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律师承办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2年度法院及各机构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机构陆续公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由大成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充分展现了大成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大成律师将不断努力,不忘初心,竭诚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现将各个典型案例进行汇总,供业界同仁参考。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宇宙律师、大成成都办公室赵云律师代理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与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TIGI弹力素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获选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2022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



案件名称:

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与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TIGI弹力素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22)川知民终1489号



案情概述:

“体吉贝赫丰盈动感造型乳”(“TIGI弹力素”)是联合利华旗下知名的弹力素产品,从2008年起进入中国市场并持续销售,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联合利华公司”)是该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该产品采用独特的“紫色球状瓶身+绿色泵头”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自2018年起,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忆丝芸公司”)、成都微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微美公司”)、成都市妍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妍丽公司”)未经联合利华公司许可,擅自分工合作、共同委托广州市高爵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高爵公司”)生产“忆丝芸弹力素”产品,并通过各大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共同广泛销售。“忆丝芸弹力素”的包装装潢和“TIGI弹力素”的包装装潢基本相同,均为紫色球形瓶身+绿色泵头,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021年7月,联合利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TIGI弹力素紫色球状瓶身+绿色泵头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行为,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141,410.3元,在涉案网络店铺首页最上方以醒目方式连续30日刊登声明及《中国市场监督报》上以不小于1/8版面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TIGI弹力素是全球沙龙级护发产品的权威品牌,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消费者美谈为“明星御用”产品。市面上存在诸多仿冒TIGI弹力素的产品,不少消费者因为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而购买到山寨产品,不但对联合利华的品牌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更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身体健康。其中涉案忆丝芸弹力素是其中仿冒最为猖獗的产品,其侵权产品销售数量超过20万件,销售金额达到1022万元,侵权规模极大,必须对其进行有力打击。而包装装潢作为非注册商业标识,相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高额赔偿案件较少,如何取得令人满意的打击结果存在较高难度。

本案中,杨宇宙律师与赵云律师精准选择包装装潢权利基础,最大范围保障了打击仿冒产品的范围;穷尽式收集权利产品知名度证据、显著性证据、相关公众混淆证据,夯实侵权定性;多维度举证论述,赢得法官判赔心证;多维度调查举证和质证,使得全部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提供所有被告可查的财产线索,充分运用诉中财产保全阶段的网络查控手段调查、冻结被告所有电商店铺的账户,为足额执行打下坚实基础。杨宇宙律师与赵云律师在本案的每一个环节都付出了巨大努力,最终获得高额判赔(四川法院系统可查的包装装潢仿冒案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为包装装潢仿冒案件,特别是快消品类产品的包装装潢仿冒案件获得高额赔偿并保障执行给出了范例。



典型意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本案为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时总结本案典型意义是:商品的包装、装潢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时最显著醒目的特征,本案权利人商品为业内全球知名品牌,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特有性,侵权人作为美容护理产品专业经营者,却擅自使用权利人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大量制造并销售与权利人商品的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出具调查令向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调取了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及金额,为赔偿金额的判定固定了重要的客观事实,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权利人获得了全部赔偿款且侵权人公开发表声明道歉。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品包装、装潢权利的具体内涵,高效利用财产保全、出具调查令等司法手段,实现了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警示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他人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生产的产品包装、装潢应当主动避让,为提振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和潜心发展。



案件荣誉:

1. 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

2. 2022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


主办律师


大成北京总所胡洪律师代理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宿州晟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选2023年QBPC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之一。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宿州晟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2)浙民终530号



案情概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在电气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晟润公司在各类电气产品上突出使用和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以包含“施耐德”的企业名称之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且获得不菲的高额侵权收入。施耐德中国公司在温州中院针对晟润公司、华昌公司等侵权人提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最终,浙江高院认定被告晟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并酌情将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从高调整为至500万元。



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本案中,浙江高院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和侵权人的恶意,将赔偿金额从高调整为500万元,给予权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济,体现对源头侵权、长期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大力保护的决心。



