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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庭承认为境外公司之业务重组而任命的“软监控”临时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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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除了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外,香港没有关于公司债务重组或重整的任何法律规定。这一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引发了二十年来诸多的负面评论。而新冠肺炎造成的经济困难更令其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话题。因此香港法院和特别行政区的从业人员更需要直接面对挑战,在普通法所允许的范围内找到解决公司财务问题的灵活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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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司法庭的夏利士法官作出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2]时,他发表了上述评论。这体现了夏利士法官在考虑境外清盘人请求承认命令时所秉持的稳健、务实的态度。


香港已经有既定程序让境外清盘人就其境外的委任向香港公司法庭申请标准的承认令时有据可依。在一些简单直接的案件,境外清盘人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单方面的申请,而公司法院也对其愿意颁发的一系列标准格式命令有所规定。在中油港燃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3]一案中,开曼法院出于重组而非清盘的目的委任了实施“软监控”的临时清盘人。该清盘人随后向香港法院申请颁发承认令。


中油港燃能源集团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该公司向开曼法院申请委任实施“软监控”的临时清盘人,以进行重组计划。在“软监控”下,董事通常保留对公司的日常控制权,但临时清盘人会对董事的日常管理行为进行持续的评估。


根据上诉法庭2006年对Re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一案[4]的裁决,目前香港法律不允许委任“软监控”临时清盘人。认识到这一规定不再有利于当前的全球经济形势,同时考虑到涉及多个司法辖区跨境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夏利士法官敦促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订,以与其他相似的司法辖区接轨。通过借鉴美国和泽西岛的先例,夏利士法官决定向境外“软监控”临时清盘人发出承认令。他还在书面的裁决理由中提供了一个该命令的标准格式,从而为从业人员提供指导,而这也将简化今后的申请程序。


这一决定无疑广受香港公司、清盘人和法律界从业人员的欢迎,也进一步彰显了香港司法体系的开放和透明。



[1] 出自夏利士法官,中油港燃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20] HKCFI 825号案第9段。

[2] 继香港高院暂委法官王鸣峰资深大律师于2020年3月在原讼法庭对Moody Technology Holdings Ltd联合临时清盘人 [2020] HKCFI 416号案作出裁决后不久。

[3]  [2020] HKCFI 825号案。

[4] [2006] 2 HKLRD 192号案。


作者介绍

顾礼德


大成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执业领域:诉讼、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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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庄 瑾


大成香港办公室 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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