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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贸易活动的“安全网”​

保险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防控和转嫁风险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实务中很多企业投保比较随意,只是程式化的去获取一份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表面相符的保险单,很少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也不关心承保范围、免责事项、除外责任等内容,对发生险情事故时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没有起码的认知和预判。笔者认为,在当前全球贸易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尚未完全消退的背景下,保险在防范、化解相关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外贸企业需要梳理与国内外贸易相关的保险产品,并不断规范自身在投保和索赔上的操作流程,为贸易活动扎牢“安全网”。


 

与贸易企业相关的保险都有什么?


与贸易企业关系比较密切的保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险范畴,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铁路、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险的保险标的是出运的货物,投保人一般是货物所有权人。这是外贸企业防范货物在途风险的基本险种。


第二,承运人/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该保险无需外贸企业投保但是跟外贸企业利益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当被保险的货物出险时,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公司向货主赔付后取得货损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对货损负有赔偿责任的承运人、仓储人或货运代理人追偿,而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偿付能力较差的承运人、仓储人或货运代理人则有权据此向其责任险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第三,信用保险,贸易领域特有的保险险种。承保买方信用风险。适用于有赊销赊购的贸易方式。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买方拒付或不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以及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国际经济和政治局势不稳定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为境外客户提供短期融资,还可以防范买方履约风险和进口国政治风险,不失为贸易企业争取订单、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企业应当了解的保险原则


保险具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保险法条款设置,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相关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都要依据这四个基本原则进行。贸易企业要防范投保、索赔、理赔过程中的风险,对保险赔偿和相关纠纷解决作出客观预判,首先应当对这四个基本原则有所了解和认知。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的诚信主要体现为要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要向投保人履行诚信说明义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实务中曾有案例,托运人明知涉案货物因海上事故已经发生货损,仍然向保险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在保险单签发后向保险人索赔,法院因托运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诚信说明义务“主要是指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随附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予以说明。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是免责条款不生效。若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不能证明其对除外责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则其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除外责任条款主张免责。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直接决定了谁具备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资格。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则无索赔权。到底什么是保险利益?如何判断索赔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呢?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对保险利益应采用综合性判定标准,根据风险负担、法律上的联系、经济上的利益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应当属于确定性、合法性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在货物运输险中尤为重要。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例,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为其承运货物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该承运人(一般情况下货运险由托运人或货物所有权人投保),后由于承运人过错导致货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破产无赔偿能力,货主以承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既非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均可成立保险利益。本案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委托承运涉案货物,其对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依法应当负赔偿责任,故承运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比较容易理解,其基本含义是指保险的目的是弥补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而获利。保险赔偿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受损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责任人处获得的赔偿应当从保险赔偿金予以扣除,赔付保险金后保险人有权取得保险标的物残值。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四原则中最复杂、最难理解的一个原则,是指保险人仅对保单中约定承保范围内的事故作为主要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和最有力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时需要通过近因原则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运用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判断,所谓近因也不是发生时间离损害结果最近的原因。一个事件构成保险人应当赔付的保险事故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二,与货损具有因果关系;第三,是货损发生最为直接、有效、能起到主导作用或者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


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再审纠纷案》中,曲某某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就其所有的两艘渔船投保远洋渔船综合险,曲某某为避台风将两船从维修码头驾驶至南码头,后在途中因舵机失灵,在台风大浪作用下,两船搁浅导致报废。涉案事故系由台风、船东的疏忽、船长和船员的疏忽三个原因共同造成。台风与船长船员的疏忽属于承保风险,而船东的疏忽为非承保风险。在保险事故系由承保风险和非承保风险共同作用而发生的情况下,承保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的、支配性的作用,构成船舶搁浅毁损的近因。最高院再审根据各项风险(原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酌定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承担75%的保险赔偿责任。


 

如何规范保险行为、获得保险的充分保障?