案件荣誉: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组)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宇宙、秦琳律师代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与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无懈可击”商标民事侵权及确权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获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行政诉讼类)。



案件名称: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与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无懈可击”商标民事侵权及确权行政纠纷系列案件



案号:

(2021) 京73民终687号

(2021)京0108民初17499号

(2021)皖0191民初8693号

(2022)京行终3877号

(2022)京行终3878号

(2020)京0108民初8675号



案情概述: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将“无懈可击”用于旗下知名洗发水“清扬Clear”的广告宣传中。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中科联社研究院”)是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WUXIEKEJI”、第13118044号“无懈可击”商标(合称“无懈可击商标”)的专用权人,前述两商标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露等商品上。从2013年-2018年期间中科联社研究院不间断地先后两次对联合利华公司使用“无懈可击”的行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行政投诉、行政诉讼,虽然各法院、行政机关均认定联合利华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中科联社研究院从未停止所谓“维权行动”。2018年、2019年中科联社研究院分别第三次、第四次起诉联合利华公司商标侵权,并散布诋毁联合利华公司的言论。

在杨宇宙律师、秦琳律师的建议下,联合利华公司针对对方的起诉侵权行动重新制定策略,除了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更决定充分运用商标无效宣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的行政程序来彻底消除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商标权利基础,并且对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商业诋毁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在多次败诉情况下仍重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提起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作为对其重复起诉行为的反制。



案件亮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联合利华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中科联社的诉讼请求。中科联社研究院不服,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鉴于“无懈可击”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维持原判。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阶段,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阶段,法院最终支持“无懈可击”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中科联社研究院构成对联合利华公司的商业诋毁,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3500元,在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微博“中国积金汇”上连续刊登声明60日,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针对商标权人对联合利华公司所使用的“无懈可击”文字重复提起的商标侵权,联合利华公司果断调整应对策略,除被动抗辩不构成商标侵权外,借助所有可行的法律途径,包括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请求、提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和商业诋毁之诉,其中将商标无效、撤三程序和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民事程序相结合,不仅彻底消除商标权人的权利基础,终结长达10年的商标侵权滋扰,也为后续赢得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案件奠定基础,发挥攻防双重作用;通过商业诋毁诉讼,使得商标权人为其不当言行付出实质性代价。



案件荣誉: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行政诉讼类)



大成南京办公室单文峰、沈哲代理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获选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

(2021)苏01民初3229号



案情概述: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系“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著作权人。刘某系其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和后期维护,后入职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公司”)。未来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未来公司软件高度近似,内部函数完全一致,遂认为两被告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云蜻蜓公司辩称未来公司涉案软件受GPL协议的约束,无权起诉。即使被告无权使用未来公司软件,未来公司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不应受到保护。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代码,其中多个代码包含GPL声明。但未来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闭源处理。



案件亮点:

未来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包含主程序及预览程序两个部分,云蜻蜓公司主张未来公司软件均受到GPL协议约束。单文峰、沈哲律师在主程序源代码软件含有应遵守GNU GPLV2开源许可证的开源代码,且未遵守开源协议要求进行了闭源处理的情况下,经过与公司研发人员对主张权利的软件全部近几十万行代码逐一梳理,主张预览程序连同不包含GPL开源代码的DLL文件,脱离主程序后在新目录下能够独立运行,故预览程序未受GPL协议传染和影响。同时,将被诉侵权软件反编译,获得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逐行比对,统计出相似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与原告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选择适用、随机数、原告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袭,主张预览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南京中院认可原告代理意见,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云蜻蜓公司侵权获利的3倍即300万元确定赔偿额。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起采纳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开源许可协议已经成为国际软件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遵守协议文本是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从而推动软件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下去,繁荣软件市场,保证公众能够充分享受开源软件成果。法院在技术调查官辅助下,充分听取了原告代理人关于预览程序已做闭源处理的代理意见,在预览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前提下,支持了原告赔偿性处罚主张,判决适用3倍赔偿。本案有力维护了GPL开源许可协议这一行业惯例与准则,有效平衡了开源软件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对于规范开源软件使用以及类似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案件荣誉: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大成西安办公室司马刚参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商贸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入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商贸烟酒店(以下简称“伟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

