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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代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当事人当庭无罪释放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当事人张某经人介绍与时任X公司总工程师缪某在滨海新区某一宾馆见面,缪某将其在参与L公司研究生产的三乙基铝项目时取得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图和技术参数等提供给张某,张某许诺支付给缪某人民币80万元作为技术咨询费用,当事人张某利用从缪某处获取的L公司的技术资料,为F公司设计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采用与L公司相同的生产工艺,使F公司生产出了三乙基铝,并获取了商业利益,经鉴定,L公司因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损失数额为333.3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张某、缪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于是向滨海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认定张某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的情况下,仍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大成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受托为张某提供辩护。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对此专业的问题,侦查机关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F公司三乙基铝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技术信息与L公司的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有同一性。许昔龙律师指出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是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才成立,不能排除存在“反证”的合理怀疑,该鉴定结论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但为了彻底搞清楚涉案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也为了使张某在司法指控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许昔龙律师与本案其他律师团成员一道,积极搜索大量的公开出版文献,并委托司法部认证的北京另一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技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技术信息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这次鉴定所依据的大量公开出版物等,恰是侦查机关委托所得鉴定结论中所提的反证,完全可以证明张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更坚定了许昔龙律师为张某作无罪辩护的信心。

        本案先后四次开庭,共有五位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京津两地多名专业律师组团应战,法庭辩论激烈,争议焦点集中在:缪某对L公司生产三乙基铝的技术信息是否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张某是否自缪某处取得L公司生产三乙基铝的主要技术信息;侦查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书》能否认定L公司与F公司在三乙基铝生产工艺中具有同一性的五项技术信息为非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等四个问题。

        经历冗长的法庭审理程序后,2015年2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终于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用大量的篇幅一一详细回应了上述四个争议焦点,全面支持了许昔龙等辩护律师的主张,本案最后经审委会研究得出结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不足,其指控无法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求,其指控不能成立,并宣判张某无罪,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