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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春:庭审中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的对话与契合——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系列对话之三

对话人

朱兰春(大成深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李志刚(山西师范大学)



对话主题

庭审程序的好与快

庭审中的“高质量对话”

法官的“容”和“引”

“沙”与“金”

庭审程序中的控制

理想的导演和演员

应有状态与实有状态


庭审中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的对话与契合
——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系列对话之三


李志刚:前面两个专题侧重“道”的层面,主要围绕“法理念”“法观念”,讨论法官和律师两大群体的思维特质。在这个专题中,我们把目光拉入具体的案件诉讼程序,来观察和思考庭审程序中法官和律师的思维差异。


庭审程序的好与快


李志刚:对法官和律师来说,庭审是诉讼的最核心环节。法官和律师立足于不同的角色定位,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思维特征和行为导向。

对于法官而言,庭审最核心的功能是充分发现事实。基于案件数量和审限的要求,评价庭审的另一个指标是效率。因此,通常而言,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主要围绕这两个目标展开。

朱兰春:我们的对谈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讨论话题也越来越深入了。如果说在“道”的层面,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还只是隔空相望的话,那在具体的案件诉讼程序中,二者正面相逢,短兵相接。我们把目光限缩和聚焦到这里,可以更好地观察各自的思维特征,思考他们之间在实务上的差异与共性。

我理解,你总结的法官这两大目标,其实就是“多快好省”。条件允许的话,力争上游,再有点业绩,那对法官就真是锦上添花了。

李志刚:用“好、省”概括法官思维,可能更准确。好,主要是充分发现要件事实,避免遗漏。省,主要是提高效率,能在半天或者更短的时间,开完一个完整庭,也就是完成所有的庭审功能,避免二次开庭。但这两个目标,都有赖于律师的配合。如果说,法官开庭有更高的价值目标的话,优秀的法官,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庭审程序,“吸收不满”。

对于“好”而言,由于法官主要通过庭审举证发现事实,因此,律师能端上什么样的“”,就非常重要。证据揭示的要件事实齐备,无遗漏,有利于法官高效、完整地查明案件的要件事实。反之,则事倍功半。对于“快”而言,主要取决于律师的表达能力。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法官都不可能唱独角戏,高度依赖于律师对事实的发现和证据的呈现。

朱兰春:多快好省”是个比喻,意思大家都明白。

对律师而言,并不太愿意法官办案一味追求“多快好省”,因为担心萝卜快了不洗泥,总希望法官能细心一些、耐心一些,能充分听取自己的意见,给律师更多一些展现的空间,不希望人为过分压缩庭审程序,这可能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心理。两大群体的上述思维与心理差异,在高强度的庭审过程中,得到集中释放和碰撞,这也是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所在。

律师吐槽最多的是,庭审中法官对其尊重度不够,不仅说话态度生硬,还经常打断律师发言,有的甚至当庭挖苦、训斥律师不专业,等等,这些都极易招致律师的反感。律师的这种抵触情绪,法官当然看在眼里,但并不以为然。有的法官对律师庭审表现,不仅持更为激烈的批评态度,甚至还直接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一个要三下五除二,一个要慢工出细活,矛盾几乎就是天然的。怎么正视和理解这种矛盾,以及能否化解、如何化解这种矛盾,让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在法律思维的轨道上对接、互补,这是我们今天结合庭审程序,需要深入讨论的内容。


庭审中的“高质量对话”


李志刚:确实如此。所以从法官角度看,可能真正要面对的问题是:第一,如何保障律师正常、必要的发言权利和时间;第二 能否从内心里尊重律师。

就此问题,我提出一个命题,叫“高质量对话”

朱兰春:这个命题好!现在不都在讲质量立国、质量立省、质量立市嘛,完全可以援引到法律领域里,质量立庭。高质量的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就是由一群高质量的人共同推动、共同制造的,高质量的对话,就是这个推动和制造过程。