(2022)陕0112诉前调解746号



案情概述:

五粮液公司从商标所有人处获得第1207092号图形商标和第1789638号“五粮液”商标的授权,包括单独维权的权利。伟伟烟酒店未经授权,在店铺突出使用了 “五粮液”商标,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邀请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司马刚律师作为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的调解员主持本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过调解员多轮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最终完成了案件的司法确认程序。



案件亮点:

该案件从受理委托、组织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协议的司法确认,总共用时仅一周时间,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该案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从源头化解了矛盾纠纷,推动诉源治理向纵深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陕西省首例司法确认的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同时入选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的“2022年陕西法院1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调解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案件荣誉:

1. 2022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 2022年陕西法院1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周蓉律师代理的江西斐耳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被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名称:

江西斐耳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21)赣01民初1088号、(2022)赣民终125号,被告、上诉人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为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周蓉律师,2022年4月12日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22)赣民终125号二审判决。



案情概述:

江西斐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耳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公司”)侵害了其所拥有的名称为《无线耳机充电盒》,申请日为2019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2月11日,专利号为201930249680.4的外观设计专用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审法院做出(2021)赣01民初1088号判决:和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产品资料,并赔偿斐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乐公司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赣民终125号二审判决: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驳回斐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

孙大勇律师团队作为和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该案一审中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为:斐耳公司明确案涉专利创新点在于正面敞开式,结合案涉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比设计及和乐公司提交的在先专利文献,可认定半开放式设计为案涉专利创新点,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外观设计均为半开放式盒状结构,无盖,盒体正面上半部形成U形缺口,该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视觉冲击效果大,且底面形状还均为近似圆角矩形,内部结构均为上部有两个耳塞容纳槽,下部有耳机杆插入孔,故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两者近似。

和乐公司不服,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和乐公司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此,孙大勇律师团队在本案二审中提出如下上诉代理意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似之处主要为无盖以及盒体正面上半部U形缺口设计;不同之处为耳机盒整体外观及耳机与耳机杆放置位置的设计上,具体为:被诉侵权产品较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更圆滑,正面下边中间位置设有一个圆形指示灯,而涉案专利产品正面下边中间位置设有“FIII”图案,被诉侵权产品放置耳机的定位槽上面放耳塞部分,两凹槽靠近,呈180度设置,下面放耳机柄的定位槽部分呈两个分离的圆筒形,而涉案专利产品上面放耳塞部分,两凹槽分离,呈约120度设置,下面放耳机柄的定位槽呈一孔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综合考虑无线耳机充电盒的用途及使用状态,无线耳机充电盒的整体外观系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在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应予以重点考虑。虽然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似的U形缺口开放式设计,但是,在各面过渡的形状方面,被诉侵权产品的各面连接处均呈圆弧过渡,整体为圆滑设计,而涉案专利产品的各面连接呈棱角分明状,整体为方正设计,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上呈明显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对于无线耳机充电盒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未予以关注,从而认定两者构成近似的做法无依据,应予以纠正。

在孙大勇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同了我方上诉主张,做出(2022)赣民终125号二审判决: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驳回斐耳公司的诉讼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事实的判断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人,即一般消费者。原被告双方以及其双方的代理人、法官因知识结构与认知能力的限制,客观上很难完全达到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因此,法官最终不论是采纳原告的主张,还是被告的主张,亦或是法官审理采用了自己提出的主张,所提主张未被采纳的一方理论上都存在通过查明客观事实真相而颠覆相对方主张的博弈空间。此外,某项外观设计专利很可能是某个企业甚至是某个行业的命脉所在,侵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该企业甚至该行业的竞争优势、经济效益以及生存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专利诉讼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委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有其客观上的必要性。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牵涉很多的设计比对问题,而对设计比对事实的理解和认识却随着双方不断举证解释和演示可以不断深化和发展。同一案件不同程序裁判结论上的差异,往往是因为控辩双方所展现或者有效阐释的设计比对的视觉效果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本案一审与二审裁判出现不同的结论即属此情形。本案二审中,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和乐公司通过进一步着重引入消费者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时的视角,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直观比对,以非常直观的视角凸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之间在实际使用时视觉效果上的巨大差别,降低了两者相同或相似设计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终使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同了上诉人和乐公司的观点。



