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姚岚律师就上海假药门事件接受《医师在线报》记者专访

近日,大成合伙人律师姚岚针对沸沸扬扬的上海第一医院阿瓦斯汀事件,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医师在线报》记者专访,就该事件引发的后续思考以及因超过说明书明示的适应症范围使用药物(以下简称“超范围用药”)导致医疗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姚岚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需要三个要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结果、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错责任”,当然,还有几种情况属于推定过错。那么,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如果以循证医学、学术文献、经验用药为依据“超范围用药”,是否当然构成“医疗过错”?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医疗机构“超范围用药”医院免责的举证,诸如,医学文献、学术论著、医学会诊疗常规等,通常情况下,还是采信的,也就是说,法庭并不会简单机械地认定“超范围用药”就是“过错”。临床医学高度专业性的特点,身体权、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原则决定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多情况下,医疗损害最终的赔偿基础是诊疗行为中的其他过失。例如,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和及时救治义务等。 ”

姚岚律师指出,“目前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制药企业修改说明书的增加适应症是比较慎重的,不仅需要提交有效性的临床研究资料、学术著作、还需要国外经验用药的总结报告、其他国家相同药品的说明书等资料,当然批准周期也会比较长,这可能也是很多制药企业对此项工作不太感兴趣的原因。在这样的环境下,医疗机构往往无可奈何地成了“超范围用药”法律风险的唯一被起诉者,这对以患者治疗利益为出发点的医生和医疗机构显得很不公平。”

针对这一问题,姚岚律师建议,“由于法律对迅速变动的社会行为规制的滞后性,在立法上对合理的“超范围用药”的合法性进行认可,估计还有一段过程。在这期间,建议医疗机构可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的方式适当规避风险:医疗机构可以将“超范围用药”的合理依据、患者可获利益、可能的风险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患者,由患者做出选择。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获得患者的理解,也能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合理合法地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生。《风险告知书》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应该经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经过具体研究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