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上海分所律师成功代理国际某船运巨头与国内某多肽生产商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国际某船运巨头(以下简称“原告”)在2011年6月接受上海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从上海出运一批甲胺至危地马拉的夸特扎尔港,该批货物抵达中转港墨西哥拉萨罗.卡德纳斯港时,被墨西哥当地海关通知查验,之后被墨西哥当地海关扣押至今。由于涉案货物系国内某多肽生产商(以下简称“被告”)出售给香港某贸易公司,因此海关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记载为被告。鉴于此,原告于2013年7月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高额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集装箱赔偿款。

        大成上海分所魏海波、肖志威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究竟是不是海商法规定的托运人(缔约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在数次准备庭和正式开庭过程中,两位律师广征博引,用法理和证据充分论证,得出被告只是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人,并非海上货运运输合同关系中的缔约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的结论。

        在被告的努力及法院的调解上,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万美元,法庭也希望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但是,魏海波、肖志威律师,站在客户的切身利益考虑,拒绝了法庭的调解意愿。2013年3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