案件荣誉:

被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大成广州办公室杨家睦、朱奕锋律师代理某大学诉鸿知(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选(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名称:

某大学与鸿知(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5民初14477号



案情概述:

某大学在2020年中旬收到学生举报,在网络多个平台上发现鸿知(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大量的使用某大学的注册商标,以及学校名称、学校风景图、校门出入口、教学楼等图片,用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性,利用某大学知名度、影响力,对自身经营的教学培训机构和自身出版的教材书籍进行宣传和销售。

某大学于2020年11月委托律师办理该侵权案件,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确认后,代理人通过公证处对被告的经营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公证,同时对被告的教材销售行为进行取证保全。后续对被告提起诉讼。

某大学于2020年10月委托大成广州办公室代理本案。大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本案的代理工作,全面梳理大学的商标权利状态、确认被告鸿知(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被告侵权方式、侵权影响力、侵权范围等案件信息、材料和名牌高校相关类似案例,反复研讨代理方案。代理客户向公证处申请多项证据保全事项,代理客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鸿知(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00万元及相应合理维权费用,同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鸿知考研”网站、“某考研网”网站、“逸仙考研”微信公众号、“某大学考研网”微博 、考研QQ群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被告在经营考研辅导班、广告宣传,企业招聘等经营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考研辅导教材;销毁库存考研辅导教材。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鸿知考研”网站、“某考研网”网站、“逸仙某考研”微信公众号、“某大学考研网”微博 、考研QQ群上,在经营考研辅导班、广告宣传,企业招聘等经营过程中,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考研辅导教材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某大学”、“sysu”字样、包含“某大学”的图片和原告出入口及牌坊、教学楼的图片;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被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新闻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刊登一个月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代理人杨家睦律师、朱奕锋律师在庭审中就被告的侵权事实及侵权恶意性问题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案件亮点:

本案涉及到被告对于委托人的商标以及影响力的使用,有力的保全措施、公证机构介入具有重要作用。诉讼前,对被告在网络上多个平台上对于侵权商品以及侵权商品广告宣传,具有搭便车的语言、文字、图片等内容进行全面的公证及证据固定。同时对于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被告变造侵权商品名称的行为建议某大学及时进行补充公证。此外,对于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情况,通过证据及事实情况,加以递交合理的计算依据参考意见,被广州海珠区法院确认认可。

大成律师在本案代理工作中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客户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本案在律师以及委托人的坚决维权态度下,以判决方式保护了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大学品牌,极大地维护了大学权益,以法律方式解决了某大学在知识产权品牌领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系我所律师在高校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专精深迈出的重要一步,并且为众多高校的知识产权领域维权起到了典型表率作用。



典型意义:

某大学作为我国顶尖的名牌大学,闻名国内外,是一代代莘莘学子梦寐以求的地方。正由于某大学有着多年积累的良好声誉和较高的国民认可度,其校名等标识蕴含非常大的商业价值,更容易获得消费者信任,如若不重视保护,容易被不良商家攀附利用,使一些原先和某大学没有任何关系的机构或个人想傍上“某大”这一块招牌通过“搭便车”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也会对高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委托人作为国内屈指可数的名牌大学,侵权者运用其商标、名誉开展商业活动,不仅仅会影响大学的品牌形象,另外还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高校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要。



案件荣誉:

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宇宙律师与秦琳律师代理的“鞋面缝线”三维标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件名称:

“鞋面缝线”三维标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

(2020)京73行初14440号

(2021)京行终5797号



典型意义:

本案为位置商标显著性审查判断的典型案例。位置商标因与其商品的密切关联,相关公众通常难以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信息,不具备固有显著性。与以商品包装或容器申请的三维标志相比,位置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难度更高。本案全面分析了诉争商标所涉鞋面缝线位置商标显著性认定的裁判标准,从标志构成、位置界定、商品特性、识别方式等方面予以详细论述,明确指出位置商标显著性的证明应达到超越所属行业通常使用情况、改变相关公众对其系列商品组成部分的认知习惯的程度。本案对位置商标这一新类型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件荣誉:

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大成上海办公室刘峰、赵建雨律师代理青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荣获“大成上海2022年度最佳知识产权案件”奖。



案件名称:

江苏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青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57号



案情概述:

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托清华大学设立的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是首批国家现代服务示范单位,总资产超2000亿元。青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客户”)是其旗下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是节能环保、锂电新材料领域的科技创新先锋企业。2018年,江苏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客户在项目实施中使用了其通过排他授权获得的专利,因而起诉要求客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53万元。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随时间不断延长,至开庭时已达到3000多万。一审判决客户败诉,客户因此委托刘峰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接受了我方观点,迫使原告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不足原告主张索赔金额的十分之一。



案件亮点:

1. 案件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连续三日对生产现场进行取证,并于一审判决中对连续三日取证内容进行了组合使用,并得出不利于客户的判决结果。刘峰律师接手案件二审后,面对在一审取证内容不利且二审提供新证据受限的困境下,如何针对一审法院取证内容组合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成为了案件的难点。

为了建立一套正确的抗辩体系,刘峰律师基于“归谬法”,创造性运用了“经济运行原理”以及“均衡生产原理”,用情景再现的公证方法,向法庭说明了一审所认定事实的不合理性;同时,刘峰律师还采用动画的方式展示了客户生产所使用的生产工艺,证明了其生产工艺与原告所使用的专利技术完全不同。前述创新的抗辩思路及举证方式的使用对扭转客户的不利局面起到决定性作用。

2. 由于客户项目已建成投产,本案结果关乎客户在整个青海地区其他盐湖开发项目的进展,若客户无法摆脱侵权责任,将面临总计4亿元的损失。刘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创新方法的运用,帮助最高院得以在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地还原案件事实的原貌,促使整个案件向有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

3. 最终,本案在刘峰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达成,不仅金额相较原告的诉请降低了90%以上,同时也让客户在青海其他盐湖的开发合作不再受到专利侵权而被迫停产的困扰。因此,本案以极低的成本圆满解决了纠纷,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典型意义:

1. 本案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是新能源行业的典型案件。特别是未来针对锂资源的专利案件将层出不穷,本案的解决将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风向标。

2. 本案中,刘峰律师通过创造性运用“经济运行原理”以及“均衡生产原理”以及可动态展示的非诉辅助工具建立了完整的诉讼防御体系,并且克服了一审没有充分举证导致二审举证受限的困境。

3. 通过运用上述方式,不仅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还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导致原告对自身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产生了自我质疑,最终原告由原先高傲的一审胜利者,变成了大踏步放弃自己权利的和解者。



案件荣誉:

大成上海2022年度最佳知识产权案件



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刘孝璇律师代理深圳千颖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欧菲迪雅服装有限公司、白灵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获选“2022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版权类)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深圳千颖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欧菲迪雅服装有限公司、白灵伟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号:

(2022)粤03民终16798号



案情概述:

深圳千颖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颖公司”)多年从事中高端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将原创系列美术作品印制在布料上并制成成衣售卖,多款产品畅销。深圳市欧菲迪雅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迪雅公司”)购买未经授权印制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布料,加工成成衣在第三方平台销售,并传播产品视图,一审判决后仍持续实施生产销售和传播行为。

千颖公司主张欧菲迪雅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欧菲迪雅公司抗辩:未实施布料的复制和制造,布料具有合法来源,千颖公司只有图案著作权而不享有服装著作权,因此生产销售服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欧菲迪雅公司关于布料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千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终审法院采纳代理人上诉观点,判决认定欧菲迪雅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