1
充分利用兼具保险和融资双重功能的信用保险


如前文所述,信用保险兼具了保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是与外贸企业契合度非常高的保险险种。疫情蔓延情形下,贸易企业可以考虑利用信用保险来应对国外、国内各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商业风险。企业不仅可以依托保险公司的调查网络和大数据对境外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当买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破产时转嫁风险,而且通过赊销的交易方式为买方提供了短期的资金融通。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出台,在国际市场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倡导结合实际开展内销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加大对出口产品转内销的保障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保险服务。据此,通过外贸转内贸、出口转内销寻求生机的外贸企业可以借政策契机对如何利用各类财产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并获得融资渠道多加考虑。


2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和承保范围


企业在选择拟投保的险种时,除了仔细审查合同要求外,还应尽可能使该险种与货物的属性、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进口国港口以及进口国的政局情况等可能导致的风险相匹配。保险一般由主险和附加险构成,如果主险承保范围不能覆盖货物风险的,应当投保附加险。在当前形势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许多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常规流程被打乱,因封锁港口导致货物滞港、无法及时办理进口清关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建议外贸企业重视各类附加险的投保,比如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提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等,以获得更充分保障。


另外,承保范围也应当与货物面临的风险相匹配。比如,拟运输的某种医学试剂需要在特定温度条件下保存,则托运人在投保货物运输险时,就需要关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是否注明了不承保因运输途中温度变化所导致的货损。若有类似表述的条款,则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就很难覆盖货物所面临的实际风险。


3
确定合适的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解决的是保什么风险的问题,保险责任期间则是解决保多久的问题。保险责任期间的确定应当与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单证签发时间等保持一致。通常保险责任期间有两种表示方式,时间方式和空间方式。时间方式就是列明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如从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空间方式在货物运输保险领域使用广泛,比较典型的集装箱运输中的“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从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到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仓至仓条款对于仓库的不同表述会导致保险责任期间不同)。考虑到各国因疫情导致港口、海关、检验检疫政策变动的不可预期性,外贸企业应尽量扩大保险责任期间以加强保险保障。可以考虑扩展仓至仓条款,使得保险责任期间能够充分覆盖货物的全程运输和仓储。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口突发危险品大爆炸,试想如果货物刚好在该港口区域的仓库仓储等待收货人提货被意外波及炸毁,而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却是在进入目的港第一个仓库时终止,收货人只能等到爆炸事故调查完毕后向责任人寻求权利救济,而这个过程可能是漫长的,相关责任人很可能最终无任何偿付能力。但是,如果有充分覆盖的保险,就可以把这些麻烦“甩锅”给保险公司解决,达到迅速减损目的。


4
规范保险索赔行为


(1)确定自己是否有权提起保险索赔(保险利益、保险责任期间)。


如前所述,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才具有主张或索赔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首先要判断自己是不是具有保险利益。以货物运输保险来说,货损发生时,谁承受了损失谁就具有保险利益,比如提单持有人、货权已经转移的买方/收货人,货权未转移的卖方/托运人。


其次,要考虑货损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果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货物装运上船,货损是发生在从卖方工厂运往港口的内陆运输途中,显然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保险人无赔偿义务。


(2)积极履行施救和减损义务,支付的费用合理、必要。事前与保险公司沟通。


保险法要求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积极的施救和减损,因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为避免在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对施救必要性以及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从而影响理赔进程,建议企业在开展具体施救措施前,提前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例如,当出运货物随船搁浅沉没时,是施救打捞还是推定全损弃货,需要企业与保险公司确认后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仍一味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而开展施救,则所需支付的费用可能超过保险价值。


(3)提前了解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的保险理赔程序,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保险索赔。提出正式的书面索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与事故发生、原因、受损货物价值、责任方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4)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指导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商过程,协助准备相关文件。如果拒赔,分析拒赔是否成立;如果同意赔偿,协助制作和审查理赔文件、权益转让书、协助代位追偿等。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给出正确合理的索赔、止损方案或法律指引,提高保险索赔、理赔效率,降低无效沟通成本。


(5)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向可能的责任方索赔。


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放弃或者怠于对任何可能的责任方的索赔。如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即使货损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付。


本文首发于《中国外汇》2020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