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TMT企业香港上市重要业务资质分析(下)

在上篇(《TMT企业香港上市重要业务资质分析(上)》)一文中,我们主要对TMT行业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项业务资质进行分析,本下篇我们将进一步梳理TMT企业香港上市涉及的重要资质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般而言,从事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网络视频节目制作、经营的企业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例如已赴港上市的主营业务涵盖电视剧及网剧的投资、开发、制作及发行的稻草熊娱乐集团(股票代码:02125)及综艺节目制作商煜盛文化集团(股票代码:01859);从事各种类型网络视听节目播放业务的企业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例如已赴港上市的移动端直播平台映客(股票代码:03700)及近期上市的短视频及直播平台快手科技(股票代码:01024);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等的企业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例如百度、腾讯、网易、新浪、趣头条等平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0月29日修订)的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

进一步而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活动”是指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从该等规定理解,不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企业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经营行为(如购买节目版权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节目发行)的企业,亦需要取得该许可。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及互联网内容的日渐丰富,网络视听节目迅速兴起并成为公众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为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于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合称“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并不复杂[2],除“提供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较有专业针对性外,整体而言取得该资质的难度相对较小,与下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难度相距甚远。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下称“负面清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下称“禁止类”);若投资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下称“限制类”),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且遵守负面清单的其他限制规定。

根据负面清单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为外商投资禁止类领域;因此,从事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制作经营业务的企业赴香港上市需搭建VIE架构,例如稻草熊娱乐集团(股票代码:02125)、煜盛文化集团(股票代码:01859)、华夏视听教育集团(股票代码:01981)。

除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制作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因前述通知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定义采用了“等”的不完全列举的定义方式,在目前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更细化、更具体的关于界定“网络视听节目”范畴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所从事的其他类型的网络视听内容的制作经营业务存在被认定为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可能。

对于特定行业而言,例如从事线上培训业务的企业,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各地主管机关对其自行制作培训类音视频课程的行为是否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意见并不一致,在上市项目推进过程中,需结合其业务形态与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综上,一方面,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难度不高,从事前述可能落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取得该等许可并通过搭建VIE架构赴香港上市,例如:云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2131)以及近期上市的快手科技(股票代码:01024)。当然,具体是否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视个案情况提前咨询相应主管机关的意见更为稳妥。另一方面,若企业仅存在少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需求(例如偶然自行制作相关视频),而企业自身并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无计划申请取得该等许可或未来开展相关业务,则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制作,但需要留意具体的合作方式,避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租赁许可证的情形,进而影响后续上市申请时的合规性判断。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修订)的规定,在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进一步而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具体而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四大类十七小类[4],从事不同类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企业应据此就其提供的不同类别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取得相应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来说,通过互联网播放视听节目的企业均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此外,如其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落入新闻信息的范畴,还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相关问题详见下文。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此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及其他条件[5],且不论其他条件为何,仅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一项而言,已经很大程度上限制或排除了很多企业取得该许可的可能性。

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质停发,虽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显示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初,福建、上海、黑龙江等省局已核发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我们理解此举乃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的规定中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部门的举措,而并未向非新闻单位的企业发放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负面清单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为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因此,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公司亦需搭建VIE架构赴港上市,例如映客互娱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700)及近期上市的快手科技(股票代码:01024)。

如前所述,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囿于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难度以及该许可一度实质停发的情况,对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而未取得/无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拟赴港上市企业而言,其变通路径之一系通过与第三方持有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进行业务合作。采用此种方式的企业通常会在招股书(如宝宝树(股票代码:01761))的风险因素章节披露:因公司依赖第三方牌照上传和传播音视频内容,而公司无法保证第三方平台能够继续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无法保证第三方与公司之间持续、良好的合作关系,若第三方牌照被撤销或双方关系恶化,则公司可能无法继续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而对公司业务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另外,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非拟赴港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或通过企业自身网站或APP宣传并非必需的业务形态,亦可考虑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传播该等视听节目,以满足合规性的要求。