李志刚:什么是庭审中的高质量对话?从正面来说,就是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精准对话。我个人认为标准有二:第一,只讲要件事实,剔除非要件事实;第二,能用一句话说清楚的,避免用两句话三句话、十句话来说。从反面来说,就是避免鸡同鸭讲,互感不在一个频道,浪费时间。前者的实现,取决于法官与律师对要件事实的高度共识;后者的实现,取决于律师的表达能力。

朱兰春:吊诡的是,这种高质量的对话,不管是正面来说,还是反面来说,又是建立在思维差异或者思维矛盾之上的,这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如何认识和解决这种矛盾呢?我认为,这一对思维矛盾中,其主要的方面是法官思维。法官本来就应该比律师站得更高,看得也更多,应该能洞悉、理解律师心态,无论是在司法能力上,还是在程序保障上,也应该有信心驾驭和利用好这种心态,形成诉讼目标的合力。

李志刚:你说的法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程序上,就是法官是庭审的主导。

朱兰春:讲要件事实,且极简表达,当然很不错,而且听上去很美,但现实中能否完全做到?就算真正做到,是否就意味着能把案件办好?对此,我是持有一些怀疑态度的。感觉太理想化了,有点脱离诉讼现实。

就拿要件事实而言,哪些算是要件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争议过程。要件事实不是突兀地摆在那里,等着律师和法官来清点确认的,而是从一大堆的事实或事件中,一点点挖掘出来、逐渐成型的。律师作为事实的供给侧一方,提供给法庭的,肯定不会是干干净净的要件事实,而是与案情有关的全部事实。

任何经验老道的资深法官,也绝不可能只盯着光秃秃的要件事实,更多地把目光来回扫射在全部案情上,由此在脑海里形成综合判断。就此而言,他们也是希望律师作为供方,能够提供更为丰盛的“食材”。当然,丰盛不是杂乱,梳理得井井有条,令人一目了然,也是他们对律师的期待与要求。

法官不掌握包括要件事实在内的全部事实,不仅不容易做出正确判断,有时反而会误判、错判。因为真正深层次的、决定性的因素,往往会隐藏在干巴巴的要件事实背后,这种现象在复杂案件屡见不鲜。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法官对律师的那种心态和做法,不仅应多一些同情、多一些理解,而且简直就是办好案件之必须。

高质量的对话,起点是资源的丰富,富矿才易精炼。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具体庭审程序中,法官才是思维矛盾的主要方面。有没有这个意识,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决定了法官对律师思维、心态和行为的总体取向,这是决定庭审方向和庭审质量的第一个十字路口。选择了其中一个方向,开弓就没有回头箭,接下来的庭审质量如何,基本已经注定。


法官的“容”和“引”


朱兰春:法官固然是庭审的主导,但主导本身并不保证必然会有高质量的对话。只有在程序主导的制度保障下,自觉把握思维矛盾的主要方面,以主容次,以主引次,才有可能产生高质量的对话效果。这个“容”与“引”,是需要法官深思的。而这方面做得好的法官,专业过硬自不用说,都是有大智慧的。他们非常善于向律师借力,并巧妙化力,变成案件中的引力、动力,这不是大智慧是什么?

可以负责地说,现实庭审中,很少有胡搅蛮缠的律师,只要法官站位够高,姿态友好,善于引导,律师的心情是舒畅的,不管案件结果如何,对法官个人从内心里是服气的。

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去医院看病,我指的是公立医院,确实也不容易见到几个好脾气又耐心的医生。为什么?流量太大,如果都那样干,估计没人吃得消。所以,排了个把钟头,医生三五分钟就把我们打发了。医生的这种状态,其实就是法官的当下状态。换言之,法官办案的“多快好省”趋势,更多地带有制度性烙印。人是环境的产物,制度就是塑造法官行为的最大环境。

当然,外部制度性的东西,我们暂时还无力改变,但身处庭审的小环境,法官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毕竟你是程序的主导者嘛。你的地盘,你不当家谁当家?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

另一个方面,律师也要认识到,法官对自己的期待是什么,法官对案件的想法是什么,怎么才能让人家愿意听、听清楚、听明白,这个功夫也是不容易做到的。做的不好,别人恼火,也是正常的,谁叫自己不争气呢?

