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律师协助上市公司平潭发展控股股东成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6年3月,由大成福州分所高级合伙人齐伟律师和陈伟律师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的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林业”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项目获得交易所通过。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股东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工具,也是上市公司股东流动性管理工具。

       山田林业系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平潭发展”,证券代码为000592)的控股股东。平潭发展于1993年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1996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首家进入平潭的A股上市公司。

       山田林业本期可交换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存续期限不超过2年,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山田林业以其持有的平潭发展的股票(股票代码:000592)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一并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用于对本期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内可选择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进行可交换债券研究的大型券商,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拥有强大的业务团队及承销资源。

       大成福州分所资本市场部齐伟律师和陈伟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高效、专业地完成了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服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本所律师凭借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及华泰联合证券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