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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乃东等: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影响探究






引 言



自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主动地融入到了全球化的进程中;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也更为紧密;此后,中国又积极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并与更多的国家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版图。而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进行商贸、投资、求学等活动,其中也有部分中国公民基于身份和财富规划等方面的考虑,选择了移民或加入了外国国籍。根据联合国移民署《2022年世界移民报告》[1]的估计,截止到2020年,约有1000万左右的中国移民[2],多数居住在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美国和新加坡。

中国公民[3]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4]、放弃中国国籍的行为,除了导致该自然人的身份称谓由“中国人”转为了“外籍华人”,还将引发什么法律后果?其在户籍管理层面需要履行哪些程序?若该自然人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行为,其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国籍变更后,其是否仍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其此后再次进入中国境内又需要具备哪些证明材料?而该自然人名下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和股权等财产又该何去何从?外国籍的身份是否会限制该自然人在中国进行的新投资?如该自然人通过亲友代持的方式在境内投资又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此外,涉及该自然人的境内诉讼案件也因为当事人的国籍变更而演变成了涉外案件,这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有何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首先从户籍、税收和出境入境等行政管理视角分析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后果;其次将考察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对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公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的影响;最后再探讨涉及自然人的境内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行政管理视角下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影响


(一)

户籍管理

1. 加入外国国籍后的注销户口义务

从户籍管理的角度,无论某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是根据《国籍法》第九条[5]的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还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6],均需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交回身份证。根据公安部于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身份证管理试行规范》”,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7]的规定,中国居民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及翻译件)和中国签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对于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其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进行注销户口申报。

2. 未履行注销户口义务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有部分人群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未及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籍,甚至以外国人身份凭外国护照入境后,又继续使用自己的中国居民身份证从事法律行为,如以中国身份证购买高铁票并乘坐高铁旅行。该群体事实上规避了中国《国籍法》有关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8],但是,随着政府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以及大数据筛查技术的运用,此类行为被查获的概率较大,同时,此行为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1)被强制注销户口

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未履行注销户口义务的,其户口可能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根据《身份证管理试行规范》第三十七条[9]的规定,如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未申报注销户口,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2)法律行为被撤销

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以中国居民身份在境内从事法律行为,相关法律行为可能被撤销。如在张某与季某离婚案[10]中,张某与季某于2012年2月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张某加入爱尔兰国籍并取得了该国护照,但其未主动注销其持有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014年10月,张某与季某二人协议离婚并于芜湖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6月,张某又在芜湖市某区民政局以中国居民身份与季某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8年1月,张某向境内法院起诉离婚,审理法院以原告张某在丧失中国国籍时仍以中国公民身份与季某登记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双方应先通过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后,张某以芜湖市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季某为第三人向芜湖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5年6月的结婚登记行为,诉讼中,季某以张某未注销中国户口且仍持有中国护照为由,抗辩称张某仍具有中国公民身份而结婚登记有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张某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11]等申请材料,导致民政局超越职权范围[12]作出婚姻登记行为,该行为应予撤销。

(3)行政处罚

除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外,外籍华人在境内实施的法律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如在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3]中,张某在取得美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未注销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澳门签注,公安机关查获后,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的处罚。

(二)

税收管理

1. 税款清算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14],中国居民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就当年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同时还需要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2. 税务身份问题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中国居民变更国籍后,其是否仍然属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所称的“居民个人”需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进行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15]的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6],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条的个人,居民个人需要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仅需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税款。

(三)

出境入境管理

中国居民取得外国国籍、放弃中国国籍后,身份上即属于外国人,需要遵守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有关外国人出境入境的规定。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17]和第二十二条[18]的规定,对于已放弃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而言,除非其存在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例如根据中国与他国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19]属于免签人员的,否则其进入中国境内前需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关于签证的种类,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20]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中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又分为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十二类、十六种,例如发给外国人入境短期探亲的Q2字签证(其他签证类型详见中国领事服务网关于外国人来华签证种类的介绍[21])。申请人需要根据其赴华的主要事由,以及拟在华居留的时间(180日以下的为短期,超过180日的为长期[22]),选择申请相应种类的签证。此外,外国人持普通长期签证入境后,应于入境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件[23],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24]。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即使持有有效签证,外籍人士入境亦受限制,根据外交部和移民局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公告[25],自2020年3月28日起,暂停外国人持目前有效的来华签证和居留许可入境(之后办理的不受影响)。不过,前述限制系为了应对疫情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此后,外交部和移民局调整了上述限制措施,允许持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入境[26];另外,前述限制措施已于2023年3月15日起解除。