李志刚:你的分析很客观。

朱兰春:我的感觉是,相对于法官而言,律师的换位思考意识,还有较大的欠缺。人的思考密度与强度是有限的,这方面考虑的多了,那方面就必然少了。律师很自然地考虑已方利益,在案件代理中,也很容易地触摸到对方的抗辩思维,也许这两种对立思维的筹划与统合,消耗了绝大多数律师的思维能量,所以他们对法官思维往往较为陌生,很少会自觉做换位思考。而这样一种眼光的缺乏,在高强度的庭审对抗中,很容易和裁判者发生正面碰撞,搞不好还会火花四溅,这时就谈不上什么高质量的对话了。

就此而言,我的体会是,两大群体在庭审程序上的思维矛盾,大部分是认识问题,小部分是责任心问题。当然,无庸讳言,这其中还有工作能力的问题。那属于业务培训的范围,我们另当别论。

李志刚:容”和“引”,体现了庭审中律师对法官的期待,也体现出怎么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法官而言,存在是以“容”为主,还是以“引”为主的问题。

引,体现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庭审掌控能力;容,体现了法官的涵养和自信。

朱兰春:有没有可能尽量做到“既要...又要”呢?听上去似乎不太可能。有人说过,不要轻易说不可能,一切的不可能,都是不,可能。这话很有道理,其实,越是制度逼仄,越能衡量出法官的功力,真正的高手,哪个不是这样打磨出来的?

李志刚:优秀的法官不仅知道“我想听什么”,也知道“律师为什么这么说”,更知道怎么把“律师想说的”,引到“我想听的”上面来。

举个例子。我在做法官的时候,如果听到律师长篇大论说的是可能与要件事实无关的“故事”的时候,我通常会提示:上诉人/被上诉人,我先打断你一下啊:你刚才所陈述的,是不是希望说明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了(或者说合议庭已经关注到了),对于合议庭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你是否能再具体说明一下你方的观点?

这种“交互”的模式,一是向律师表明其希冀法庭注意的问题,已经得到重视,未被忽略,但无须进一步展开;二是将宝贵的庭审时间“引”到法庭更为关注、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上来。

通常而言,这种善意的提醒,因为照顾到了律师和当事人的需求,一般也回得到善意的回应——把时间精力“引”入到其他更需要查明的事实或者论证的法律问题上来。

朱兰春:我非常欣赏你以前的做法。法官以概括的方式复述,这对律师发言是非常巧妙的引导。陈述—概括—新陈述—新概括,这实质上是哲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是最有效的互动方式。这就像我们写论文一样,写了一章,做个小结,再进入新一章,写完再做小结,一章一章连续下来,文章结构与内容就清楚了,最后的结论也就水到渠成,呼之欲出。好的法官,有如庖丁解牛,不仅顺着案件经络,还懂得及时打结。


“沙”与“金”


李志刚:关于矿和金的关系问题,确实如你所言,是“吹尽黄沙始到金”。律师直接把证据中的“金“(要件事实)给法官,不带沙子,是效率最高的。但是这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一是律师和法官的思维、目标、立场高度匹配,完全一致——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有时,律师可能基于特定立场,还需要把一些非要件的背景事实纳入法庭呈现,以“左右”法官的心证;二是律师的表达确实精当,这也需要时间和功力。也就是说律师已经吹了一遍沙子,而不是把富沙之金拿到法庭上呈现。

法庭上,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官无法选择律师,律师也无法选择法官。如果说任何行业的人员都可能分三六九等的话,那么,法官和律师群体,也不能保证个个是精英。能够值得追求的,就是需求职业理念的共识、法律技术的共识,以此得到裁判结果的共识。

朱兰春:双方之间的盲配,我倒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就算是能够互选,就能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了吗?未必。恰如你所言,理念相投、技术相合、动作相容,才是最重要的。

李志刚:就你所说的“容”而言,法官可能确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这种包容。

第一是时间的包容。虽然案多人少,希望庭审效率提高,但“让律师说话”、“让律师说完话”是必要的。因为庭审的目的就是通过诉辩双方的证据呈现和言辞辩论,来发现真相。克扣发言时间,通常会影响事实发现的完整性,导致事实的遗漏或者错判。

