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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梁嘉颖等: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 —— 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2022年11月3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下称“二常会”)十五余次会议、审议历时近一年的澳门《信托法》,获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

二常会在第4/Ⅶ/2022号意见书中引介了政府在《信托法》法案中的理由陈述,在简要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及功能的同时,也表达了澳门社会对信托制度的需求,以及澳门社会缺乏相应法律制度对发展信托事业的掣肘情况:“澳门现行的民商法及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无法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产所有权分割、财产独立及财产的连续管理。由于欠缺信托法律制度,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对信托在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信心不足,澳门金融机构对以信托形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亦存在不少忧虑,从而阻碍了澳门现代金融服务的发展”。因此,澳门基于葡萄牙大陆法系的传统,根据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信托法》明确了调整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

从澳门《信托法》内容来看,澳门《信托法》充分吸收了世界范围的信托法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遵循了澳门民事法律制度。《信托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法案标的、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条件与义务、受益人的保障、信托的消灭等主要内容。

按照澳门《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仅能“为受益人利益”而不能“为特定目的”,这将导致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缺乏法律依据,虽此立法因受限于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相应保障,且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表示立法方向并不妨碍有公益信托,只要信托的目的合法及可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其实什么信托都能做,但后续澳门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的发展实践仍有待观察。

对于信托的设立,澳门《信托法》明确信托需以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其中合同信托以私文书作出即可,但对于不动产等需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可转移的信托财产,信托则必须采用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能设立。该设立规定系基于澳门私文书不能转移不动产的实况,可能增加设立信托的成本,故对于以不动产等置入信托需要更为谨慎的考量。

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相比于法案的最初文本,澳门《信托法》删除了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信托财产可由受托人代理诉讼的表述,通过“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且不承担其债务”“信托财产仅对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从事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信托财产不纳入受托人遗产、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等表述承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又通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者,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受托人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仅以信托财产承担者除外”的条文明确了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的无限责任,这深度借鉴了日本、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地区债权人保护型的信托模式,也更有利于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在明确信托定义、设立条件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澳门《信托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设计与平衡。

对于委托人,凡能订立合同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然人及法人,以及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设立信托。除依据设立文件的约定权利,以及申请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提出反对权、信托财产不当处分时的撤销处分行为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外,澳门《信托法》还强调了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需经全体受益人同意才可变更受益人或信托受益权或废止信托,但如受益人忘恩(因失格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则除外。

对于受托人,澳门《信托法》将其主体资格限制为金融机构(如特别法无其他规定,这排除了自然人受托信托的可能),同时明确了如谨慎义务、忠诚义务、无私义务、亲自处理义务、财产分立义务等诸多义务和责任,以及因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不得请求报酬等,同时如前所述其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还需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受托人有权根据设立文件收取报酬,也可就废止信托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对于受益人,受益人基于信托受益权可行使请求信托利益的给付、按照设立文件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等权利。同时澳门《信托法》将信托受益权视为一般债权,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让与、可自由处分、可放弃、可继承,但也规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按一般规定承担受益人的债务”,这意味着信托受益权可按照一般规定被查封,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信托法》并未对监察人和信托管理人作出规定,而是允许委托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设计,这毫无疑问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边界,赋予了信托更多的可想象空间。

即使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澳门《信托法》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博采众长,初步确立了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为澳门信托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及运用其财产的需要提供了可靠工具。



澳门通过《信托法》是从零到一的尝试,必然还有可以逐步完善和细化的空间,相信通过《信托业法》等后续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信托服务生态的逐步培育,澳门的信托服务市场,尤其是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将会伴随着澳门特区经济多元化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未来充满更多的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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