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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纪伟传:开证行应如何应对假单据?

案件背景

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交单,所交单据从表面上是相符交单。于是开证行就告知了申请人受益人相符交单事宜并将单子版单据发给了受益人。第二天,申请人告知开证行,他们发现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的SGS检验报告是假的,因为该报告从SGS官网上查不到,且他们通过电邮和电话联系了SGS,后者确认没有出具该报告。第三天,开证行也确认了该SGS报告的确是假的。


问题1:根据UCP600和ISBP745,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承付吗?

作者观点:答案是开证行不能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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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 有人会说,根据UCP600和ISBP745,假的SGS报告不是不符点,所以,这是一个相符交单,因此,开证行必须承付。

2. 实际上,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假的单据可以视为交单中没有提交该单据,所以,SGS报告就相当于没提交。这是一个明显的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不能承付。

问题2:开证行是否可以用除了UCP600和ISBP745中的方法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作者观点:开证行可以用合同理论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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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 实际上,信用证就是一种合同,该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当然,也有少部分人持不同观点)。因此,诚信履行合同是受益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受益人必须提交真实的单据,这当然包括提交真实的SGS报告。这是开证行依据信用证付款的前提条件。受益人提交假单据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欺诈是开证行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纵观世界,合同相对方欺诈是一个合理且合法的抗辩理由。

2. 开证行无须担心被受益人起诉,因为信用证项下必须提交的单据是假单据,受益人一是不敢起诉,二是即使起诉了,也不可能赢下该案子。

3. 如果万一事后受益人证实相关单据是真的,开证行拒付错误,其最多承担延期付款利息,而这延期利息问题承担问题既可以通过在开证申请书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发现涉嫌假冒单据后和申请人补签协议来由申请人承担。

4. 如果事后证实,受益人所提交的相关单据的确是假的,而开证行又承付了,开证行不排除要承担全部本金的损失,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几乎不太可能会付款赎单,并且即使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对此情况事先做出约定,约定类此情形申请人也必须付款(申请人事后应该不会同意补签类似的约定),对这种约定的有效性能否经受住司法的检验也是个大问题。


总 结

信用证项下,当受益人提交一个必须的单据且该单据能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被合理确认是假的,开证行必须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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