所以如果要限缩发言时间,或者打断律师发言,至少应当有两个方面的基础:一是有正当理由,并及时告知,赢得律师和当事人的理解与尊重;二是以妥当方式,法律赋予法官的庭审主导权,只要法官说明了打断发言和限缩时间的理由,大部分律师和当事人都是可以理解的。应当避免的是口气的生硬和态度的粗暴。

第二是内容的包容。法官和律师毕竟是不同职业、不同角色、不同人,只要是不同的人,就不可能完全合拍,所欲言即所欲听。因此,法官应当容许律师对事实陈述的适度扩充或者偏移。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些偏移的背景或者细节,可能包含影响判决结果的新的规范依据的要件事实或者抗辩事实。

第三是职业的包容。如你之前所言,不少当事人认为律师当庭说得多,就潜在得体现了律师有理,委托费花得值——律师发言本身也带有在当事人面前表演的成分。

既然同是法律人,应当出于职业的理解,允许律师(如果需要的话)在当事人面前的适度表演。如果要打断或者限缩,至少应当保持对两造当事人之间的平衡,避免给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带来法官偏袒一方、或者“我方被对方压着打”的朴素观感。这种职业的包容,实际上也体现了通过程序,吸收不满情绪的庭审功能。所以,虽然法官需要高效完成庭审任务,但也需要对律师的一种善意的包容。

朱兰春:你归纳的这“三包”,很有特色。能做到这“三包”的法官,看似举重若轻,其实都是人生修行。能遇到这“三包”法官,是律师的福气,律师也会珍惜。双方关系理顺了,不愁没有高质量的对话。


庭审程序中的控制


李志刚:从庭审程序上来看,开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四个阶段虽然各有分工和侧重,但内容上也有相当的重合。法官能否通过对庭审不同阶段的分工侧重,减少和避免律师发言内容的重复,也考验法官的庭审经验。

在实操中,可能存在律师在开庭陈述中,读完诉状和答辩状,就把后面要说的话,全部说完的情形。如果不这么做,律师可能又担心后面没机会说。如果在这一阶段,法官能够提示和指引各个阶段的重点,既然律师简要陈述各个阶段的发言内容,又避免具体内容的重复,主要还是看法官的庭审把控能力。

在争议焦点的总结问题上,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争议焦点归纳过粗,比如合同纠纷中只归纳出一个争议焦点,(如是否构成违约及如何赔)是一种模式,归纳过细,如双方的十个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的每一个细节也归纳成一个争议焦点,从而归纳出20个争议焦点,也是一种模式。归纳过粗,律师担心争点被忽略,无法在核心焦点上展开攻防;归纳过细,可能庭审时间根本无法就每一个细节问题进行几轮的辩论。能否详略得当,既考虑到律师希望重点陈述的核心焦点,又避免在每一个细节上纠缠太多庭审时间,无疑也考验着法官的经验和智慧。

朱兰春:具体庭审中,我的理解是,法官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上,可以说主导就是引导。反过来,会引导的法官,才是庭审的合格主导者。

从诉讼技术角度说,法官在庭上的引导,其实还隐含一种辅导的功能。引导是指明,辅导是帮助。以开庭陈述为例,过详或过略都是不妥当的。有的律师开场即洋洋洒洒,有的律师上来就一句话,与庭前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一致,还有律师照本宣科,一字不落。这些都是诉讼技术不过关的表现。我在审理仲裁案件时,遇到类似情况都会马上制止,告知这个阶段应当陈述什么,以及怎样陈述,让律师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其实律师的反应都很快,关键在于法官愿不愿意引导。而这一点是不太容易做到的,法官也是人,而且是案件堆重压之下的普通人,要不怎么说“千金难买我愿意”呢。所以,在实操中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法官很不耐烦,粗暴打断甚至斥责律师发言不专业,看似嘴上痛快,却将自己变成了情绪争点,并不明智。