对于从事线上培训业务的公司而言,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规定较为宽泛,而又无更明确的实施细则或主管机关的明确解释,使得实践中并无明确的要求线上培训机构应就其提供在线音视频课程的行为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此,一方面,建议拟赴港上市的该类企业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访谈以确认其提供的线上培训课程类的音视频是否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范围(例如新东方在线(股票代码:01797)招股书行业概览章节披露: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当地部门的确认,其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并不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因此,我们综合联属实体的业务毋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7]);另一方面,拟赴港上市的该类企业通常一般会在招股书(例如新东方在线(股票代码:01797[8]、中税网(申请版本)[9])的风险因素章节进行概括性阐述:在目前对线上教育的规定尚不清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则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6月1日生效)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10],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11]。进一步而言,互联网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与2005年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失效)对于新闻信息的定义相比(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目前有效的2017年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删除了“新闻信息”定义中“时政类”的限定,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新闻信息”的定义范围。

虽然从规定层面,关于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门槛相较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低一些,但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12]因此,非公有资本的企业无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范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此外,若申请主体为中央或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示的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信息[13],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总计1329家,具体服务形式共计6263个服务项;其中许可该等其他单位的服务项仅有不到150项,且这些服务项大体上归属于几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如百度、新浪、网易、头条等,这也更凸显了其他单位在实践中申请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难度之高。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2020年负面清单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为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因此,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如拟赴香港上市,需搭建VIE架构。

除在香港二次上市的网易(股票代码:09999)外,近期暂未见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赴港上市。经观察赴美上市的公司,如其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并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系采用VIE架构(例如趣头条,股票代码:QTT);此外,若上市企业从事的业务可能落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范围,但其并未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一般会在招股书的风险因素章节(例如36氪,股票代码:KRKR)披露:其所从事的业务可能被要求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但其可能无法取得该许可。

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新闻信息”的定义为“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社会突发事件”这类较为宽泛的概念,很多企业从事的信息服务存在被主管部门认为属于“新闻信息”范畴的可能,同时由于其还采用了“等”的不完全列举的定义方式,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更细化、更具体的界定“新闻信息”范畴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拟赴港上市的企业如从事可能落入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范畴的信息服务业务,视个案情况提前咨询相应主管机关的意见更为稳妥。例如此前折戟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墨迹天气”,其被否的原因之一即被认为其未经许可违规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而被要求整改,进而构成上市障碍。

拟赴港上市的企业需留意其开展某项业务可能需同时取得不同类型的许可,如前所述,若企业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属于新闻时政类节目,则在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同时,还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另举例而言,如企业提供上篇(《TMT企业香港上市重要业务资质分析(上)》)提及的增值电信服务B25类的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在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同时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若企业自行制作并发布网络视听节目的,应同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等。

TMT行业涉及范围广泛,本上篇及下篇仅从香港上市项目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重要业务资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及阐述,以及针对香港上市语境下该等业务资质的合规性以及处理方式等事宜进行概括性分析及提示,以利于提前规划安排,以免相关业务资质问题构成其赴港上市的实质障碍。

*本文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建议或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4]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6]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8/1127/a17663/cbtg-20181112-09.pdf

[7]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9/0328/a19054/ckoolearn-20190313-15.pdf

[8]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9/0328/a19054/ckoolearn-20190313-09.pdf

[9]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0/102903/a106900/sehk20113001455_c.pdf

[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1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1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13]http://search.cac.gov.cn/cms/cmsadmin/infopub/gjjs.jsp?huopro=%E4%BA%92%E8%81%94%E7%BD%91%E6%96%B0%E9%97%BB%E4%BF%A1%E6%81%AF%E6%9C%8D%E5%8A%A1%E5%8D%95%E4%BD%8D%E8%AE%B8%E5%8F%AF%E4%BF%A1%E6%81%AF&pubtype=S&pubpath=portal&templetid=1563339473064626&startDate=&endDate=&searchfield=&sort=1&webappcode=A09&searchdir=A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