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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济南分所律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

        2013年6月17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至2012年8月,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以高息或者分红为诱饵,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06.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亲属慕名找到大成济南分所刑事部主任王勇律师,并委托其担任张某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勇律师多次远赴日照市看守所会见张某,认真研究分析案情。

        庭审紧张、激烈。王勇律师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本身是无罪的,本案司法裁判的价值在于正确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如果类似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则会形成公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打压正常的民间融资,不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交易秩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013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无罪。被羁押近一年四个月的张某被当庭释放。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系采信证据不当导致作出的判决结论错误;张某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故一审判决张某无罪错误。

        张某收到刑事抗诉书后第一时间与王勇律师联系,并继续委托王勇律师进行二审辩护。针对公诉机关的抗诉,王勇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举证张某有罪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案件应结合案发时的背景,深入了解被告人借款动机与目的以及借款的实际用途,把被告人为维护公司正常运转、担当社会责任的借款行为界定为违法犯罪有失公平和公允。

        鉴于控辩双方分歧较大,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014年8月2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仍然未能完成举证任务为由认定其抗诉理由不成立,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界定民间融资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上,具有普遍而现实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