司法实务中像你讲的,法官事先向律师提示诉讼各阶段重点的,可以说几乎没有,至少我没有碰到过。如果在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都难得有这种情况,那基层法院就更可想而知了。

目前在不少庭审中,合议庭还推行一种新模式,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二为一,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效率,尽快闭庭,后面还有大把的案件在排队呢。既然是东北乱炖一锅烩,律师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逮着机会就说,就算是车轱辘话,也得来回说,因为不说就真的没机会了,至于效果如何,就顾不上了。

争议焦点的归纳,很能看出法官对案件是否用心。你讲的归纳过粗或过细,都反映出法官对案件研究的不够,还有的法官根本就不归纳争议焦点,由着律师信马由缰。就算是归纳了争议焦点,质量如何也是问题,而且往往辩论了一两轮之后,以一句“没有新的意见、重复观点就不要再说了”即草草收场。

这些显而易见的诉讼技术硬伤,在日常实务中大量、普遍地存在,以至大家都有点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甚至由此衍生出一种异化心理:法官如果很有耐心听取律师发言,态度也十分友好,这多半不是什么好事,极可能会判你败诉。他这样一反常态,就是为了提前吸收你将来的不满。

所以,作为庭审的绝对掌控者,庭审质量的高低,乃至裁判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法官而不是律师。高质量的庭审对话,前提是高质量的人。没有负责任的法官,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律师对制造公共产品的参与,主要是依附性的。提高庭审质量特别是提高对话质量,首先应从法官做起。这也是我为什么一再强调,律师与法官两大群体的思维矛盾,法官思维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理想的导演和演员


朱兰春:我这样说,可能有些法官会很反感,因为我毕竟是律师,在他们看来,自然是屁股决定脑袋。其实并非如此,法官的压力与辛苦,大家有目共睹,我想说的是,越是如此,越要自己给自己减负。怎么才能减负?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调动好、运用好律师的积极性,把律师变成自己的帮手。只要法官态度友善,引导得法,两造平衡,绝大多数律师是非常乐意配合法官的,毕竟案件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至少在律师眼里就是这样。合议庭三个人,连同法官助理、书记员,外加两个甚至更多的律师“帮手”,案件负担是更轻了还是更重了,相信这笔帐并不难算。

这段时间,正在看何帆博士的新著《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内容很吸引人,书名对我也很有启发。这一期对话时,我忽发奇想,法官与律师之间客观存在的思维差,其实又何尝不是一种潜在的势能呢?面对这个落差,平庸的法官看到的是距离,优秀的法官看到的是能量。都是同样的制约与压力,为什么优秀的法官还是能够脱颖而出,不就是人家在庭审中广结善缘,积厚成势吗?

李志刚:对于开庭陈述、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这几个阶段发言内容可能存在的重复,应该说是普遍现象。所以才会出现全读、略过与合并的不同操作模式。既然问题普遍存在,就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本身还有优化之处。这也可以成为立足于真正解决问题的司法改革的一个关注重点。在制度性修改未实现之前,各种摸索可能也是必要的试错,为未来的庭审程序优化提供素材。

就庭审技术安排看,开庭陈述有全读、略过和简述三种模式。比较而言,全读浪费时间,略过难以概览庭审全貌及重点,限时简要概述案情(故事)、请求(固定诉讼请求)与理由(核心观点),可能是可以兼顾功能与效率的处理模式。

对于法庭调查于法庭辩论的合并,事实上也是法官发现分离产生重复而采用的一种“优化”措施。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分还是合,而在于有没有条理、逻辑,并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充分的论辩。无论是分开还是合并,优秀的法官都可以通过主持和引导,实现“高质量对话”,而非法官感觉律师车轱辘话来回说,律师感觉法官武断挤压发言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你所说的法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完全赞同。法官是庭审的主持、导演,当然应当对庭审的质效承担主要责任。现实是,与其他各行各业(包括律师行业一样)专业水平高低与个人涵养高低搭配成四种组合,在法官群体当中都会有,见怪不怪。我们对谈的目的,就是增进作为职业整体上的理念融合,并寻求可欲的实践路径优化。

