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张炜:《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及建议

行业协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服务企业发展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部分行业协会由于所实施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了负面影响,而遭到了有关执法机构的查处。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行业协会的此类行为在现实中仍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为了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我们对于其中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予以介绍,并基于我们的实践理解提出了建议,以供参考。



要点一:明确了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规制范畴

作为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行业协会起到一定的领导、组织作用,故若实施垄断行为,则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本次《指南》着重强调了行业协会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同时《指南》亦对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进行明确,《指南》第六条至第九条对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尽最大可能穷尽行业协会在运营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行为,对其日后的经营和合规工作作出具备指导性意见。未来,行业协会开展上述行为时,必须提高禁止实施垄断协议等反垄断的合规标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南》的规定。

要点二:明确了行业协会不得从事的三种高风险行为

《指南》第十条对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第十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具有代表性的三项高风险行为主要包括: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对上述高风险行为进行列举将有助于行业协会对自身价格行为的风险评估与合规管理,同时引导行业协会提前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加防范,提升行业协会对垄断行为识别的时效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要点三:明确了行业协会自我合规的要求和措施

《指南》第十六条明确提出了行业协会自律合规倡导,鼓励行业协会首先加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建设,其次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并帮助协会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同时借助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协助市场中的企业更早、更快地识别垄断风险。《指南》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行业协会在建设内部合规管理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等。上述规定体现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风险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间的垄断风险识别,并建立起较为完善、有体系性的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

要点四: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惩戒制度

《指南》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分别发挥的作用,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分别确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更合理地分配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对行业协会的信用惩戒制度,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行业协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上述规定将行业协会从事反垄断违法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惩戒并举,拓宽了两种监管行为的衔接和协同工作,使得监管更为全面和立体。

要点五:竞争政策的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类政策措施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此次《指南》对此予以了贯彻落实,具体体现在:(一)《指南》第十三条明确了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其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第十五条明确了该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总结与建议


总体上,该《指南》立足于引导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垄断协议为主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对相关法律风险予以了明确警示,并给出了认定标准和参考因素,充分反映了反垄断监管机构对于相关问题的观点和执法思路,对于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自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根据我们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实务经验,我们就本《指南》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有关的反垄断立法,对指南中涉及的豁免制度、协会内部合规管理等进一步出台指引细则,以帮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相关管理意识;

第二,《指南》第十条列举了三类“高风险行为”,要求行业协会避免。诚然,该三类行为是根据执法经验所总结的,极有可能促成相关垄断违法行为的典型行为,但其终究并非法律明确禁止的反垄断违法行为,第二项中的发布指导价等参考价格尤为如此。若在《指南》中直接要求行业协会避免,是否会陷于经验主义的矫枉过正,有待进一步考量。我们建议对于此类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以明确“法”与“不法”的界限。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