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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留墨:拾得他人物品后不当处置的法律责任

年过六旬的乔某因在路边捡到一钱包,并利用钱包内身份证的生日信息,试出了钱包内信用卡密码,后乔某利用拾得的信用卡在银行ATM上取现七千元,案发后,乔某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本案披露后,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一定议论,本文旨在分析行为人拾得物品后,因处置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



一、拾得物主要分为“遗弃物”、“遗失物”和“遗忘物”


遗弃物又称“抛弃物”,指物品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之财物。遗弃为物权丧失的方式之一,对于遗弃物,任何人可以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遗弃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

遗失物,指物品占有人或所有人因疏忽大意偶然失去占有的财物。

遗忘物,指基于物品占有人或所有人的意思,将财物暂放于某处后忘记带走,而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忘物的物主在短时间内如果恢复记忆,可以往返取回,但遗失物的物主完全失去财物的控制,在一定时间、区域内寻回失物的可能性极小。导言的案例中,乔某在路边捡到的钱包就属于遗失物而非遗忘物。



二、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法定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同时,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过一个《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拾得信用卡后使用的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拾得信用卡后使用的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公安机关可能会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使用盗窃、诈骗等手段侵犯财产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导言的案例中,乔某在路边捡到钱包,并利用钱包内身份证的生日信息,试出钱包内信用卡的密码,后在ATM上取现七千元的行为,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是恰当的。



三、拾得一般物品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一)拾得抛弃物的

抛弃物属于无主物,处在无人所有、无人占有的状态,抛弃物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拾得抛弃物据为己有的,不会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的

遗失物是指物品权利人因疏忽大意偶然失去占有的财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拾得遗失物后自行使用或转卖的,拾得人属于不当得利,权利人发现后有权追回遗失物或向无处分权的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过程中权利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无处分权的拾得人进行追偿。

(三)拾得遗忘物的

遗忘物,指基于物品权利人的意思,将财物暂放于某处后忘记带走,而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如果拾得遗忘物后自行使用或转卖的,拾得人首先属于不当得利,如果财物价值较大,权利人要求返还之后拾得人仍然“拒不交出”的,拾得人构成侵占罪。

(四)特殊情形:拾得物品前,物品占有权已经转移至丢失物品场所管理者的

在实践中,有一种物品虽然被权利人遗落,但是物品占有权自动转移给了该场所管理者的情形。

常见的,网约车乘客下车时将手机或背包等物品遗落在网约车内,由于网约车内不是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遗落的财物会自动转移给该场所的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无法正当地获取物品的占有权。如果乘客上车后,看到上一位乘客遗落在车内的贵重物品并将其拿走,该乘客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情况,由于网约车司机是通过正当的手段,占有了乘客遗忘物,如果网约车司机占有后拒不归还的,该网约车司机构成侵占罪。



四、拾得一般物品后故意丢弃、毁损的法律后果


拾得抛弃物会根据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因此拾得抛弃物后无论如何处置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与拾得抛弃物不同,拾得人随意处置遗失物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六条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进行了相应规定,明确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及时返还有关部门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如果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对于拾得物品性质的认定不是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还要结合物品特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拾到的他人财物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



五、拾得他人遗失物后索要报酬的行为性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一般而言,财物拾得人为了归还财物肯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我国法律为了保障拾得人的利益,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拾得他人遗失物后可以索要报酬,但应当以其必要支出为限,如果是权利人发布过悬赏的,则可以以承诺的悬赏额为限索要报酬。

实践中,有些遗失物对于权利人具有超出财物本身价值的意义,如丢失的手机内存有珍贵的照片、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内存有重要办公资料、丢失的物品是过世亲人的纪念物等,拾得人如果利用权利人对于遗失物的重视,以不归还财物相要挟,索取大额报酬,其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 语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良好道德品质的体现,千万不要抱着“贪小便宜”的心理随意处置拾遗物品。“精神美德”与“物质嘉奖”也绝不是截然对立的,不仅《民法典》对拾得人权益作出了保护,2021年广州市还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对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拾获财物价值10%的奖励,可见制度设计者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在想方设法对好人善行进行激励。众人拾柴火焰高,相信中华民族的文明之火会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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