朱兰春:虽然民事诉讼法对庭审阶段有明确要求,但坦率说,这些都是具体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只要能取得好的庭审质效,应当允许形式创新。事实上,我也看到一些法官并不完全拘泥于固有的庭审形式,摸索出新的形式,效果也很突出。比如,最高法院冯文生法官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过一篇文章,介绍他如何有效运用庭前会议的心得经验,把本不起眼的庭前会议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据说调解成功率很高。

这就是你说的,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形式,更不在于庭审阶段的分或合,而在于有没有条理、逻辑,并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充分的论辩。说到底,有没有体现出法官游刃有余的庭审驾驭力。法官这个导演章法有度,律师这个演员才能心中有数。章法有度,再配上心中有数,这不仅是庭审的契合,更是思维的互补。真正的共识,一定是思维层面上的。

李志刚:秉持“理性、建设性”的对话目的,我们不妨尝试一下,勾勒出理想的导演和理想的演员互动模式。先说理想的“导演”。

第一,先行提示庭审程序的发言重点。

以我个人有限的体验和观察看,作为庭审的“导演”,法官的行动受两方面制约,一是充分发现事实,二是有效节约时间,前者要让律师多说、说充分,后者要让律师少说、精要说,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就是告知每一场庭审中的律师,我希望听到你怎么说,特别是在每一个不同的庭审阶段,怎么说。这样可以避免律师猜(什么时候可以说)和抢(避免后面没机会说)。

第二,通过及时总结引导发言方向和重点。

如果发现律师的发言长短和发言重点发生偏移,通过及时总结回应律师关注的重点,继而引导出法官自身关注的重点并点出背后的原因。

第三,给出律师阶段性补充意见的时间。

导演的剧本和律师准备的脚本在各自的心中,虽然有大致的庭审流程、庭审提纲,但仍可能不完全匹配。阶段性地问询律师有无新的补充意见,可以舒缓律师“可能没机会再说”的内心焦虑。也可以有效减少对关键性事实和法律观点的遗漏,降低错判的可能。

这种阶段性的问询,可以在单个争议焦点之后、各个庭审阶段之后,以及最后陈述阶段;必要时,也可以提示在庭审后提交的代理词中予以充分展开。

第四,平和平等地对待律师及当事人。

从职业分工角度说,同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同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人,应当对职业共同体有基本的职业尊重,避免当庭褒贬律师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从做人的基本涵养来说,人格尊严都是平等的。有足够自信的法官都无须通过吆喝式的语气和贬低他人来证明自己高人一等。越平和谦和,反而越能体现出专业和自信。与此同时,在两造发言时间的分配和言语态度上,亦需保持大致的一致,避免偏袒一方的嫌疑。

再说理想的“演员”。

从我个人的职业经历和业余观察看,高水平的律师对高质量的庭审贡献巨大。所谓高水平的律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案件和法律熟稔于心。在开庭之前,就对要件事实、争议焦点乃至判决走向有着清晰地理解,能够“法官一样思考”。

我个人也一直建议,优秀的诉讼律师的定位是“给法官做好助手”。那么,什么样的助手是好助手呢?我们可以看看手术台上主刀医生和给主刀医生拿手术工具的护士。手术时间紧,要求高。主动医生身旁的护士虽然不给病人做手术,但他需要对手术得全过程有细致的了解和掌握,知道到哪一步要用什么工具。写判决就像做手术,庭审就像是手术台,律师就像主刀医生身旁那个配合递送器材的护士。如果能达到这样的配合境界,那庭审效率无疑是最高的。

但是,主刀医生和身旁护士有长期磨合,法官和律师通常只是一个案件中的擦肩而过,不可能完全同频。尽管如此,这种配合的角色和思维模式,仍有其借鉴意义。相反,如果后续的程序是缝线,你没递上针线,而是一股脑送上五把剪子,那手术的效率和主刀医生的心情可想而知。

