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5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段爱群律师作为专家应邀出席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及其金融产品创新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12年2月12日,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创新研讨会在云南普洱召开。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内的等二十几家金融机构和单位的五十余名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大成高级合伙人段爱群作为专家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并作了《REITS的模式和交易结构及其操作中的会计税收政策和法律问题》的专题演讲,反响热烈。

段爱群律师在演讲中指出:1、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REITS基本法律架构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接轨。其内在法律价值体系,体现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过程中权益重构、风险隔离以及保值增值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价值,该办法的制定和颁布生效在中国的一行三会中处于领先地位,属于重大的制度创新;2、信托法不是信托公司法而是信托业务法,信托是一种资产管理和运用的模式和结构,而不是一种业态与分业经营属于不同的范畴,相关立法和政策的混乱,有赖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来进一步厘清和完善;3、保险资金在投资不动产过程中,根据信托法的原理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按照REITS 和PE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结构和交易流程的创新,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目前没有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仅仅是因政策调控而对时机和领域的选择问题;4、美国与新加坡的REITS在交易结构和流程安排上的区别,以及与中国现行的法律和税收制度上的区别;5、权益型的REITS在中国操作存在的法律、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问题和破解的具体思路;6、破解REITS相关制度瓶颈的突破口在保障性住房和科技金融等政策支持试点的领域;7、《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细则的出台,如果能就REITS和PE等创新产品的推出有进一步的接轨安排,将有利于完善和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产品创新,并与市场流通退出机制接轨。

段律师认为,在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和科技金融创新领域以及城镇化和文化产业化过程中的城市综合体建设,可能会成为REITS在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上的制度瓶颈率先突破的领域和方向,但是保障性住房产品的细分问题、定位问题,特别是其到底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投资产品,直接关系到相关财政支出的预算安排,及其投资保障问题;相关项目的盈亏平衡以及安全边际的选择和确定等问题是保险资金投资进入这一领域应该关注的重大问题。《预算法》的修改、地方政府试点发债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和避免经济硬着陆的政策安排,可能会给相关领域带来新的商机。