二、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对名下位于中国境内财产的影响


(一)

公司股权

1. 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不影响其名下既有的公司股权

首先,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中国公民既有的公司股权不因其加入外国国籍而受影响,该公司亦不会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关于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是否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不一,如广州工商登记部门认为,内资企业股东变更国籍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7];而深圳的则认为,股东变更国籍,应提交现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参照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对于外国投资者身份证证明材料的要求[28]。本文认为,虽然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29],但是,为了避免工商登记的股东姓名等身份信息[30]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所可能引发的问题(例如在北京市场监管局网站上的一则咨询[31]中,某加入外国国籍的股东反映道,其公司正在申请办理《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工信部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股东信息与最新情况一致),境内股东变更国籍后最好及时咨询工商登记部门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2. 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在境内的新投资受外商投资法律规范的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居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居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据此,对于中国居民在变更国籍前已经取得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因为该股东变更国籍而受影响,但其此后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需要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限制。

3. 外籍华人通过亲友代持方式在境内新投资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外籍人士在中国进行的投资活动受外商投资和负面清单等法律规范的限制,如果当事人通过委托亲友代持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负面清单,则代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278号案中,原告(马来西亚国籍)委托被告马某代持了一家从事基因测序业务公司的股权,审理法院基于案涉股权代持合同违反了外商投资的禁止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4. 外籍华人借助QFLP制度在境内进行投资

除了直接以个人投资者的身份在境内进行投资外,外籍华人也可以借助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在进行投资,QFLP制度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32]。

(二)

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33]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34]规定,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因为变更国籍发生变更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中国居民变更国籍成为外籍华人(或者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其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可能会面临需要证明申请人与权利人系同一人的问题,即证明“自己是自己”的问题,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网站上刊载的一则关于国籍变更人士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信访函件中[35],信访人反映道,其在取得加拿大护照后以加拿大籍名字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住宅,此后其放弃加拿大国籍加入中国国籍,先落户河北省后又落户上海,然而其在为上海房产办理房产证时却遭遇了如何证明自己与购房人系同一人的障碍。

实践中,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关如何证明系同一人的规定不尽相同,故申请人因为变更国籍需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最好及时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并办理相应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以下分别是上海、广州和杭州三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关同一人证明材料的规定:

(1)上海: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颁布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虽然强调了申请人因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是不动产权利人,但并未明确证明系同一个人的证明材料。

(2)广州: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第二十七条[36],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申请办理已登记不动产的新登记事项时,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前历史身份记录或身份变更的宣誓声明等其他足以证明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材料。

(3)杭州:除了同一人证明材料的规定外,杭州市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还考虑到了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情况下的救济。根据《杭州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37]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存在因前往港澳台定居、来内地定居或因加入(退出)国籍等导致身份变更的情形,其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承诺代替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并承诺如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对其涉诉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如果某中国公民在其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过程中取得外国国籍,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案件将因此变更为涉外民商事案件,这除了导致案件审理期限不受限制外[38],还可能对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一)

管辖权

在案件性质变更为涉外案件后,案件的管辖权可能因此受影响:

首先,中国法院可能因为当事人加入外国国籍而不再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如在某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均系已经取得外籍身份的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9],原告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该案原告在境内有住所并已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但审理法院以前述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公民为由,排除了案件的管辖权[40]。当然,实践中也有法院持不同观点,同样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系以原被告的中国户籍身份进行的立案,但男方在答辩期间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指出其与妻子均为加拿大国籍,且双方系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并已在加拿大签署了分居协议,据此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审理法院仍基于男方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法院所在地而行使了管辖权[41]。鉴于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当事人加入外国国籍的无疑会为案件的管辖权带来不确定性。

其次,当事人国籍的变更在导致案件变更为涉外纠纷后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级别管辖。例如,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42]中,原告向桂林市叠彩区法院起诉,以其向被告承租的房屋被拆迁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中国国籍变更为了加拿大国籍。而根据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对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案件,其第一审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审理。审理法院因此认为案件应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叠彩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

