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律师助力沈机集团综合改革方案成功落地

       2017年1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央行、银监会及证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沈机集团”)的《沈阳机床厂综合改革方案》(《方案》)已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沈阳机床厂纳入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综合改革试点。

       《方案》确定了十项具体改革措施、四项组织保障和九项支持政策。十项具体改革措施中,市场化债转股为主要核心之一。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债转股、新增银行信贷等一系列措施,优化资本及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杠杆,减轻财务负担,为进一步推进包括重组整合打造三大产业集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内的其他改革措施创造有利条件。

       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韩光律师及其团队邹晓东律师、汪虹律师、原晓青律师、周天晖律师及大成沈阳分所高级合伙人赵银伟律师、石家麒律师接受沈机集团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沈机集团本次综合改革所涉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资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指导意见就债转股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就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有效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实施建议,出具法律意见。同时,在法律文件起草、审查、修改,内部汇报,合作方谈判,债转股方案的实施等方面为沈机集团提供法律支持。 

       本次沈机集团债转股方案的主要实施主体为沈阳市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建设银行以及沈机集团、沈机集团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机股份”,股票代码为000410.SZ),涉及金额约100亿元,涉及的债务主要为沈机股份的银行债务。债转股方案中,除债务重组外,还包括资产重组、业务重组等配套方案。

       本次债转股方案及《方案》项下一系列改革方案实施后,根据2018年1月28日沈机股份发布的公告,沈机股份 2017年预计实现净利润修正为1亿元至1.2亿元,拟实现继2015、2016连续两年亏损之后的首次扭亏为盈,本次债转股及沈机集团综合改革已经取得预期效果。

       大成总部韩光律师团队及大成沈阳分所赵银伟律师团队通过共同努力,以丰富的重组经验和扎实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沈机集团本次综合改革成功落地实施,这一成功将为东北国企改革开启新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