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融资租赁规定的新变化
从《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法典》采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形式上保留了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从功能性上看,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对出租人更多地起担保作用,囿于物权法定原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只能认定为一种担保权而非担保物权,准用担保物权交易规则。
对比《民法典》和现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民法典》作了较大的调整。《民法典》改变了原来的担保体系,担保物权体系变为典型担保(抵押、质押等)与非典型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等的综合体,将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联姻”成了“新家庭”,而非原来的担保体系“吃掉”了融资租赁等。《民法典》的融资租赁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该规定与《合同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基本一致,对于租赁物,出租人既有解约取回权,也有履约选择权等。从法律适用规则的优先级来看,《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专章规定优先于其他分章规定。《民法典》虽然将融资租赁纳入了新的担保物权体系,但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的基础逻辑和规则被消灭,融资租赁的基本逻辑和操作模式,并未发生根本变化。
《民法典》的实施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在融资租赁业务基本逻辑和操作模式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次《民法典》颁布时在立法说明中明确“……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由此看来,民法典下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个起着担保作用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里所指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应当包含“融资租赁合同”。若对担保制度作统一体系解释,则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认定或解释正朝着向抵押物权相似的担保权益方向发展,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属性发生松动。
从立法者角度看,融资租赁合同这一非典型担保将准用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则,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有别于《民法典》物权编中典型意义上的所有权,沿着这个方向发展,将重构目前行业对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看法和实践。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如下:
①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明确赋予了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制度性弥补,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进行登记,通过公示登记即可保护出租人的物权,同时解决善意第三人制度带来的弊端。结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说明》的相关内容,我国将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这有利于改善融资租赁公司的营商环境,促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适用抵押权的顺序规则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应当包含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登记。
③租赁物的适格范围或将扩大
《民法典》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规定为一种担保权利,那么理论上可以进行抵押登记的物或权利均可作为租赁物,如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形式意义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移转所有权,在租赁登记公示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形式化的所有权移转方式,不再严格按照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那样履行严格的所有权移转手续,可简化的租赁物移转手续配合相应税制调整,租赁物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参照担保物权其他规则
融资租赁企业应对《民法典》规定变化的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等规定的分析,该等规定将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对业务中所涉租赁物的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形式上应当加强审查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客观真实存在,审查买卖合同、发票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提升租赁物清单在明确性、具体化、特定化等方面的制作要求,并尽可能完整地保留租赁物尽职调查相关证明材料及权属证明;同时,该等规定也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从融资租赁交易本质上把握租赁物实体上的适格性,即融资租赁是基于租赁物的融资,本应当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如租赁物为虚构或不适格而非真实存在,则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以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为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第2条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及第3条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在《民法典》颁布后,生物资产能否作为租赁物?我们认为:首先,结合融资租赁交易实质,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需要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这一特征;公益性生物资产因不以获利为目的,通常不符合交易达成之目的,应排除在融资租赁适格租赁物之外。其次,消耗性生物资产由于大多数为一次性获利,价值取得上不能持续稳定,如果将其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易有失公允,风险防范也比较难操作。现有已经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多选择以奶牛之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用作租赁物,这多因为奶牛之类的生物资产是非消耗物、可以自由转让,且作为畜牧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一般奶牛产奶年限在5到6年以上,其作为租赁物使用寿命较长且可以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完全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相关要求,故实践中多选择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如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或果木,或是可以带来经济利息的产畜。综上,我们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属于适格的租赁物。
再以部分不动产为例。(1)关于厂房、设备类租赁物。此类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规定,体现出《民法典》对于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特征要求,也符合通过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产业政策。从租赁物的本质特征来看,其对承租人具有经济上的使用价值,且其本身存在一定的价值、具有可担保性。最后,其所有权转移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不应以其为不动产而否认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2)关于在建住宅商品房租赁物。首先,根据《民法典》及现行法律法规,在建项目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出租人很难取得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其次,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承租人(开发商)并没有实用价值,实际上承租人只是通过房地产项目来取得贷款融资。再次,在建项目并不属于《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因此,在建住宅商品房不符合租赁物的本质特征,在行政监管上也开始被禁止,故我们认为,以在建住宅商品房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3)添附在土地上的污水管网、机站等设备租赁物。该类设备必须以整体资产(如土地、房屋)作为融资租赁,但其与房地产、商品房有显著区别,前者的租赁物是设备本身,后者的租赁物就是房地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2条规定,租赁物不会仅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于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因此,该类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行驶取回权存在一定难度,或者说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的价值已经大不如前,即出租人的担保权难以有效实现。综上,关于不动产能否作为适格租赁物,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所有权可以无障碍转移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该等不动产可作为适格租赁物。
公示登记是获得对抗性的要求。《民法典》第745条中明确提到“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再结合删除原《合同法》第242条“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考虑,在融资租赁关系被认定为担保关系的背景下,对于未经登记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将失去对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在统一的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建立之前,融资租赁公司仍应按《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要求进行业务登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每笔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上进行租赁登记,并采取租赁物标识、授权抵押登记等措施进行详细公示登记。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每笔融资租赁交易所涉及的担保物及担保方式的不同,在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综上,采用上述多重登记手段来尽可能的确保租赁物得到有效登记,起到公示效果,切实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对抗其他第三人。
在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上,只选择和接受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独立担保,避免接受法律上并未规定与认可的独立担保。在涉及到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的合同中,尽可能明确地就担保物的清算与实现做出明确约定,而避免直接约定为标的物权属直接转移。在抵押合同中,事先通过特别约定,限制抵押物的转让,而避免因为事先未做合同约定,导致后续在诉讼中要通过证明转让将严重损害抵押权才能阻却转让。
总之,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融资租赁企业都应当依法经营、练好内功,积极应对好《民法典》新的规范要求。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必将迎来蓬勃发展新的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