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当事人变更国籍、案件变更为涉外纠纷后,则案件将面临法律适用的问题。例如,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43]中,被告在案件的二审期间由中国国籍变更为加拿大国籍致使案件变更为了涉外纠纷,审理法院首先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对案涉民事关系进行定性及判断原被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鉴于案涉双方在诉讼中均援引了中国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故审理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认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案涉争议的准据法。虽然上述案件经过冲突规范指引后,最终仍然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处理案件争议的准据法,但是,不排除在某些争议激烈的案件中,如果案件法律适用经过冲突规范指引后,可以选择变更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国或现在居所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则该当事人很可能就案涉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影响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在行政管理层面,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办理户籍变更和出入境手续等,同时还需要关注税收居民身份的变化对个人税务的影响,以及有关外国人出境入境的规定,并及时办理在境内合法居留的相关手续。

此外,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和投资也会带来影响,需要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例如需要履行外汇管理规定和合规投资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变更国籍后需要在境内进行新投资的公民,更应该提前了解外商投资相关政策,避免违反相关限制性法律规定。另外,如持有不动产等大额资产的,应当及时了解当地政策,在必要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身份变更文件,以免在日后进行交易或继承事由发生时遭遇阻碍。

最后,在境内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应当注意国籍变化对于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同时,境内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也会因为国籍的变更而受到影响,例如在程序上,当事人国籍变化可能会导致中国法院丧失管辖权,或者导致案件的级别管辖发生变化,而在实体上,国籍变化亦可能导致外国法律适用、外国法律查明等一系列的问题。

由此,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注销户籍、税务清算等行政管理上的义务,并充分考虑变更国籍行为将对其名下位于中国境内各类资产、新投资,以及涉诉案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而审慎地规划个人的身份变更并合法地安排名下资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注释:

[1]详见:https://publications.iom.int/books/world-migration-report-2022

[2]需注意的是,关于“移民(Migrant)”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并无统一定论,联合国移民组织IO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关于移民的描述是因各种原因在国内或跨越国际边界进行临时或永久迁移的人,包括移民劳工、偷渡移民和国际学生等情形。详见:https://www.iom.int/about-migration

[3]本文仅讨论户籍所在地位于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4]本文所谓加入外国国籍,既包括加入中国以外其他主权国家国籍的情况,也包括取得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情况。

[5]《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6]《国籍法》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7]《身份证管理试行规范》第三十六条: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居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居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8]《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9]《身份证管理试行规范》第三十七条: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0]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1360号行政裁定书。

[11]《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3]详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东公(金)行罚决字〔2023〕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15]《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6]关于住所的认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7]《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19]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详见:http://cs.mfa.gov.cn/zlbg/tyxy_660627/202110/t20211029_10403855.shtml

[20]《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详见:http://cs.mfa.gov.cn/wgrlh/lhqz/lhqzjj_660596/

[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23]详见:http://cs.mfa.gov.cn/wgrlh/lhqz/lhqzjj_660596/

[24]《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25]详见:http://www.gov.cn/xinwen/2020-03/27/content_5496131.htm

[26]详见:http://www.gov.cn/xinwen/2020-09/23/content_5546462.htm

[27]详见: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202/18/c6231699.html

[28]详见:http://www.sz.gov.cn/hdjlpt/detail?pid=2173290

[29]详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原告童某于2008年6月受让了被告渝进公司合计20%的公司股权并于2008年7月初以中国居民身份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8年7月中旬,童某获批前往加拿大定居,重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向相关派出所发出通知要求注销童某户籍。被告渝进公司据此主张童某在变更国籍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虚假故其取得股权无效。审理法院认为,童某取得外国国籍与其股东身份间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导致童某丧失股东资格。

[3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1]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hdfkxd/201911/t20191129_716033.html

[32]详见:http://www.sanya.gov.cn/sanyasite/jrtt/202301/a6b630ce54974f3aa501c13f50854a0b.shtml(2023年三亚市政府工作报告)

[3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3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35]详见:https://qxf.sh.gov.cn/310115/reply.setDetailInit.do?id=E562BBB601D044DBAD32FCD358F36254

[36]详见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ghhzrzyj/content/post_5487700.html

[37]详见:https://www.hzarchives.gov.cn/info/11182.jspx

[38]《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9]《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0]《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41]详见: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1/14/content_56612.htm?div=0

[42]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3民终531号民事裁定书。

[43]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53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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