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成承担的《我国国有企业加入GPA的判断标准研究》课题正式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
该课题由大成高级合伙人肖金泉、黄伯胜律师担任顾问,徐永前律师担任课题组组长。
GPA,是WTO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简称。GPA属于WTO四个诸边贸易协议之一,其主旨是将政府采购纳入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范畴之内。我国于2007年12月正式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并未出现在GPA初步出价清单之中,这也使得GPA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在其所期望的“中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这个议题上甚感失望。
我国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GPA,事关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长远利益。该课题写在我国国有企业加入GPA之前,通过研究GPA协议的相关内容和其他国家国有企业列入GPA采购实体的标准,结合我国现行制度和国有企业具体情况,从维护我国国有企业利益、充分保护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加入GPA的判断标准。课题研究对于我国政府进行GPA相关谈判工作具有借鉴与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