第二,凝练的表达。

能否用最简洁的语言,把最复杂的问题说清楚,这需要长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的积累。通常而言,经过长期的庭审发言历练的律师,都具备这样的能力。说短句子、发言分点,避免超过三分钟的长段表达,可能会有更有效的沟通效果,能让法官听到和听懂你的核心观点和核心意见。将清晰的法律关系图示、时间轴图示提前或者当庭提交给法官,也可以更直观、精炼地提升表达的效率。


应有状态与实有状态


朱兰春:这种勾勒很有意义,有点类似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

不过,你列的这两个参照范本,在我看来,其实也并不完全是理想类型,因为理想类型是拟制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是为了参考、对照和奋斗的。但是,在人们的心目中,在一般人的预期里,包括在法律同行的潜意识里,法官和律师不就应该是这样的吗?“应有”就应该是“实有”,而不应该是少数甚至是例外。

由此可见,与这种普遍的社会心态与期待相比,无论是法官群体,还是律师群体,即便是在庭审程序这么专业的工作领域,都有太多的反省和提升空间。换句话说,我们赖以生存、凭借吃饭的本事,都还是很不到位、令人汗颜的。为什么我们的法治整体状态不佳,看来与质量存在缺陷的这两个齿轮有很大关系。既然他们难以咬合到一块,机器的运行效率就不可能很高。

不知道你有没注意到,现在不管哪个行业,似乎都不提倡“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了,这句话似乎已经变成了宣传用语,随着那个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不管做什么职业,人的心思都飘浮不定,很少见到内心沉稳、做事认真、举止笃定的人。在这种时代大潮的冲刷下,官员不像官员,教授不像教授,好像做什么都有点走样,法律行业自然也在所难免。法官与律师,每天都在庭上对话,按说对各自角色早就驾轻就熟,但高质量对话却并非常态,这种微观领域里的低效互动,不是一句制度因素就能完全解释的。

以前我经常说一句话,律师要向法官学习,这是真心话。因为和法官相比,律师的实务经验少得多,人家是用案件量实打实投喂出来的。但还有一句话,以前没有机会说,不妨在这里说出来,法官对自己也要有期许,既然人设就比律师高,你就要值得人家模仿,让人家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向你学习。优秀的法官,不仅是律师的学习对象,也能带动有上进心的同事。某高院前法官在她的书中,曾讲到一个例子,让我印象深刻。

记得我刚进法院的时候,带教的一位法官对申请再审案件组织听证,开庭前案卷她都没看过,一边提问一边翻卷,案子就清楚了,那时觉得这个法官真厉害。而当我成为一名法官后,起初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需要将一审、二审的卷宗一页不落看完,准备好听证提纲才敢去法庭。可见,法官思维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在漫长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处理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后,从焦虑不安到潜移默化产生的过程,是不断练习的结果。要不怎么说“成熟的法官都是案子喂出来的”呢?

最后,她还总结说:

因此,我认为先有了积累的经验模式,才有了抽像的思维模型。虽然按照霍姆斯所言,逻辑似乎是较经验低层次的,但是只有借助逻辑的铺垫和模型的架构,才能完成经验有效准确的传递。通过明确的行为和路径指引训练,养成思维、形成惯性、变成经验,最终成为本能。

读到这里,不禁击节叫好。同时也感慨,优秀的法官,不仅是高质量公共产品的生产者,而且也是影响、塑造和复制优秀法官的再生产者。

庭审程序就是优秀法官的生产车间,也是再造优秀法官的最好教室。律师自己当然也要争气,但气也是一口一口争来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游泳中学习游泳,在庭审中学习庭审,主要是向法官学,向优秀法官学。法官应当优秀,带有康德所说的先验性色彩,这种先验性色彩是客观存在的,为人类社会所提前预设的,不以现实法官的任何个人意愿为转移。实现这种色彩,从“实有”走向“应有”,应当是法官对自己的最大期许。

我相信,作为思维矛盾的主要方面,法官思维的严谨与规范,法官个体的友善与平和,一定会感染和带动律师群体,让两个轮子一起转,输出更大的功率。说到底,所谓高质量对话,是高质量的两大群体的思维对话,而庭审程序是检验两大群体对话质量的最好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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