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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体制机制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

作者:朱宁宁  来源:法制网讯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守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应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更好地发挥出非营利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有效增强社会自我管理和调控能力、大幅减少国家和社会运行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应当受到鼓励并加以规范,是因为部分社会事业若交由企业经营会发生‘市场失灵’的情况。对于营利性企业,其首要考虑的是股东利益,当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与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产生冲突时,毫无疑问,企业会偏向少数人利益。而非营利组织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其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刘守民说。

       刘守民认为,民法总则的出台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带来的最积极的影响就是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实了公民的结社权,尤其是公民组建各种非营利法人的权利,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正式法律并不多,由于下位法的缺失,公民结社权事实上处于“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状态。特定人群的结社依然被禁止,联谊类组织被限制,社会不平等加深。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还缺乏严格的规范,法制化程度不高,在政府评估、第三方评估、财务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且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结构以及权益等进行全面定位和有效规范,容易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失信行为。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即被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在这种体制下,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以及运营管理被设置了双重门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鉴于此,刘守民对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修改已颁布的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放松登记管理方面的限制,简化登记程序。二是拓宽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鼓励并指导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展开合作,实现互利双赢。政府采购尤其公开招标,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三是健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机制,提高自身公信力。四是提高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自治能力,培育其自主能力,实现非政府性,非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