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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亿银行不良资产如何排雷?业内称债务重整是不得已但创新的手段

作者:王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数据显示,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1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8%,与年初基本持平。

       2万亿不良资产压顶,且经济下行压力下,这一规模可能继续扩大,商业银行将如何“排雷”?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亟待创新升级,其中对困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实现对其挽救与复苏的同时,实现金融不良资产的有效回收,将成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升级模式。”在5月18日举行的大成·兴业金融特殊资产经营与困境企业重组重整论坛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平云旺说。

       现金清收、转让、核销、重组重整,一直是商业银行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几种主要手段。

       “去年下半年至今,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商业银行的现金清收遇到了明显的阻力,对清收量影响较大。在核销方面,银行普遍加大了核销力度,目前已经达到历史高位。而不良资产转让的市场价格,近两年来节节下行。”兴业银行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方智勇在论坛上说。

       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遇到瓶颈,凸显了债务重组重整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而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近年来困境企业的重整案例频现。

       “几年前我参与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案时,以为一百多亿的债务已经是天文数字,但此后这个债务记录频频被打破,目前破产重整案件中已经出现了六、七百亿元的债务规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志斌说。

       “有些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80-90%的债务都是金融债务,而有的中小银行在一个项目上就可能‘爆雷’几十亿元。”他说。

       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债务企业的破产重整,对金融债权予以清偿,从而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顺利处置变得格外重要。目前,这种处置方式仍需得到进一步的制度完善。

       “金融债权往往是担保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债务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需要暂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重整的公平、有序进行,但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暂停执行作出期限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论坛上说。

       “设置期限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战略投资人搞清楚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在重整过程中是需要保留的,哪些是不需要保留可以变现处理的。”他说。

       现实中,由于法律没有期限限制,很多案件都会对债务企业的所有财产均暂停执行,直到重整程序启动。“一些破产管理人这样做的想法可能是觉得手里多掌握些财产,开展工作才心里有底,殊不知,掌握的财产越多,负有的保管责任也越大。”王欣新说。

       据介绍,温州等一些地方法院在办理重整案件中,已经尝试先对债务企业的财产进行判断,如果认为一些财产在重整中不需要,就交予抵押方进行处置。这无疑有利于银行的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