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大成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接受杨季康(笔名:杨绛)的委托,担任了申请人杨绛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国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案中杨绛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禁令侵犯著作权案件申请。
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后,组织进行了多次法庭谈话,于2013年6月3日作出诉前禁令民事裁定书,裁定责令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裁定认定,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另外指出,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王登山律师作为杨绛的委托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恪尽职守、全面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这为百岁老人、中国著名文学家杨绛先生的肯定与高度赞扬。至此,诉前禁令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下一步,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登山律师将继续作为杨绛的代理人,在侵害著作权、隐私权的民事案件中,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和保护杨绛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