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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代理苏宁集团“乐购仕”商标侵权案获得胜诉

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苏宁集团旗下品牌“乐购仕”系列商标分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诉称“乐购仕”系列商标及企业商号与该公司“乐购”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原告又在商标局对被告的18类商标提起异议。

本案原告方特易购乐购为国际零售行业巨头,在国际零售行业排名前列,其在国内门店数量数百家,在中国发展迅速。被告方苏宁集团旗下品牌“乐购仕”,在国内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厦门等城市建立12家门店,案件胜败与否对被告影响巨大。被告方委托大成高级合伙人王章伟律师代理此系列诉讼及商标局异议答辩工作。

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通过构成元素比对和混淆性判断,‘乐购仕’商标与‘乐购’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此基础上,在‘乐购仕’文字上添加其它构成元素组成的商标也与特易购乐购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特易购乐购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后,原告提出上诉,但2013年9月原告又撤回上诉,同时亦撤回其在南京、上海两地的起诉,至此,法院判决生效,被告全面胜诉。商标局亦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核准了“乐购仕”商标的注册。

本案分别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京华日报及网络媒体报道,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苏宁集团为推进其国际化发展和国内营销变革,于2009年收购乐购思株式会社(LAOX CO.,LTD),乐购仕系列商标由乐购思株式会社注册持有,并直接授权许可其国内各全资子公司使用。该商标来源于乐购思株式会社企业名称及持有并使用多年的“LAOX”商标音译,拥有深远的历史渊源。“乐购仕”作为苏宁运营双品牌之一,成为与“苏宁”并驾齐驱的零售高端品牌,通过使用、宣传、推广,使得“乐购仕”在国内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侵权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发音、字形、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商标的历史渊源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除了向法庭阐述了涉案“乐购仕”商标与“乐购”商标本身的发音、字形、含义的区别外,同时重点向法庭展示原告引证商标“乐购”自身显著性的缺乏、“乐购仕”商标的历史渊源及在国内该商标的演变过程、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对提供服务主体的有意区分、该商标已经进行的大量宣传、推广、使用,相关消费者对此类服务的注意程度。被告通过大量相关证据支持了自身的观点,即被告所使用商标标识“乐购仕”拥有自己的历史渊源,商标本身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无论从整体外观、要素构成、含义及呼叫效果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不同;另外被告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目标市场且原告市场定位不同,不会令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有任何关系,从本质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误购。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