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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成功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无罪辩护

        2014年6月30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宋杰犯故意杀人罪,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成银川分所刑事部主任金帅律师以及侯志安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宋杰辩护。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杰与被害人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许,白某某随宋杰来到灵武市郝家桥镇沙江村宋杰家中。当日中午13时许,因白某某发现宋杰手机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杰将白某某带至沙江村附近农田一干涸水渠内,扼颈将其杀害,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2013年3月4日,白某某尸体被附近村民发现后报警。被告人宋杰于2013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被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被告人宋杰的辩护人金帅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杰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理由如下:1.本案尸检鉴定意见系不全面的鉴定意见,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本案所鉴定的尸体是已经经过焚烧后的检材,检材不合格并且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而公诉机关仅凭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围巾上的DNA就认定被告人宋杰是本案的凶手,是不科学不全面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宋杰生前系热恋中的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吃住在一起,其身上衣物围巾上接触沾有宋杰的DNA非常正常;2.本案的所有证人语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都没有有效补强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综上,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全面采纳金帅律师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依照我国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杰无罪。

         据悉,宋杰故意杀人焚尸案的无罪判决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对故意杀人罪作出无罪判决。这也充分体现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