准合同备案前扎实准备备案材料尤为重要。本文简要分析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在准备及进行备案过程中的要点,以期助力企业顺利开展标准合同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