案件亮点:

千颖公司主张:欧菲迪雅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印制涉案美术作品服装的行为、网络平台上复制并传播含有上述服装产品视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欧菲迪雅公司抗辩:千颖公司只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服装的著作权,欧菲迪雅公司制作服装的布料是采购而并非自制的,布料采购有合法来源,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千颖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欧菲迪雅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服装布料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代理律师在上诉案件中向法庭着重阐明:1. 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当下最火爆的抖音带货平台,该新型商业模式下与传统线下侵权模式的侵权特点最大区别在于,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多种侵权外观,需分别进行侵权、责任承担判定。本案中欧菲迪雅公司不仅实施了发行侵权复制品服装的行为,还同步实施了将涉案作品复制成视图,在网络平台传播的侵权行为,多个侵权行为多次侵害权利人法益,应分别判定。换言之,本案中即便合法来源抗辩能够成立,也仅是针对之前的发行行为能成立,其抗辩效力并不能及于其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2. 是否构成侵权是论述合法来源抗辩的必要前提,一审法院仅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就直接得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裁判观点,本案中在事实认定和裁判逻辑说理部分有误;3. 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和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并非同一个焦点问题,《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能免除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个客观判断,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仅仅是其能否对抗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样的立法法理能够引导经营者审慎合法经营,才能达到权责统一、公平合理的社会引导效果。换言之,本案中即便针对之前的发行行为合法来源抗辩能成立,其也仅仅是针对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可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如停止侵权、维权合理开支等责任,仍应承担。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典型意义:

终审裁判在类案事实认定和裁判思路上面均有重要典型指导意义:

1. 在事实认定方面:将涉案作品印制在布料上,再将相关布料加工成成衣销售,其多过程的作品载体物体形态变化中未导致复制品数量的变化,故不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同一作品存在多种侵权外观的,需分别进行侵权、责任承担判定。

2. 在裁判思路方面:本案一审中出现一种论证的逻辑错误,即:权利主体主张构成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时,抗辩主体仅作合法来源抗辩而主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也仅在论述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直接得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裁判观点,忽略了是否构成侵权是论述合法来源抗辩的必要前提,错误地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和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认定为同一个焦点问题,判决思路错误。



案件荣誉:

2022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版权类)十大典型案例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宇宙律师担任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胡XX律师的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XX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入选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XX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

(2022)川知民终1489号



案情概述:

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瑞光公司)主要从事婴儿拉拉裤、纸尿裤等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生产线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平田XX原系瑞光公司机械设计部经理,于2013年6月离职后加入同样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经营的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田公司)并担任技术指导。后平田XX将其从瑞光公司获取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富田公司经营人方XX,并交由从瑞光公司离职加入富田公司的龚XX、胡XX等6人使用。方XX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系瑞光公司商业秘密,仍指使龚志龙、胡XX等人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江苏、杭州等地客户。方XX同时指使胡XX等人将另外5项技术秘密以富田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

2020年10月,根据瑞光公司报案,食药环侦总队开展立案侦查。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抓获以方XX为首的犯罪嫌疑人7名。

经审计,富田公司销售侵犯9项商业秘密的设备,造成瑞光公司损失数额1220余万元;经评估,富田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富田公司、方XX明知系他人违反瑞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田公司罚金10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方XX、龚XX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同济大学单晓光教授):

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将他人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等不法情形,涉案人员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办案单位精准提炼商业秘密点,对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设备装置技术原理、精密复杂的技术图纸进行了精准定性,这是支撑本案最终判决的重要基础。第二,在计算权利人经济损失方面,办案单位通过比对公开技术,实质审查非公知性鉴定,客观全面评判技术信息的秘密性特征,并探索商业秘密价值评估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在程序上要求侦查机关委托具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资质和经验的机构开展鉴定活动,在实体上审查鉴定人员选取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从而综合认定商业秘密价值的合理数额,该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第三,对于侵权行为人不仅获取并使用他人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还私自将该秘密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披露的行为,检察机关为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有偿使用、专利返还、合作经营等方式一揽子解决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争议矛盾。本案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案件荣誉:

