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成宁波分所高级合伙人童登勇牵头,高级合伙人袁斌、律师温莉经办的涉及三艘化工品船的船舶抵押权跨国纠纷案件日前胜诉并已成功执行。该案日前入选宁波海事法院2013年浙江海事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该案中,宁波分所律师代理农行乐清支行,被告为温州东方船厂,标的额逾三亿元。被告以三艘当时在建船舶在海事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国外船东弃船,船舶建造完毕后出售给了被告在香港的关联公司,被告在瑞士信贷银行对相同船舶在香港也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大成律师代理农行乐清支行分别在宁波和张家港申请扣押了已经更改船名并悬挂境外船旗的三艘外轮。之后,宁波海事法院对三艘被扣船舶在行情低迷的情况下拍出了1.7亿元人民币的高价。农行乐清支行在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对该船厂的诉讼后,瑞士信贷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船舶的抵押权并优先于农行受偿。尽管有境外管辖的选择权,瑞士信贷银行选择在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对被告关联香港公司的诉讼,要求归还贷款并作为第一顺位抵押人优先受偿。
关于国内在建船舶抵押权是否对建造完毕后的出口船有追及力,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之前也无类似判例。若在建船舶与营运船舶均在国内,从船舶抵押权登记可以起到公示效果,但登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时,相关抵押权登记公示与受偿顺位就会发生冲突。经过大成律师对中国法、香港法、英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关于船舶抵押权法律和判例的比较分析和说理论证,宁波海事法院最终采纳大成律师的观点,采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按照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农行的抵押权优先于瑞士信贷银行受偿。一审判决后,瑞士信贷银行没有提起上诉,由此判决生效,农行已经成功执行了三艘船舶的拍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