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代理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行为保全,全国首次!

大成律师事务所受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芯公司”)的委托,在炬芯公司与彭某、珠海泰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一案中,担任矩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彭某、泰芯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彭某、泰芯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复议请求。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

彭某曾为炬芯公司员工,并担任高级系统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载明彭某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秘密信息及载体归炬芯公司所有,并于其离职或炬芯公司提出请求时,全部返还。在炬芯公司工作期间,彭某参与了“芯片量产测试系统”等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工作,后离职进入泰芯公司工作。

炬芯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案涉包括ASRC相关设计资料、芯片量产测试系统及程序、GL6088芯片调制解调器相关研发资料、蓝牙专利技术交底书在内的技术信息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ASRC相关设计资料、芯片量产测试系统及程序、蓝牙专利技术交底书三项技术信息已经被泰芯公司提交的公知技术证据证明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炬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泰芯公司披露、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遂判决驳回炬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炬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大成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责令彭某、泰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行为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故一审法院应对彭某、炬芯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重新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彭某、泰芯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彭某、泰芯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泰芯公司提交的公知证据仅能证明炬芯公司主张的“芯片量产测试系统及程序等相关资料”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对于炬芯公司主张的ASRC相关设计资料及蓝牙专利技术交底书所涉技术秘密,泰芯公司提交的公知证据均无法证明 “为公众所知悉”。

经一、二审现场勘验结果可见,彭某被保全电脑中搜索到的文档覆盖了炬芯公司主张的ASRC相关设计资料等四项技术信息。原审法院勘验结果中显示涉案电脑中“ASRC设计实现分析.doc”文档创建时间晚于修改时间,而彭某当时已从炬芯公司离职,可见彭某对该部分文档在离职后有重新复制的行为。

综合上述因素,结合彭某在泰芯公司工作场所使用涉案电脑作为工作电脑,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故原审法院应对彭某、泰芯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重新予以审查。

并且,本案中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进一步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一旦涉案技术信息后续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则会导致炬芯公司难以控制涉案技术信息的传播和使用,致使该技术信息的价值被严重损害;

此外,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彭某、泰芯公司造成的损害远远低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炬芯公司造成的损害,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采取保全措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而为避免炬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炬芯公司的行为保全措施申请应予支持。彭某、泰芯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案件发回重审时采取临时行为保全措施,有效降低了涉案技术信息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的风险,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示范意义。因此该案入选最高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大成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担任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大成律师团队由杨宇宙律师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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