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大成深圳办公室朱刘飞、马祥程律师代理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曾获选2022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大成深圳办公室2022年年度最佳不正当竞争项目案例。



案件名称:

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22)浙0108民初79号



案情概述:



案件亮点:

本案系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需分别证明被告之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商标的近似程度系较为主观的判断,故如何说服法官采信两者商标间存在近似,达到了侵权的认定标准,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举证工作和意见陈述,以争取法官的采信。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各个维度将涉案双方的商标、车辆装潢以图形、文字、立体等方式进行展现,向法院证明被告在车辆标识、设计风格、色彩搭配、车身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的相似或近似,已达到足以混淆的程度,同时再配备数万字的案件诉讼意见,挖掘案件中的突出点,把对案件的思考及时付诸文字,后续也将双方全部的案件材料打碎归纳,呈现出案件争议事实及争议点所对应的证据细节,线下开庭时也提前将涉案双方的共享电单车带到法庭现场,方便法院直观的查看及对比,有利的佐证被告所实施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荣誉:

本案是共享出行行业包装装潢认定的典型案例,法院对共享出行行业的商标侵权、包装装潢侵权应去除改变车辆的车身颜色等进行详细的论述,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共享出行行业的商标保护、包装装潢保护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在创新性方面,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争议具有强烈的多样性、创新性特征,本案是共享出行电单车包装装潢保护的第一案,本案不仅在传统注册商标的合法保护问题上多有论述,更通过司法实践对共享出行电单车的商品包装装潢、车身颜色等方面所涉及的边界行为进行了颇具创新性的法理探讨和法律评价,对于鼓励共享出行经营者加强创新,梳理厘清共享出行行业新出现的争议焦点,提供共享出行经营者的商品包装装潢、车身颜色保护侵权判定标准指引,推动整个共享出行行业的有序竞争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影响力方面,互联网领域的共享出行行业经营者对自身车辆均有独特的商标标识、设计元素和车身颜色,本案中对共享出行电单车商品包装装潢进行全方位的论述,认定共享出行电单车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停止侵权不仅要停止涉案共享电单车装潢近似的装潢,而且要改变共享电单车的车身颜色等,为互联网领域共享出行电单车商品的设计、运营等提供明确的指引,有利于遏制其他经营者在共享电单车包装装潢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认知度方面,本案案件审理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正值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开庭审理时更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突出案件刊载开庭信息。本身作为共享出行电单车包装装潢保护的第一案,全程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且在案件最终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本案内容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刊载,全国各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大媒体等也纷纷予以报道。



案件荣誉:

1. 2022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 大成深圳办公室2022年年度最佳不正当竞争项目案例



大成北京总所胡洪律师代理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启东施耐德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选2022-2023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启东施耐德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1)苏06民初622号



案情概述:

被告启东施耐德公司登记注册并使用含有“施耐德”的企业名称,且开展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相似的电气产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同时,被告在其网站中销售配电箱、防爆组合开关等电气产品时,还突出使用“施耐德防爆电气”、“施耐德防爆定制中心”字样,体现出明显攀附“施耐德”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南通中院明确认定,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将“施耐德”作为字号登记时即具有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故意,缺乏正当性。最终,法院判决启东施耐德公司停止侵权,并在考虑“施耐德电气”商标知名度较高,启东施耐德公司攀附故意明显、侵权时间较长、但经营规模较小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损失50万元。

启东施耐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按期交纳上诉费,江苏高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亮点及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典型情况:市场经营主体常以其企业名称经行政机关登记主张其字号的合法性,但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主观上追求、客观上产生攀附已具较高知名度商标商誉的目标和效果,其行为即缺乏正当性、有悖商业诚信,并不因登记及使用而具有正当性,仍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规制了市场上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情形,让侵权者为其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同时彰显了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



案件荣誉:

南通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